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在标准《SL 252-2000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中,虽然不能详细列出所有内容,但可以概括一些相关的检测项目以及涉及的检测方法和产品。

检测项目:

  • 水文分析:包括降雨量、径流量等评估。
  • 工程结构安全性:如大坝的稳定性、抗洪能力等。
  • 岩土工程:包括土壤、岩石的物理力学性质检测。
  • 环境保护:包括水质监测和生物多样性评估。

检测方法:

  • 现场勘测:利用现代测量工具收集现场数据。
  • 实验室测试:对土壤和水质样品进行分析。
  • 计算机建模:使用建模软件进行洪水模拟和工程测试。
  • 长期监测:通过传感器和实时监测系统收集数据。

涉及产品:

  • 混凝土和钢材:用于建造大坝和其他水利结构。
  • 防水材料:用于确保工程结构的防水性能。
  • 测量仪器:如全站仪、GPS设备等。
  • 数据分析工具:用于处理和分析收集的数据。

以上内容是对标准中涉及的检测项目、方法和产品的概括性描述,具体的技术指标和操作要求以标准文本为准。

SL 252-2000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标准号:SL 252-2000

标准类别:水利行业标准(SL)

发布日期:2000-07-13

实施日期:2000-08-01

标准状态:现行

SL 252-2000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的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和治涝等水利水电工程。SL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SL 252-2000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的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252-2000

水利水电工程

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and Flood Control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Project2004125日

2000-07-1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0-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and Flood Controi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ProjectSL252—2000

主编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2000年8月1日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0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通知水国科[2000]]2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本标准实施后取代SDJ1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SDJ12-78(B)《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补充规定》和SDJ217一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本标准自2000年8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三日

根据水利部1997年下达的技术标准制定(修改)计划,由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对SDJ1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和SDJ217一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将上述两标准的内容合并,并作必要的补充、修改,定名为《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划分水利水电工程等别的规定;2.确定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级别的规定;3.对不同地区、不同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确定洪水标推和安全超高的规定。

对SDJ12-78和SDJ217一87内容的补充、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增加水闸工程和泵站工程等别的规定;2.增加堤防工程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加高的规定;3.增加灌溉、治涝、供水等工程建筑物洪水标准的规定;4.对原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和洪水标准的规定作了修改;5.对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和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作了局部调整;

6.原标准中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规定,改在各专门规范规定。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本标准编制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麟祥 陈鉴 王忠法 魏山忠 陈肃利钟琦汪洪黄建和

魏新柱蒋季恺黄启知陈传慧

2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2.1工程等别·

水工建筑物级别

3洪水标准

3.1般规定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3.2

3.3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3.4其他水利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3.5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4建筑物超高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及其下游(或保护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和治涝等水利水电工程。

对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加固或改建、扩建,执行本标准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1.0.3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建筑物的级别和洪水标准时,应合理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景、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等方面的关系。

1.0.4规模巨大、涉及面广、地位特别重要的水利水电工程,其等别、建筑物的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等,必要时可专门论证,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1.0.5水利水电工程中其他专业的建筑物的级别和洪水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1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2.1工程等别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表2.1.1

大(1)型

大(2)型

水库总

(108m3)

1.0--0.10

小(1)型

0.10--0.01

小(2)型0.01~0.00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保护城镇及

工矿企业的

重要性

特别重要

(104亩)

≥500

(104亩)

≥200

500~-100200~60

30~5

60~15

1.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注

2.治涝面积和灌溉面积均指设计面积。灌溉

(104亩)

≥150

150~50

重要性

特别重要

(104kw)

≥120

2.1.2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2.1.3拦河水闸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过闸流量,按表2.1.3确定。表2.1.3拦河水闸工程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

工程规模

大(1)型

大(2)型

小(1)型

小(2)型

过闸流量

(m3/s)

≥5000

5000~1000

1000~100

100~20

2.1.4灌溉、排水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装机流量与装机功率,按表2.1.4确定。工业、城镇供水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供水对象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

表2.1.4灌溉、排水泵站分等指标工程等别

工程规模

大(1)型

大(2)型

小(1)型

小(2)型

分等指标

装机流量(m3/s)

≥200

200~50

10~2

装机功率(104kW)

0.1~0.01

注1.装机流量、装机功率系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指标;2.当泵站按分等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等别时,其等别按其中高的等别确定;3.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系统工程的等别,可按其系统的指标确定。2.2水工建筑物级别

2.2.1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2.2.1确定。2.2.2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提高一级;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降低一级。2.2.3水库大坝按2.2.1规

定为2级、3级的永久性水工

建筑物,如坝高超过表2.2.3

指标,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

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2.2.4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采

用新型结构时,对2~5级建筑

工程等别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主要建筑物

次要建筑物

水库大坝提级指标

表2.2.31

土石坝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土石坝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注级别指按表2.2.1确定的级别。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标

推不予提高。

2.2.5堤防工程的级别,应按

GB50286一98《堤防工程设计

规范》确定。穿堤水工建筑物

的级别,按所在堤防工程的级

别和与建筑物规模相应的级别

高者确定。

2.2.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筑物规模,按表2.2.6确定。

表2.2.6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临时性水工

保护对象

有特殊要

求的1级永

久性水工建

1、2级永久

性水工建

3、4级永久

性水工建

失事后果

淹没重要城镇、工矿企业、

交通干线或推迟总工期及第

一台(批)机组发电,造成重

大灾害和损失

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

或影响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

(批)机组发电而造成较大经

济损失

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及

第一台(批)机组发电影响不

大,经济损失较小

使用年限

(年)

建筑物规模

50~15

(108m3)

1.0~0.1

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2.2.6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2.2.71

其级别应按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但对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2.2.8利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挡水发电、通航时,经过技术经济论证,3级以下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可提高一一级。4

3洪水标准

3.1般规定

3.1.1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丘陵区和平原、滨海区分别确定。3.1.2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平原、滨海区标准确定;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标准确定。3.1.3江河采取梯级开发方式,在确定各梯级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与校核洪水标准时,还应结合江河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研究,相互协调。3.2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3.2.1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3.2.1确定。

3.2.2对土石坝,如失事下游将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时,1级建筑表3.2.1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项

土石坝

混凝土坝、

浆砌石坝

1000~500

可能最大洪水

(PMF)或

10000~5000

5000~2000

水工建筑學

物级别

500~100

5000~2000

2000~1000

100~~50

50~30

30~20

200010001000~300|300~200

1000~500

200~100

500~2001

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取可能最大洪水(PMF)或重现期10000年标准;2~4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3.2.3对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如洪水漫顶将造成极严重的损失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取可能最大洪水(PMF)或重现期10000年标准。3.2.4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计的洪水标准,可低于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按表3.2.4确定,并应考虑在低于消能防冲设计洪水标准时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对超过消能设计标准的洪水,容许消能防冲建筑物出现局部破坏,但必须不危及挡水建筑物及其他主要建筑物的安全;且易于修复,不致长期影响工程运行。表3.2.4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消能防冲建筑物洪水标准永久性泄水建筑物级别

洪水重现期(年)

3.2.5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2.5的规定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挡水部分的洪水标准,应与工程的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相一致。水电站厂房的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进厂交通等的洪水标准,可按表3.2.5确定。3.2.6抽水蓄能电站的上、下调节池,若容积较小,失事后对下水电站厂房洪水

表 3.2. 5

标准[董现期(年)

水电站厂房级别

200~100

100~50

游的危害不大,且修复较容易,其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可

根据其级别,按表3.2.5的规

定确定。

3.2.7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

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

拦洪库容,按表3.2.7确定。根

据其失事后对下游的影响,标

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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