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GB 13318-2003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主要是关于锻造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方面的要求。虽然具体的检测项目和方法可能需要查阅标准的全文,但一般而言,该标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检测项目:
  • 设备安全性能检测:对于锻压机械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 环评检测:锻造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检测。
  • 噪声检测:检测锻造流程中设备及工艺产生的噪音水平。
  • 振动检测:评估生产设备运行期间的振动情况。
  • 空气质量检测:包括对车间内空气中粉尘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
  • 温度检测:工作场所的环境温度和设备运转产生的温度。
检测方法:
  • 设备检测:通常采用厂家提供的专业检测仪器和校准方法。
  • 环保检测:一般采用标准的环评测试方法,如采用气相色谱法检测空气中有害气体。
  • 噪声及振动检测:使用声级计和振动分析仪进行检测。
  • 空气质量检测:采样方法根据标准要求进行,如通过采样仪器进行全天候或周期性监测。
涉及产品:

该标准主要适用于各类锻件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汽车及航空航天工业中常用的锻件、机械制造中的轴类零件以及其他需要通过锻造工艺制备的金属构件。

为了确保锻造过程的安全与环保,企业应严格遵循标准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

GB 13318-2003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

标准号:GB 13318-2003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2003-09-01

实施日期:2004-05-01

标准状态:现行

GB 13318-2003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的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锻造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的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锻造生产和为锻造生产提供的各类设备及工装模具,以及与锻造生产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技术引进、长远规则、工厂设计和技术改造。本标准也适用于温锻、冷锻件生产。GB13318-2003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13318-2003

GB 13318-2003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的第9章、第5.2条、第10.2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GB 13318-—2003

本标准代替GB13381—1991《锻造车间安全生产通则》,同时代替JB/T6055—1992《锻造车间环境保护导则》。本标准与GB13381—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按GB/T1.1—2000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写;本标准在原两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合并和调整。主要技术内容与相关国家标准协调致;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增加了:锻造生产的危害因素和有害因素;生产物料和剩余物料;锻造生产工艺;安全、环保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环保管理措施的章、条。对原标准中生产设备、辅助设备和工模具一章进行调整,改为生产装置,删除了原标准的4.5;4.6;4.10;4.11;4.12的部分内容,增加了加热设备的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锻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本标主要起草人:陈载柱、练武、奚亮澄、李欣云。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3318—1991和 JB/T 6055-1992。Ⅲ

1范围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

本标准规定了锻造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的通用技术条件。GB 13318—2003

本标准适用于锻造生产和为锻造生产提供的各类设备及工装模具,以及与锻造生产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技术引进、长远规划、工厂设计和技术改造。本标准也适用于温锻、冷锻件生产。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894安全标志

GB/T4064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T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

GB/T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2801-

一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7120

GB50040

GB 50231

GB50235

GB 50272

GB 50275

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锻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02--1987工业循环冷却水设计规范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JB9967

JB9968

JB9969

JB9973

JB9974

JB9977

3术语

液压机噪声限值

开式压力机噪声限值

棒料剪断机、鳄鱼式剪、剪板机噪声限值空气锤噪声限值

闭式压力机噪声限值

双盘摩擦压力机噪声限值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

GB 13318-2003

生产过程 production process从劳动对象进入生产领域到制成产品的全部过程。3.2

生产物料

production materials.

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3.3

剩余物料

waste materials

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固态物料。3.4

生产装置

prod uction installation

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各种劳动资料。3.5

危险因素

hazardous factors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3.6

有害因素harmful factors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3.7

职业安全卫生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来取的相应措施。

同义词:劳动安全卫生。

锻造生产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4.1锻造生产常见的危险因素有:易燃物质、易爆物质、高压电、炽热物体、腐蚀性物质、坠落物体或进出物、高压液体、高压气体等。其来源和危害程度见表1。

表1镇

锻造生产常见危险因素的来源及危害程度类

易燃物质

易爆物质

高压电

炽热物体

加热炉燃料:天然气、发生炉煤气、柴油。1.气体燃料;

2.高压气瓶、储气罐。

1,中频加热设备;

2.一般工业用电。

1.加热炉、热处理炉;

2.热锻件;

3.锻造用工具、模具。

危害程度

气体燃料泄出后遇明火即燃烧,闪点低的油易燃烧。

气体燃料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一定值时遇明火邸爆炸;

气瓶、储气罐通明火或环境温度过高时易爆炸。

电击、电伤害,可能致命。

灼伤肌肤。

坠落物体、进

腐蚀性液体

高压液体、高

压气体

表1(续)

1.锻造时设备上销钉、楔块的脱落、夹钳、工具击飞;

2.锻造时锻件进出砧座;

3.锻件帛运时突然坠落:

4.维修时起吊零部件突然坠落;5.机械传送装置的突发事故造成运输物品的坠落;

6.砂轮碎裂飞出物;

7.锤头及滑块非正常下落;

8.起吊设备钢丝绳断裂,电机坠落;9.锻压设备上螺母脱落

锻件酸洗作业。

液压机油缸、管道,阀门、高压气瓶、储气罐、蕾势器,

GB 13318-—2003

危害程度

易造成人员伤亡和机械损坏。

灼伤人体肌肤,其气体严重损坏人体呼吸系统。

泄漏的高压液体、高压气体触及人体,易造成人身伤亡。

4.2锻造生产常见的有害因素有:热辐射、振动、噪声、粉尘、有害气体、光污染、高频电磁辐射等。其来源和有害程度见表2。

表2锻造生产常见的有害因素的来源及有害程度类

热辐射

1.加热炉、热处理炉;

2.炽热锻件;

3.热的工模具。

1.锻锤、螺旋压力机锤击时;

2、机械压力机工作时;

3.各类风机、清理滚简运转时;4.高压气体、高压液体管路及泵房;5压缩机工作时;

6.电机运转时;

7.钢材、毛坏、锻件装卸时。

1.空气锤、蒸汽-空气锤的进气(汽)、排气(汽),锻锤气(汽)垫破损漏气(汽);2、机械压力机运转;

3.工业炉的各类燃烧器;

4.各类气动元器件;

5.各类泵、压缩机、风机;

6.喷(抛)丸机、滚简;

7.各类电机、电焊机;

8.钢材、毛坏、锻件装卸时;

9.砂轮机。

有害程度

易造成人体疲劳、中暑、衰竭、灼伤皮肤。生理上造成人体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损伤内脏;心理上产生疲劳、慌乱、工作效率降低;造成厂房和设备基础倾斜和不均匀沉降;影响设备精度准确度。

高强度噪声伤害人的听力,造成人的神经系统紊乱,引起心血管疾病,使人心情急躁、易怒,工作效率降低。

GB 13318-2003

有害气体

光辐射

高频电磁

1.燃煤加热炉煤燃烧;

2. 锻模润滑剂粉尘;

3.喷(抛)丸粉尘;

4.砂轮磨削粉尘、切料粉尘;

5.生产场所激扬的灰尘。

1.煤燃烧后生成的烟尘;

表2(续)

2.燃料燃烧生成的CO、SO2、NO,等;3.清洗煤气中的苯、酚;

4.酸洗作业中挥发物;

5.模具润温剂挥发物

6.锻件热处理时的油雾蒸汽;

7.变质失效的锯床切屑液挥发物。1.燃料燃烧时产生的强光;

2.电焊弧光;

3.检验中的荧光。

1.高频焊接设备;

2.高频加热炉;

3.电火花加工。

锻造生产作业环境

5.1厂房建筑

5.1.1厂房一般应建成独立的建筑物。有害程度

长期接触损害人体呼吸系统、皮肤、耳朵:加速机械磨损。

引起人的慢性疾病;腐蚀厂房和设备。损坏人体视觉系统。

引起头晕、乏力、记忆减退、失眠、多梦和女性月经紊乱。

5.1.2厂房结构应符合GBI16的要求,外墙、隔墙、地面、屋顶应采用防火耐热结构。5.1.3广房跨度、起重机轨顶标高应与生产设备能力相适应,满足工艺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及采光,窗台标高应尽量降低(不包括封闭式厂房)。配置起重机的厂房应按起重机吨位的大小设置检修设施,起重机检修时不应影响正常生产。5.1,4

车间地面荷重应满足表3规定的要求。表3

车间地面荷重要求

车间组成

自由锻车间

金属材料存放区

钢锭存放区

锻造工具存放区

露天库

耐火材料存放区

车间内非存放区

炉子跨非存放区

锻件检验区、车间库房

水泵站水磨石地面

车间通道

50~70

70~100

地面荷重

模锻车间

50~100

100~150

30~100

150~200

30~~50

50~100

单位为千牛每平方米

水压机车间

50~100

150200

50~100

200~350

30~50

100~150

GB13318—2003

5.1.6地面材料除水泵房、机修间、生活间可以使用水磨石、混凝土外,应选用耐热、耐冲击的素土地面或炉渣地面以及缸砖或铸铁板地面。5.1.7厂房必须有足够高度,并设置有挡风板的天窗。5.1.8厂房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区域,如热模锻作业点、锻件酸洗间、锻件清理间等处应设置有足够能力的抽(排)风装置或除尘装置。

5.1.9中频电源、酸洗间等应隔成独立的房间,并满足该工种作业的要求,5.1.10气体分配站、储气罐、油罐应放在车间外部的专用房间内,此房间的建筑要求及至车间的距离应符合GBJ16的规定。

5.1.11锻件酸洗间的顶棚、墙壁、地面应光滑、防潮并易于清理。各槽至沉淀池前应采用明沟排水,并加盖板。

5.1.12厂区内的污水在排出厂区前应进行污水净化处理,使其达到GB8978的规定要求。5.1.13设备基础地坑内、地下烟道、地下各类动力管沟均不应渗出地下水。5.1.14厂房内各种动力管道的架设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其安全距离值见表4,并应经常检修以防渗漏。

表4真

敷设各种管道的安全距离

乙炔氧

气用点

水封闸

保护箱

绝缘电

线电缆

吊车滑

触裸线

5厂房应设置避雷装置

0.05~~0.5

压缩空

气管道

乙炔氧

气用点

单位为米

电气起

动装置

5.1.16厂房内应合理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安全疏散口应能满足人员紧急疏散和消防车出入的要求。

5.1.17厂内应设有更衣室和浴室,应尽量靠近车间,地面应使用防滑材料建造。5.2作业环境

5.2.1车间的作业环境可参照TJ36的规定。5.2.2车间的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的内外温度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根据各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当工作地点的温度超过表5规定时,应采取降温措施;若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可适当放宽,允许温差加大1℃~2℃。当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时,风速控制在5m/s~7m/s。5

GB 13318--2003

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充许温差

工作地点温度

表5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22

单位为摄氏度

29~32

5.2.3冬季厂房应采取防寒措施。冬季自然通风的进气窗其下端不低于4m,防止冷风直接吹向工作地点。

锻造作业场所的作业地点的噪声值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锻造作业场所工作地点噪声标准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h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允许噪声级/dB(A)现有企业允许噪声级/dB(A))

最高允许瞬时噪声级/dB(A)

5.2.5应充分利用自然光源。在自然光不充足的情况下,应有局部照明,应避免光线直接照射或反射光和阴影进人工作人员视野。

车间-般照明不低于501x;控制室照明不低于1001x;压力机工位照明不低于2001x。5.2.6毛坏应按规定堆放在划定区域内,锻件等应存放在相应的存放区内,堆放稳妥,其堆放高度应在2m以下,底部尺寸大于高度尺寸。5.2.7锻造工具和模具应按规定存放在工具和模具存放区。5.2.8现有的锻造车间有条件的应配置锻造操作机和装出炉机械;新建的锻造车间,凡设备吨位在560kg以上的自由锻锤或相当能力的锻造设备宜配置锻造操作机和装出炉机械,工位之间应采用机械传送装置。

5.2.9车间的生产设备、工模具存放区,物料储存区的布置应满足操作人员的操作要求,并设有宽度不小于1m的安全人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不小于3m。5.2.10工艺设备应按工艺流程布置,力求物流线路最短,并充分考虑生产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的工作环境和防护措施。设备基础不应与厂房基础、地下特殊构筑物接触或互压。机组内各设备之间推荐距离及毗邻机组之间的推荐距离(均为厂房建筑物建筑轴线方向)见表7。表7机组内设备之间推荐距离及其毗邻机组设备推荐距离设

水压机

空气锤

备名称

8 000 kN~25 000 k

3 500 kN~5000 kN

0. 075 t~~0. 4 t

0. 50 t~~1. 0 t

一空自由锻锤

蒸·空模锻锤

1 t~5 t

1 t~16 t

机组内设备推荐距离/m

18~34(热处理炉)

9~12(热处理炉)

5~10(切边机)

相邻机组设备推荐距离/m

2.5~3.5

3~~4

摩擦压力机组

平锻机机组

400 kN~25 000 kN

800 kN~31 500 kN

热模锻压力机机组6300kN80000kN表7 (续)

机组内设备推荐距离/m

2~~3.5(无制坏)

6~9(有制坏)

1.5~~3(切边机)

注1;除注明外,均为主机与加热炉之间的距离。注2:不含30000/31500kN以上的水压机。注3:不含100000kN以上的热模锻压力机。GB 13318—2003

相邻机组设备推荐距离/m

5.2.11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区域和有关设备部位应按GB2894的规定于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牌。6生产物料和剩余物料

生产物料

锻造生产中使用的危险和有害的生产物料主要有:6.1.1

固体燃料;

b)液体燃料;

气体燃料;

酸、碱物质、化学浸蚀剂;

模具润滑剂;

储气罐气体;

检验用磁粉、荧光照射及无损探伤中的有害射线。g)

6.1.2应优先采用无毒和低毒的生产物料。危险和有害的生产物料应按该产品的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6.1.3

6.1.4天然气、发生炉煤气、城市煤气、热煤气中的含硫量不得超过180mg/m。6. 1. 5

加热炉燃料应优先使用电力、燃气作燃料。锻件清理应优先选用带有除尘装置的喷(抛)丸清理工艺取代酸洗工艺。6. 1.6

6.2剩余物料

6.2.1锻造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和有害的剩余的物料主要有:a)

煤炭燃烧或不完全燃烧产物;

有毒的煤气燃烧产物;

泄漏的有毒煤气;

模具润滑剂高温时生成的烟尘;e)

喷砂、抛丸、砂轮磨削的粉尘;酸洗后的清洗废液;

热煤气和清洗煤气中的含酸废水;g)

切边、冲孔废料及废品锻件;

氧化皮、铁屑

工作场地空气中的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表8规定;燃煤加热炉(热处理炉)烟尘排放标准值应符合GB9078的规定。

GB13318—-2003

有害物质

一氧化碳(CO)

二氧化碳(CO2)

二氧化硫(SO2)

二氧化氮(NO2)

硫化氢(HzS)

氰化氢(HCN)

挥发性酸

即氨氰酸、

表8工作场地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充许浓度最高充许浓度/(mg/m2)

10(气体、液体燃料)

6.2.3酸洗间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GB8978的规定。6.2.4废水排放中的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表9规定。表9废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

悬浮物

硫化物

挥发性酸

铜及其他化合物

锌及其他化合物

铅及其他化合物

无量值单位

最高允许浓度/(mg/L)

1(按Cu计)

1(按Zn计)

1(按Pb计)

6.2.5以煤为燃料的炉渣集中堆放统一处理,并设法加以利用筑炉材料必须集中妥善处理,不应随意丢弃;金属余料、飞边等应统一回收熔炼;氧化皮应单独集中处理。7生产装置

7.1般要求

7.1.1锻造生产使用的生产装置必须符合GB5083、GB/T4064的有关规定。7.1.2锻造生产使用的锻压设备的安全性和噪音值必须符合GB17120、JB9967、JB9968、JB9969、JB9973、JB9974、JB9977的有关规定。7.1.3锻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必须符合GB50231、GB50272、GB50278的有关规定;工业管道安装和验收必须符合GB50235的有关规定。7.1.4调整、更换、检修模具时,必须切断电源,待飞轮、液压泵完全停止工作后方可进行作业。检修设备时,应在电源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7.2锻锤

7.2.1锻锤的基础必须符合GB50040、GB50272中有关规定。8

GB13318--2003

7.2.2更换、调整、修理砧座、锻模或做其他修理工作时,必须关闭进汽(气)阀,用专用支撑止住锤头方可进行作业。

7.2.3更换或修理锤砧时,必须保证锤头行程不超过极限位置,上下砧宽应一致(下砧为方砧、圆砧者除外,并应对齐,上砧不应偏向操作者一边。7.2.4为防止锻件、飞边、氧化皮、高温润滑剂或模具碎块飞溅伤人,在锻锤司锤工正面(不影响其视线)及另一侧应设有防护挡板装置。7.2.5紧固用的楔铁和垫片厚度及其数量要求如下:3t及其以下的锻锤伸出长度不得超过锤头或锻模前边缘50mm;3t以上锻锤不得超过80mm,后边缘不得超过150mm。垫片的数量不超过3片或其总厚度不超过10mm。

7.2.6空气锤开锤前应空转,冬季需5min~10 min,夏季需2min~3min,蒸汽锤锤前应排出汽缸中的冷凝水,用蒸汽预热管路系统,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汽锤,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应预热压缩空气;锻模、锤头和锤杆下部应预热。

7.3压力机

7.3.1本条所列内容适用于热模锻压力机、平锻机、机械压力机、螺旋压力机、液压机和各种旋转成形设备。

7.3.2所有压力机必须符合GB50040、GB50272的有关规定。7.3.3开关和控制阀必须有明确的标志,便于操作和识别。7.3.4压机工作时应随时观察、检查电机、离合器、制动器、滑块与导轨、轴承等处有无过热、冒烟、打火花等现象,模具固定是否松动,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排除。7.3.5使用压缩空气作动力的设备,其压缩空气的压力表指示值应大于3.9×105Pa(4kgf/cm2),否则不应启动设备。

7.3.6安装模具,其上下模闭合高度应与设备的闭合高度相适应,模具固定应可靠,经空车试运转正常后方可运行。

7.3.7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电源及动力泵阀。7.4棒料剪断机及锯床

7.4.1剪切材料的规格和最大尺寸不应超出该设备所充许的范围。7.4.2对于尺寸超过设备冷切极限的低碳钢,含锰量高的高锰钢、铬钢和其他牌号尺寸较大的合金钢:剪切前必须进行预热。

7.5加热设备(包括锻件热处理设备)7.5.1燃煤加热炉

7.5.1.1选用机械加煤装置的新型加热炉,加热炉的点火、运行、停炉应严格按其操作规程进行。7.5.1.2在炉门口及炉壁附近加遮挡板等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7.5.1.3鼓风系统应采取隔声消声措施,其噪声值应符合表6规定。7.5.1.4加热炉排烟浓度及黑度应符合GB9078的规定,否则应设置有效的消烟除尘装置。7.5.1.5加热炉烟道应设置调节闸门,便于控制炉膛压力,减少炉门喷火。7.5.2燃气加热炉

燃气加热炉点火、运行、停炉,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7.5.2. 12

7.5.2.2燃气管道应设有总闸门,每台炉子管道上应设有分闸门和放散闸门。3燃气管道须有压力调节阀,压力超高超低自动电磁阀(截止阀);在燃烧器前应有火焰逆止器。7. 5. 2. 3

7.5.2.4燃烧器的工作噪声、氮氧化物的排放量、燃气和空气混合均匀性等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7.5.2.5应设有效的排烟装置,禁止向厂房内作业场所直接排烟。6炉门口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热辐射。7. 5. 2. 6

7.5.2.7热煤气中的水封处的含酚废水,未经处理不得随意倾倒。9

GB13318—2003

7.5.3燃油加热炉

7.5.3.1燃油加热炉的点火、运行、停炉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7.5.3.2供油管道应装有压力调节阀,压力超高超低自动截止阀;在燃烧器前应有火焰逆止器。7.5.3.3应设有效的排烟装置,禁止向厂房作业场所直接排烟7.5.3.4燃烧器的工作噪声、氮氧化物的排放量、燃油与空气混合均匀性等技术指标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7.5.3.5炉门口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热辐射。7.5.3.6油罐的位置与安装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7.5.4电炉

7.5.4.1电炉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7.5.4.2带电部分应有良好的绝缘,不带电部分应按要求接地。装料和取料时必须关闭电源,不应使工具、锻件毛坏触及热电耦、加热元件和炉壁(感应加热炉除外)。

7.5.4.3电感应加热装置中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有防触电的特别防护装置。开关和控制按钮要置于显眼和人手容易触到的位置。7.5.4.4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应安装水温、水压、流量继电器,当出现不正常情况时应能断电,并及时报警。

7.5.4.5电炉若出现故障,应及时请相关专业人员检修。7.6清理设备

7.6.1作业过程中,清理设备不应有异常振动和响声。7.6.2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清理滚筒和抛(喷)丸设备应集中于单独的建筑物内,工作时清理间应予封闭,噪声符合表6规定。

7.6.3酸洗间应与锻造厂房分开,并位于锻造厂房的下风侧。酸洗槽上必须设置抽风装置,其废液排放应符合表9规定。酸洗槽应设防护栏。7.6.4砂轮清理锻件应该配有良好的除尘装置。7.6.5在光饰处理作业时,选用无毒害或少毒害的磨料和填加剂。7.7液压泵

7.7.1泵站应位于主机附近的单独厂房内,厂房封闭良好。泵房内应采取有效的消声减振措施。7.7.2泵房内的电机、高压液压泵、高压空气压缩机、蓄势器和高压管道的安装验收必须符合GB50275的有关规定。

7.7.3渗漏、更换的乳化液废液应集中处理,其排放应符合表9规定。7.8机械化装置

7.8.1装置结构坚固,可靠性好,便于安装、拆卸和维修。7.8.2装置运转时不应产生强烈的振动和噪声。7.8.3可单独运转,必要时可与锻压设备联动和自锁。7.8.4在安装、使用、拆卸和维修时,不应存在构成人身伤害因素。7.9工装模具

7.9.1在高温状态下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韧性。7.9.2锻模、切边模的尺寸、材料和热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技术条件、精度等级。7.9.3模具的设计、制造应充分考虑使用中的安全性、可靠性。7.9.4夹钳一般用低碳钢制造。钳柄不应有尖锐的尾部,钳口及铆接处不应有裂纹;夹钳不应有妨碍操作的变形,并应定期消除应力。7.9.5锻造生产中的工位器具应摆放整齐,加强安全管理,做到文明生产。10

8锻造生产工艺

8.1一般要求

GB 13318—2003

8.1.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从事锻造生产。8.1.2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完整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8.1.3作业前应认真地检查设备是否运转正常,电气、仪表及各类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各类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

8.1.4各类设备不得进行超负荷作业。8.1.5严格遵守GB/T6067的规定操作起重机械,并对吊具进行定期检查。8.1.6作业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应有影响操作的物品存在,物品应严格按指定区域归类堆放,排列有序。

8.1.7工作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区内。8.2备料

8.2.1在锻锤上下料时,首锤应轻击,锻击不得过猛,坏料两端不得站人。工具应完好干净,不得沾有油、水等物,放置要正确,严禁冷刹下料。8.2.2剪断机下料前应检查其自动送料装置或吊运棒料装置,应安全可靠。8.2.3锯床下料时应设置防护罩,防止铁屑飞溅伤人。8.2.4砂轮下料时,砂轮切线方向不得站人,并设置防护装置和在粉尘运动方向上安装吸尘装置。8.2.5碳钢和低合金钢大锻件采用火焰切割时,应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并设置机械通风装置。8.3加热

8.3.1新砌的加热炉投人运行前应按烘炉工艺规程规定进行烘炉,烘炉结束后方可投人使用。8.3.2装取料的工具及机械应完好,操作人员在钩料时与燃煤加热炉出料口应保持一定距离,防止炉门口喷火灼伤。

8.3.3燃气、燃油加热炉点火时,操作人员应避开点火孔和炉门,以免喷火灼伤。8.3.4燃气加热炉点火前应先将炉门全部敞开,将炉内废气全部吹走后再关气阀。着火物放进点火孔内,再缓慢打开煤气阀门,再开空气阀。8.3.5煤气压力低于80×133.322Pa时不能点火;正常燃烧过程中煤气压力若突然下降到不足20×133.322Pa时,应立即紧急停炉,迅速关闭煤气阀门。8.3.6燃气、燃油加热炉使用中若突然停止送风,应迅速关闭阀门。在观察喷油情况及燃烧情况时,应距离炉门1.5m之外。

8.3.7检查管路是否存在渗漏时,严禁使用明火。8.3.8中频感应加热设备的冷却水必须经软化处理,其温度不得低于作业场地内空气露点的温度,感应器不得在空载时送电。

8.4锻造

8.4.1自由锻造

作业前应检查所有工具应符合安全操作的要求,完好无损。8.4.1.2作业人员不得将手或身体各部位伸入锤头行程内,应使用专用工具清扫氧化皮。8.4.1.3锻打时锻件应置于砧座中心部位,首锤应轻击,然后重击,并即时清理氧化皮。8.4.1.4使用脚踏开关操纵空气锤时,在需要悬空锤头时应将脚离开踏板,防止误踏。8.4.1.5大型锻件的锻造使用起重机作辅助工具时,挂链与吊钩应用保险装置钩牢,锻件挂链和送料叉上的位置应平稳可靠,防止滚动脱落,8.4.1.6使用低碳钢制造的夹钳必须与锻件形状、尺寸相适应,夹持较大锻件时应用钳箍箍紧。作业人员手指不得伸入钳柄中间,钳子端部不得正对着身体。11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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