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抱歉,我不能提供《SJ 20571-1996 舰载短波综合通信系统发信分系统通用规范》的具体内容,因为这是受版权保护的文件。我可以为您提供一个一般性的回答。

《SJ 20571-1996》是针对舰载短波综合通信系统的一个技术规范。通常,在此类技术规范中,可能会提到以下几类内容:

检测项目

  • 功能性测试:确保系统的各项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 性能测试:包括发射功率、频率稳定性、信号清晰度等。
  • 环境适应性测试:检查设备在不同环境下的工作能力,如温度、湿度、振动等。
  • 安全测试:检查电气安全、耐压、电磁兼容性等。

检测方法

  • 实验室测试:在控制环境下使用专用设备进行详细的性能和功能测评。
  • 现场测试:在实际应用环境中进行测试,以验证系统的实用性和可靠性。
  • 模拟测试:使用仿真设备和软件测试系统的响应和交互性。

涉及产品

  • 短波发信机:用于发送信号的设备。
  • 天线系统:用于信号发射和接收。
  • 通信控制系统:管理和协调整个通信过程的硬件和软件。
  • 电源系统:为发信分系统提供动力支持的设备。

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信息,我建议查阅该标准的原文,或咨询相关专业机构和专家。

SJ 20571-1996 舰载短波综合通信系统发信分系统通用规范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舰载短波综合通信系统发信分系统通用规范

标准号:SJ 20571-1996

标准类别:电子行业标准(SJ)

发布日期:1996-08-30

实施日期:1997-01-01

标准状态:现行

SJ 20571-1996 舰载短波综合通信系统发信分系统通用规范的简介

SJ20571-1996舰载短波综合通信系统发信分系统通用规范SJ20571-1996

SJ 20571-1996 舰载短波综合通信系统发信分系统通用规范的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FL5820

SJ20571-96

舰载短波综合通信系统

发信分系统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transmitting sub-systemsfor naval ships short wave integrated communication system1996-08-30发布

199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批准1范围

1.1主题内容

1.2适用范围

2引用文件

3要求

3.1、合格鉴定

3.2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3.3设计

3.4尺寸…

3.5重量

3.6结构

3.7工艺

3.8互换性

3.9外部接口

性能特性·

安全性…·

环境要求

3.13供电电源和功耗

电磁兼容性

可靠性

维修性

3.17颜色.

3.18产品标志

3.19外观质量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任

4.2检验分类

4.3检验条件

4.4监定检验

4.5质量一致性检验

4.6包装检验·

4.7检验方法…

4.8缺陷分类,

S交货准备

TIKAONKAa-

包装要求

5.2运输

5.3贮存

5.4标志

6说明事项

6.1预定用途…

6.2订货文件内容

6.3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舰载短波综合通信系统

发信分系统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lcation of transrnitting sub-systemsfor naval ships shortwave integrated communication system1范围

1.1主题内容

SJ 20571-96

本规范规定了舰载短波综合通信系统发信分系统(以下简称“发信分系统\)的要求、质量保证规定、交货准备和说明事项等内容。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军用水面舰船短波综合通信系统发信分系统及其组成设备。本规范是发信分系统设备论证、设计、制造和检验的依据,也是拟制发信分系统产品规范的基本依据。

2引用文件

GB 191-90

GB/T 6933—95

GB7269—87

GB 11014—89

GJB 10086

GJB 150.16—86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短波单边带发射机电性能测量方法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型武和基本尺平衡电压数字接口电路的电气特性面板,机渠、机拒的基本尺小系列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振动试验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冲击试验GJB 150. 18--86

GJB 150.23—91

车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倾斜和摇摆试验GJB 151.586

GJIB 152—86

GIB 17986

GIB 367. 187

GJB 367.2--87

G,B 367.3—87

GJB 367.4—87

GIB 367.587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水面舰船内的设备和分

系统的要求(A4类)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设计制造要求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环境试验方法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可靠性鉴定试验和验收试验方法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验收规则军用通信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1996-08-30发布1997-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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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 20571-- 96

GJB368.2—87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的基本要求GIB368.587装备维修性通用规范维修性的试验与评定GIB 66389

GJB 880-—90

GJB 899—90

GJB 2076—94

GIB 2077--94

GJB 2328—95

SI 20044--92

3要求

3.1合格鉴定

军用通信设备系统安全要求

军用短波单边带通信系统接口

可靠性鉴定和验收试验

短波自适应通信系统自适应控制器的功能特性短波自适应通信系统自动线路建立规程舰船综合通信系统通用规范

短波单边带通信设备安全要求

按本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3.2元器件、零件和材料

发信分系统设备的元器件、零件和材料的选用应符合GJB 367.1 中第3章的要求。3.3设计

发信分系统设备的设计要求应符合GJB367.1第1章和 GJB2328第3章的规定。3.3.1发信分系统的组成

发信分系统通常由两个分系统组成:a宽带发信分系统;

b.案带发信分系统。

3.3.1.1宽带发信分系统

宽带发信分系统由下列独立设备组成:a,励器机柜;

b。输入混接网络;

c.1kW宽带功率放大器机柜;

d。输出混接器机柜;

低通滤波器。

宽带发信分系统的具体组成由产品规范规定。3.3.1.2窄带发信分系统

窄带发信分系统由下列独立设备组成:a:激励和1kW宽带功率放大器机柜:b、天线调谐器。

窄带发信分系统的具体组成由产品规范规定。3.3.2发信分系统的配置要求

发信分系统的配置由产品规范规定。3.3.2.1宽带发信分系统

3.3.2.1.1激励器机柜(取决于发信路数)包括:

.数学激励器:

若干个;

激励合并器:

c:冷却设备。

配置数量由产品规范规定

3.3.2.1.2输入混接网络

3.3.2.1.31kW宽带功率放大器机柜3.3.2.1.4输出混接器机柜

3.3.2.1.5低通滤波器

SJ 20571-96

1台:

若干个,

若干个;

低通滤波器的配置数量由所配置的天线确定。3.3.2.2窄带发信分系统

3.3.2.2.1激励器和1kW宽带功率放人器机柜包括:

数字邀励器:

h:激励控制器;

e.1kw宽带功率放大器;

d.辅助单元:

e:电源及冷却设备。

配置数量由产品规范规定。

3.3.2.2.2天线调谐器

注,发信分系统所配置的适配天线白产品规范规定。3.3.3发信分系统的基本功能

若十个:

若干台。

发信分系统可根据需要实现下列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3.3.3.1工作种类

发信分系统可工作在下列发射方式:a.

等幅报(Cw);

b。双边带(DSR);

单边带(SSB):

d.独立边带(ISB);

电传(RATT);

数据(速率不高于2400bit/s)

名:图象传真。

3.3.3.2工作路数

发信分系统可时进行多路发信工作,工作路数由产品规范规定。3.3.3.3发信峰包功率

发信分系统的发信峰包功率应有分档可供选择,分档功率数值由产品规范规定。3.3.3.4遥控

遥控内容和接口方式为:

a:遥控内容由产品规范规定;

b,遥控接口方式为异步、串行方式,并应符合GRB11014的要求。3.3.3.5音频输入特性

音频输入信号电平为0dBm,输入阻抗为600n(平衡,不接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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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6冷却方式

由产品规范规定。

3.3.4独立设备的基本功能

3.3.4.1邀励器机柜

SJ2057196

激励器工作在1.6~30MHz频率范围内,具有音频输入和射频输出接口,能在3.3.3.1条规定的工作方式下工作,给功率放大器机柜提供100mW的射频信号。3.3.4.21kW宽带功率放大器机柜宽带功率放大器能在工作频率范围内将射频信号放大,功率输出达到1kW,且具有高性能的互调失真和带外噪声。

3.3.4.3输入混接网络

在宽带发信分系统中,输入混接网络接入激励器机柜与1kW宽带功率放大器机柜之问,与输出混接器机拒相配台,以实现多路通信。3.3.4.4输出混接器机柜

在宽带发信分系统中,输山混接器机柜接入1kW宽带功率器放大机柜与低通滤波器之间,将多台1kW宽带功率放大器机拒送来的射信号经输出混接网络合并后分别送入相应的天线端口(例如:X端口、Y端口等),以实现多路通信。3.3.4.5低通滤波器

既通滤波器按天线要求分为不同频段,分别接入输出混接器机柜与宽带关线之间,以滤除高次谐波和杂散噪声。

3.3.4.6窄带发信分系统1kW宽带功率放大器机柜在窄带发信分系统,该机柜能在工作频率范围内将音频输入信号经数字激励器变换为射频信号,经功率放大,输出其输出功率为1kW的射赖信号。3.3.4.7天线调谱器

天线调谐器将发射机的输出阻抗与天线输入阻抗自动匹配,使射频信号从关线上发射出去。

3.4尺寸

发信分系统设备的外形尺寸应符合GJB367.1中1.14条的规定,结构尺寸应符合GB7269和GJB100的尺寸系列,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3.5重量

发信分系统设备在不影响分系统性能和结构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重量,具体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3.6结构

发信分系统设备的结构应符合GJB367.1中1.15条的要求,采用机柜结构形式,应其有良好的工艺性、散热性、继承性,并保证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牢固、可靠、安全,便于在舰船上安装和维修。

发信分系统设备内的部(组)件应尽可能采用模块化结构。3.71艺

发信分系统设备的工艺应符合GJB367.1中第2章的规定。为适应海上环境条件,舰载短波综合通信系统发信分系统设备应进行“二防”(防潮湿、防盐雾、防霉菌工艺处理。对静电敏感的元器件,在搬运、贮存、装配、调试的各个环节,应有防静电控制工艺。4

3.8互换性

SJ20571-96

发倍分系统设备的互换性应符合GJB367.1中1.7条的要求。更换设备相同的元器件,组件、零件和模块后,不加调整,设备应能正常工作,稍加调整后,应能满足电性能要求。互换各单元模块后,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要求。互换后需重新调整的部件或模块应在产品规范中规定。

3.9外部接口

在产品规范中应规定发信分系统设备的外部接口要求。外部接口应符合GJB880或订货合同的要求。

具有短波自适应通信功能的发信分系统设备,其自动线路建立(ALE)规程应符合GJB2077的规定,其功能特性应符合GJB2076的规定。3.10性能待性

3.10.1宽带发信分系统

3.10.1.1频率范围(见4.7.3.1.1条)1.6~28MHzc

3.10.1.2频率间隔(见4.7.3.1.1条)1Hz、10Hz或100Hz。

3.10.1.3峰包功率(见4.7.3.1.2条)每一发信通路可从最大输出功率以1dB步进衰减63dB或由产品规范规定。多信道工作时.总峰包功率不大于1kW±2dB,仅一路工作时,最大峰包功率由产品规范规定。3.10.1.4相对音频互调产物电平(互调失真)(见4.7.3.1.3条)不大于-36dB。

3.10.1.5音频频率调制特性(话路频率应)(见4.7.3.1.4条)不大于2.5dB(300~3000Hz):

不大于2dB(400~2900Hz)。

3.10.1.6边带抑制(见4.7.3.1.5条)不大于60dB(600Hz测量)。

3.10.1.7载波抑制(见4.7.3.1.6条)不大于—50dB。

3.10.1.8同边带衰减(见4.7.3.1.7条)不大于-60dB(5kHz测量)。

3.10.1.9谐波抑制(见4.7.3.1.8条)不大于-34dB。

3.10.1.10杂散噪声(带外噪声)(见4.7.3.1.9条)不大于-158dB/Hz

3.10.1.11频率误差(见4.7.3.1.10条)5 × 10 -8。

3.10.1.12频率稳定度(见4.7.3.1.11条)1×10-7/l(开机 1h 后测量)。

3.10.1.13相位抖动(见4.7.3.1.12条)4/10msc

HYKAONTKAca-

3.10.1.14 群时延(见 4.7.3.1.13 条)不大于500μs6002880Hz)。

SJ 2057196

3.10.1.15 激活时间(见4.7.3.1.14 条)不大手7ms。

3.10.1.16 去激活时间(见 4,7.3.1.15 条)不大于10ms

3.10.2窄带发信分系统

3.10.2.1频率范围(见4.7.3.2.1条)1.6~ 30MHz。

3.10.2.2 题率间隔(见 4,7.3.2.1 条)1Hz、10Hz 或 100Hz.

3.10.2.3蜂包功率(见4.7.3.2.,2 条)每发信通路可从最大输出功率以1dB步进衰减63dB或由产品规范规定。每路发信蜂包功率为 1kW,发射功率各路间不受影响。3.10.2.4相对音频互调产物电平(互调尖真)(见4.7.3.2.3条)不大于-35dIB,

3.10.2.5音频频率调制特性(话路频率响应)(见4.7.3.2.4条)不大于 2.5dB(300 ~3000Hz):

不大于2B(400-2900Hz),

3.10.2.6逆带抑制(见4.7.3.2.5条)不大于-60dB(600Hz测量)。

3.10.2.7载波抑制(见4.7.3.2.6条)不大于-50dB

3.10.2.8同边带衰减(见4.7.3.2.7条)不人于60dB(5kHz测量)。

3.10.2.9谐波抑制(见4.7.3.2.8条)不大于-34dB。

3.10.2.10杂散噪声(带外噪声)(见4.7.3.2.9条)不大于~158dB/Hz(相对于 1000w电平)。3,10.2.11 频率误差(见4.7.3.2.,10 条)5×10-8

3.10.2.12频率稳定度(见4.7.3.2.11 条)1×10~7/d(机1h 后测量)

3.10.2.13相位抖动(见4.7.3.2.12条)4/10msc

3.10.2.14群时延(见4.7.3.2.13条)不人于500μs(600-2880Hz)。

3.10.2.15 激活时间(见4.7.3.2.,14条)不天于 7msc

3.10.2.16去激活时间见4.7.3.2.15条)6

不大于10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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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17调谐时间(见4.7.3.2.16条)存贮调用调谐时间:不大于0.3s:非存贮调谐时间:不大于7s.典型值为5se3.11安全性

发信分系统设备的安全性设计应符合GJB367.1中1.8条的要求。安全性要求应符合GJB663和SJ20044的规定,在产品规范中应明确规定绝缘电阻和抗电强度的具体要求。3.12环境要求

3.12.1气候要求

3.12.1.1工作温度:

-10~50℃(水面舰船专业舱室);-30~60它(露天使用)。

3. 12. 1.2 贮存温度:~ 50 ~65亡 3.12.1.3太阳韬射

应承受GJB367.2中<404太阳辐射试验),严酷等级按第3章的要求。3.12.1.4淋雨

露天使用的发信分系统设备应规定淋雨试验要求。淋雨要求应符合GJB367.2中<410淋雨试验>第3章的要求。

3.12.1.5湿热

应承受GJB367.2中(411湿热试验)第3章规定的舰载通信设备严酷等级,即:温度为(30~60)±5℃,相对湿度为95%,试验周期为5个,每个试验周期为24h3,12.1.6霉菌

应承受GJB367.2中(412霉菌试验》第3章的试验条件要求。长莓等级由产品规范规定。

3.12.1.7盐雾

应承受GIB367.2中(413盐雾试验)第3章的试验条件要求。盐雾处理方式由产品规范规定。

3.12.2机械要求

3.12.2.1冲击

应能承受GJB150.18中《试验+舰船设备的冲击试验)第4章规定的试验。3.12.2.2颠震

应承受GJB367.2中(408冲击试验)4.4条表408-4的要求。3.12.2.3振动

应承受GJB150.16中2.3.11条(第9类—舰船振动)表9的要求。3.12.2.4倾斜和摇摆

应承受GJR150.23中表2、表3或表4的要求。3.13供电电源和功耗

发信分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功耗也产品规范规定。3.14电磁兼容性

发信分系统设备的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应符合GJB151.5的要求。HTTKAONTKAca-

3.15可靠性

SI 20571-96

发信分系统设备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α1)值由产品规范规定。3.16 维修性

发信分系统设备的维修性设计应符合GJB367.1中1.6条和GJB368.2的规定。3.16.1维修性指标以平均修复时间(MTTR)表示。发信分系统设备的平均修复时间(MT-TR)应不大于 0.5h。

3.16.2发信分系统设备应具有机内自检功能。机内白检装置应能自动检测到单元模块。3.17颜色

发信分系统设备的保护色和识别色应符合GJB367.1中1.20条的规定。机箱、机柜的颜色为中绿灰。

3.18产品标志

发信分系统设备应在适当位置装有满晰、耐久的铭牌。铬牌应固定牢靠,并在其上注明::产品型导及名称;

b。承制方名称或代号;

℃。制造编号(或制造H期)或生产批号。3.19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表应无锈蚀、霉斑、污迹、镀涂层脱落、划痕、毛刺:塑料件应无起泡、开裂、变形;文字、符号、标志应清晰;结构件与控制元件应完整.无机械损伤。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4.1.1合格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纳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4.2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注:鉴定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均应在下列正常的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温度:15~35C;

相对度:20%--80%:

气压:试验场所气压。

4.4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一般在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当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而影响产品的重要性能,使原来的鉴定结果不再有效时,也应进行鉴定检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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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检验应在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认可的实验室中进行。4.4.1检验项目

监定检验项目见表 1。

4.4.2检验样品

鉴定检验样品必须是经过承制方质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其有完整的检验记录的产品,样品数量-般为二套。

4.4.3台格判据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第3章和第5章的要求时,则判鉴定检验合格。如果由于设计或工艺不良而引起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第3章和第5章规定的要求,则应停止检验,承制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对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日进行检验。若所有检验项目部符合规定的要求,则仍判鉴定检验合格;若继续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鉴定检验不合格。4.4.4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除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的鉴定检验外,为保持鉴定检验的合格资格,承制方应按订购方或上级鉴定单位的要求,定期向其提供产品的C组检验资料。4.5质量一致性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组、B组、C组和D组检验。检验批的形成应符合GJB179中3.6条的规定。4.5.1A组检验

4.5.1.1检验项目

A组检验项目见表 1.

4.5.1.2抽方案

对承制方提交的检验批产品百分之百的进行A组检验。A组检验的批质量以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表示。可以接收的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由承制方和订购方协商规定或选用下列数值:严重缺陷数:10,15,25;

轻缺陷数:40,65100。

具体可接收的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由产品规范规定。缺陷分类见 4.8 条。

4.5.1.3合格判据

根据检验结果,计算出每百单位产品缺陷数,若等于或小于规定的可接收值,则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A组检验不合格。A组检验不允许有致命缺陷,一·且发现致命缺陷,则该批拒收。4.5.1.4重新检验

A组检验不合格的批,承制方应对该批产品进行分析,找出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提交检验。对于重新提交的批应与新批分开,并加\重新提交批\的标志。若重新检验合格,仍判该批A组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A组检验不合格。

4.5.1.5A组检验样品处理

经A组检验合格的批中,对有缺陷的产品,承制方应负贵修理,并达到产品规范规定的要-g

TTTKAONTKAca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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