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根据标准《GB/T 14560-1993 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中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涉及的产品:

检测项目:

  • 结构强度检测
  • 载荷试验
  • 安全装置功能检测
  • 工作性能检测
  • 操作稳定性测试
  • 焊接质量检验
  • 液压系统检测
  • 电气系统检测

检测方法:

  • 使用无损检测技术进行结构强度检查,如超声波检测或射线检测
  • 通过加载实际工作负荷进行载荷试验
  • 检查安全装置的灵敏性与可靠性,通过现场操作测试安全装置的功能
  • 在模拟工作环境中进行工作性能的测试,以评估设备在不同工况下的表现
  • 通过倾斜测试评估操作稳定性
  • 采用目视检验、渗透检测等方法进行焊接质量检查
  • 使用专用仪器检测液压系统的压力、流量和泄漏情况
  • 使用万用表、绝缘电阻表等工具测试电气系统的功能与安全性

涉及产品:

  • 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
  • 专用履带起重机配套设备

这些内容主要涉及履带起重机的质量保证和安全性能,以确保设备在实际操作中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GB/T 14560-1993 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

标准号:GB/T 14560-1993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1993-08-19

实施日期:1994-02-01

标准状态:现行

GB/T 14560-1993 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的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式和液压式履带起重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起重量150t以下的起重机。大于150t的起重机也可参照执行。GB/T14560-1993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GB/T14560-1993

GB/T 14560-1993 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的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craneswith litting capacity up to 150 tons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T 14560—93

本标准规定厂机械式和液压式履带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起重量150t以下的起重机。大于150t的起重机也可参照执行2引用标准

内燃机通用技术条件

GB1147

GB1497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 3766

GB 3811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6068.3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稳定性的确定GB7950

GB8502

臂架型起重机,起重力矩限制器通用技术条件土方机械防护与贮存

GB/T8923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9286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GB10051.1~10051.5起重吊钩

GB10674履带起重机结构试验方法GB/T13330150以下履带起重机性能试验方法GB/T13306标牌

JB2146

JB4031

液压元件出厂试验技术指标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标牌

建筑机械焊接质量规定

JJ38油液中固体颗粒污物的显微镜计数法JG/T5011.12建筑机械与设备涂漆通用技术条件JG/T5011.13建筑机械与设备除锈通用技术条件JG/T5012建筑机械与设备包装通用技术条件3技术要求

3.1基本要求

起重机的结构、机构和电气设计应符合GB3811的规定。3.2环境条件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8-19批准1994-02-01实施

3.2.1环境温度为-20~40C。

GB/T14560-93

3.2.2工作风速:对于臂长50m以下的起重机,风速不超过13.8m/s(相当于6级风);对于臂长大于50m的起重机,风速不超过9.8m/s(相当于5级风)。3.2.3工作地面应坚实平整,作业过程中地面不得下陷。整机应水平,工作坡度应不大于5%。3.3整机性能

3.3.1液压式起重机吊钩下降和变幅动作应具有微动性能。微动速度应不大于5m/min。3.3.2主臂作业时,起重机应具有带载行走性能。带载行走时,起重量不得超过相应工况额定起重量的70%,起重臂位于行驶方向正前方,载荷离地面高度不应超过50cm。3.3.3起重机爬坡能力应符合表1规定。表1

产品类型和规格

机械式

液压式

最大起重量≤50t

最大起重量>50

爬坡能力

3.3.4起重机的行驶跑偏量(前进或后退20m的轨迹偏差)不得大于25cm,如图1所示实际赖迹

直线距离

3.3.5起重机各密封部位均不得渗漏。3.3.6液压式起重机的液压油工作温度不得超过80C。3.3.7液压式起重机的液压油固体颗粒清洁度等级不得高于19/16。3.3.8.起重机所选用的柴油机,其标定工况燃油消耗率应不高于279g/kW·h。3.4主要零部件

3.4.1柴油机

柴油机应符合GB1147的规定。

3.4.2液压元件

液压元件应符合JB2146的规定。3.4.3起重吊钩

吊钩应符合GB10051.1~10051.5的规定。对于单钩,应装有防脱棘爪。3.4.4起重臂

3.4.4.1用于制造起重臂的材料,其主弦杆和腹杆的屈服强度应不低于400MPa。3.4.4.2主、副臂的中间臂节应保证具有互换性。3.4.4.3主、副臂主弦杆的直线度,每米长度为1mm。臂节长度6m以下时,其直线度为全长的1/1000。臂节长度超过6m时,直线度为全长的0.5/1000。腹杆的直线度,每米长度为1.5mm。3.4.4.4主、副臂各臂节的直线度和最长臂的直线度,为臂长的1/1000。3.4.4.5主、副臂各臂节两端的扭转不大于3mm。3.4.4.6各臂节端面两对角线长度误差,不大于公称尺寸的1.5/1000。3.4.4.7起重臂根部轴孔的轴线对起重臂纵轴线的垂直度,为起重臂全长的1.5/1000。788

GB/T14560--93

3.4.4.8最长主臂和最长副臂水平放置状态的下挠度,为各自臂长的1/1000。3.4.5履带板

制造起重机履带板的材料机械性能,机械式起重机应不低于ZG35Mn,液压式起重机应不低于40SiMn2。

3.4.6托链轮和支重轮

3.4.6.1机械式起重机托链轮和支重轮的材料机械性能,应不低于ZG35Mn。3.4.6.2液压式起重机托链轮的材料机械性能应不低于40Mn2,支重轮的材料机械性能应不低ZG55SiMn。当以锻件对焊支重轮体时,其焊缝强度应不低于母体强度。3.4.7减速器

各减速器的齿轮,其精度应不低于8-8-7级。3.4.8钢丝绳

3.4.8.1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依据机构工作级别按GB3811确定,对于支承起重臂的拉索,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4。

3.4.8.2起升钢丝绳应选用不旋转钢丝绳。3.4.9制动器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制动器的选择,应符合GB3811的有关规定。3.4.10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

3.4.10.1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不得乱绳。钢丝绳绕进或绕出卷筒时,偏离与卷简轴线垂直平面的角度;对有螺旋槽卷筒应不大于3.5°,对光卷筒或多层缠绕卷简应不大于2°。3.4.10.2卷筒应具有足够的容绳量,钢丝绳在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卷筒上至少要保留3圈钢丝绳,卷筒边的凸缘高度应超过工作时最外层钢丝绳,超过的高度应不小于钢丝绳名义直径的2倍。3.5液压系统

3.5.1液压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与配管应符合GB3766的规定。3.5.2各平衡阀与被控元件之间必须采用刚性连接,且间距尽量短,3.5.3在空载条件下,液压泵以额定转速(流量)运转时,各液压回路的压力损失值不得大于3.0MPa,各操纵阀杆位于中位时,压力损失值不得大于2.0MPa。3.5.4液压式起重机应使用N32号、N46号或N68号抗磨液压油,不允许使用混合油。3.6电气系统

3.6.1各低压电器应符合GB1497的规定。3.6.2安装在司机室外的电器设备应有防雨保护装置。3.7司机室

3.7.1司机室应独立,并有防寒和通风散热设施。3.7.2司机室应有良好的视野。

3.7.3司机室装有反光镜和遮阳板,并开设天窗。前窗应装有刮水器。门窗应安装钢化玻璃。3.7.4司机室应装有可调式座椅。3.7.5司机室工作台面或相当于工作台面高度处的光照度,应不小于301x。3.7.6司机室内司机耳边噪声应不大于85dB(A)。起重机辐射噪声声功率级应符合表2规定。表2

发动机功率,kw

声功率级,dBA)

3.8操纵系统

>65~80

>80~100

≥100~130

>130~166

>160~200

3.8.1各操纵手柄、踏板和按钮均应安装在便于操纵的位置,操纵手柄的动作方向应符合表3规定。789

GB/T14560—93

机构动作

操纵手柄的动作方向

向左或向前

向右或向后

3.8.2各操纵于柄应动作灵活,不相五干扰。排列在一起的操纵手柄,其外缘间隙不小于65mm。各操纵手柄和踏板在中位时,不得因振动而离位。3.8.3操纵手柄和踏板的操纵力与行程,应符合表4规定表4

操纵手柄

操纵力

注:)由于载荷变化而影响操纵力的大小时.应在额定载荷下测量。②行程指前后或左右方向真线距离的累计值。3.9安全装贸

3.9.1起再机应装有防臂架后翻装置,3.9.2起重机应装有起升高度限位器和臂架变幅限位器,3.9.3起重臂应装有角度指示器

3.9.4起重机应装有起再力矩限制器.并应符合GB7950的规定。3.9.5最大起重堆1001以上的起币机,应装有水平仪。3.10焊接质量

3.10.1起重臂根部联结座与主弦杆的焊缝.以及各臂节主弦杆与联结座的焊缝,为关键焊缝:各腹杆与主弦杆的焊缝为主要焊缝。关键焊缝和主要焊缝均应达到J12.1所规定的优等焊缝质量要求3.10.2A型架、转台、底座和履带架上的承载缝.为JJ12.1所规定的主要焊缝.应不低于-级焊缝质基要求。

3.11涂装与外观

3.11.1转台、底座、履带架和A型架,表面预处理应达到GB8923中Sa2级的要求。起重臂、司机帘和机,表面预处理应达到G1B8923中St2级的要求。其余有关除锈要求按JG/T5011.13的规定。3.11.2产品漆膜附着力应不低于GB9286中2级的要求。其余有关涂漆要求按JG/T5011.12的规定。

3.11.3产品各种装饰、标牌和商标.应造型美观、色彩鲜明、安装牢固。3.11.4起重臂顶端、起重吊钩颊板和平衡重.应涂安全警告标记4

试验方法

4.1起重机性能试验

GB/T 14560—93

性能试验按GB/T13330规定,试验项目如下:4.1.1

发动机性能试验;

质量及主要几何参数测试;

空载试验;

额定载荷试验;

动载试验;

静载试验;

密封性能试验;

噪声测试;

稳定性试验。

4.1.2发动机性能试验

测量发动机最高转速及额定转速下的额定功率,并记录发动机的油温和水温。4.1.3质量及主要几何参数测试

测量整机质量、左侧和右侧履带分配质量;进行重心测试;

进行起重作业有关尺寸和主机外形尺寸测试。c

4.1.4空载试验

在起重机空载状态下,试验操纵系统、控制开关、接触器、继电器等动作的灵敏可靠性以及吊钩重力下降性能,起重机行驶、制动和爬坡性能。4.1.5额定载荷试验

在起重机吊起相应幅度的额定载荷下,测试技术性能参数。试验重力下降、制动性能和各安全装置;测试起重力矩限制器的系统综合精度。4.1.6动载试验

以11倍的额定起重量连续进行28次循环作业,并同时做载荷空中提升试验a.

在基本臂和中等幅度下,以允许带载行驶载荷(见第3.3.2条规定)的1.1倍进行带载行驶试b.

4.1.7静载试验

以1.25倍的最大起重量进行静载试验。4.1.8密封性能试验

分别以基本臂和最长主臂吊起额定起重量,测量15min后的重物下降量和油缸活塞杆的回缩量。试验液压元件和润滑系统的密封性能。4.1.9噪声测试

测试司机室内耳边噪声和起重机辐射噪声。4.1.10稳定性试验

对起重机基本臂、最长主臂,可配副臂作业的最长主臂加最长副臂三种下况试验载荷,进行静稳定性试验。试验载荷应按GB6068.3中的有关公式计算。在起重机基本臂最小工作幅度时,以履带压力测试法判定起重机的自重稳定性。4.1.11液压油清洁度等级检查

液压式起重机的液压油固体颗粒清活度等级检查,在进行4.1.8条密封性能试验之质·接J38的规定。

4.2结构试验

起重机结构试验,按GB10674规定。4.3工业试验

GB/T 14560-93

起重机工业试验要求:对最大起重量50t以下的起重机,完成累计作业时间应不少于500h,对大于50t的起重机,应不少于300h。5检验规则

起重机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1出厂检验

5.1.1起重机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附合格证方可出厂。5.1.2

出厂检验项目如下:

装配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焊接质量:

涂装质量和外观质量:

液压系统密封;

各安全装置;

液压系统各溢流阀的控制压力;空载试验:

额定载荷试验;

动载试验;

静载试验。

5.2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前,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如下:

性能试验;

结构试验;

工业试验。

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

产品应在机身明显位置固定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产品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

最大起重量;

制造厂名称;

制造日期;

生产批号。

司机室内应有额定起重量表和起升高度曲线标牌,标牌参照JB4031制作。起重机主臂顶部应有表明制造!的标牌。6.1.5起重机应在相应部位安装操纵指示标志,润滑示意图表和产品运输状态的重心标志。6.2包装

产品采用分解包装时,应在技术文件中说明联结部位与联结件的数量。其余有关包装要求按JG/T5012的规定。

6.3运输和购存

6.3.1产品应按运输图的要求运输。6.3.2产品运输必须符合公路和水路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792

GB/T 14560—93

6.3.3产品整机运输时,回转机构必须处于锁止状态。6.3.4

产品贮存应符合GB8502的有关规定。产品出厂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合格证明书;

使用说明书;

柴油机说明书;

起重力矩限制器说明书;

装箱单;

随机备件和随机工具清单;

易损件清单;

运输图。

质量保证

在用户遵守产品安装,使用和保养规则的前提下,从用户收货之口起一年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起重机不能正常工作,制造厂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零部件。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本标准由建设部北京建筑机械综合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抚顺挖掘机制造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复兴。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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