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GBZ/T 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中涵盖了一系列相关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涉及的产品。由于该标准本身可能包含详细的技术数据和专业术语,以下为可能涉及的关键要点的总结:
事实上,具体的检测项目和方法会依据实际的工作环境和潜在的放射性危害而有所不同,而列出的这些仅为可能的举例。对于详细和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和参考标准文本本身。
标准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
标准号:GBZ/T 156-2002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2002-04-08
实施日期:2002-06-01
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原因受照并由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确定诊断后书面报告GBZ/T156-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GBZ/T156-2002
ICS13.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Report form and contents for radiationinducedoccupationaldiseases
2002—04—0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2—06—01实施
GBZ/T156-2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T18200-2000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是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放射性疾病报告制度配套使用。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与核安全医学所。本标准起草人:谭绍智、常世琴、汪有蕃、王敬英,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1范围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GBZ/T156—2002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原因受照并由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确定诊断后书面报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2
2.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书面报告应认真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单,详见表1。表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单
本人通讯地址(含邮编)
主要诊断依据
受照史:
受照剂量:
通讯地址(含邮编)
主要临床表现(包括主要化验及特殊检查阳性结果)主要治疗措施:
目前健康状况及处理:
诊断单位:
身份证号
诊断日期
编号:
从事放射工龄
授权诊断医师签字
GBZ/T156—2002
2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单》的要求,2.2
2.2.1关于诊断
如一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疾病时,只填一份报告单。2.2.2关于受照史
应写明受照原因及简要经过。如系外照射,应写明射线种类,全身或局部,一次或多次受照,或慢性小剂量照射。如系内照射,应写明放射性核素名称,进入体内的途径及量。2.2.3关于受照剂量
应写明全身和/或器官(组织)的吸收剂量(注明实测值或估算值)和/或生物剂量的估算结果2.2.4关于治疗措施
只填写主要的起关键作用的治疗措施,5关于目前健康状况及处理
根据填写报告单时病人的情况分别写出预后估计(良好、较好或不好)或结局,如治愈、好转、致残(需按评定结果、死亡、以及继续从事放射工作、暂时或永久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等
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