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针对锅炉运行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规定。以下是该标准中提到的所有相关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以及涉及的产品信息:

检测项目:
  • 烟尘
  • 二氧化硫(SO₂)
  • 氮氧化物(以NO₂计)
检测方法:

标准中对不同的污染物规定了不同的检测方法,这些方法主要包括:

  • 烟尘的测定:一般采用重量法进行测定。通过在烟道中采集烟尘并进行称重分析,得到烟尘的排放浓度。
  • 二氧化硫的测定:通常使用定电位电解法、紫外吸收法等方法。具体的选择可以根据实际检测设备和环境条件来决定。
  • 氮氧化物的测定:可采用化学显色法和非分散红外法等进行测定,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涉及产品:

该标准主要针对以下类型的锅炉:

  • 工业锅炉
  • 生活锅炉
  • 电站锅炉

这些锅炉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能源供应以及居民生活供暖等领域,因此标准中相关排放规范的制定对环保具有重要意义。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号:GB 13271-2001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2001-11-12

实施日期:2002-01-01

标准状态:现行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简介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部分内容

ICS13.04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3271—2001

代替GB13271—1991,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2001~11-12发布

2002-01-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13271一19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进-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容量<0.7MW(1t/h)自然通风燃煤锅炉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一增加了燃油、燃气锅炉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PB3—1999。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贵解释。本标准1983年9月首次发布,1992年5月第次修订。294

1范围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5468-19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人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3.3烟尘排放浓度

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人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3.6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4技术内容

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一1996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295

GB13271—2001

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4.2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1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1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4.3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表1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锅炉类别

自然通风锅炉

[<0. 7MW(1t/h)]

其他锅炉

轻柴油、煤油

其他燃料油

燃气锅炉

-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适用区域

—类区

二、三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类区

三、三类区

一类区

二、兰类区

全部区域

烟尘排放浓度/(mg/m2)

1时段

1时段

4.4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表2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锅炉类别

燃煤锅炉

轻柴油、煤油

其他燃料油

燃气锅炉

适用区域

全部区域

全部区域

全部区域

全部区域

-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SO,排放浓度/(mg/m)

1时段

1时段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NO.排放浓度/(mg/m)

1时段

1时段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4.5

表3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锅炉类别

自然通风锅炉

[<0. 7MW(1 t/h)]

其他锅炉

[≤2. 8MW(4 t/h)]

其他锅炉

[>2. 8MW(4 t/h)]

循环流化床锅炉

其他沸腾锅炉

抛煤机锅炉

燃煤收到基灰分

Aar≤25%

Aar>25%

Aar≤25%

Aar>25%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mg/m2)

1时段

1时段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4.6其他规定

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窗高度的规定。GB132712001

4.6.1.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根烟,烟窗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裘4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窗低充许高度锅炉房装

机总容量

烟窗最低

允许高度

0.7~1.4—1.4~2.8

2.8~~<7

4~10

7~≤14

10~<20

14~28

4.6.1.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窗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窗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窗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高度的规定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窗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4.6.3各种锅炉烟窗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4.6.4≥0.7MW(1t/h)各种锅炉烟窗应按GB/T5468--19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5监测

5.1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T54681991和GB/T16157-1996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5.2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α进行折算。表5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锅炉类型

燃煤锅炉

燃油、燃气锅炉

6标准实施

折算项目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过量空气系数

6.1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6.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297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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