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GB/T 16598-1996 钛及钛合金锭和环》是一项中国国家标准,针对钛及钛合金制品中的锭和环进行了规范和要求,其中包括了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以及所涉及的产品。以下是相关内容的整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产品中使用的钛及钛合金锭和环:
此标准通过对钛及钛合金锭和环产品的质量要求及检测规范的规定,确保其能够满足高强度、高耐腐蚀性和高可靠性能的生产需求。
标准名:钛及钛合金饼和环
标准号:GB/T 16598-1996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1996-01-01
实施日期:1997-04-01
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钛及钛合金饼、环和其他锻件(坯)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热锻和热轧的钛及钛合金饼、环和其他锻件(坯)。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用途的钛及钛合金锻(轧)件(坯)。GB/T16598-1996钛及钛合金饼和环GB/T16598-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钛及钛合金饼和环
Titanium and titanium alloy disc and ring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T16598—1996
代替GBn194---83
本标准规定了钛及钛合金饼、环和其他锻件(坏)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热锻和热轧的钛及钛合金饼、环和其他锻件(坏)。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用途的钛及钛合金锻(轧)件(坏)。2
引用标准
GB228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T3620.1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GB/T3620.2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金属材料高温拉伸试验方法
GB4338
GB4698
GB5168
GB 5193
GB 6397
GB 8180
3产品分类
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两相钛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超声波探伤方法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3.1牌号、状态、规格
产品的牌号、状态和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11-04批准1997-04-01实施
TAO、TA1
TA2,TA3
TA9、TA10
供应状态
热加工状态
退火状态
产品型式
GB/T 16598
3—1996
150~300
>300~500
>500~~600
200~~400
>400~700
>700~900
>900~1 300
注:经双方协商可以供应其他规格或型式的产品。3.2标记示例
规格,mm
截面高度
35~140
35~150
40~110
100~~300
150~500
300~700
400~900
40~~160
50~180
70~250
环材壁厚
40~~150
40~250
10~300
40~400
3.2.1用TA2制造的、退火状态的、直径为400mm、截面高度为100mm的饼材标记为:饼TA2M$400X100GB/T16598
3.2.2用TC4制造的、热加工状态的、外径为600mm、内径为500mm、截面高度为150mm的环材标记为:
环TC4R$600/$500×150GB/T165984技术要求
4.1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3620.1相应牌号的规定。需复验时,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3620.2的规定。
4.2尺寸允许偏差
产品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饼直径
150-~300
>300~500
>500~600
充许偏差
4.3力学性能
截面高度
35~140
35~150
40~110
许偏差
环外径
200~400
>400~700
≥700~900
允许偏差
>900~1 300
环内径
100~300
150~500
300~700
400~900
允许偏差
截面高度
35~120
40~160
50~180
70~250
允许偏差
4.3.1力学性能在经热处理后的试样坏上测试。试样坏推荐的热处理制度如表3所示;需要附,供方还可以适当选择和调整热处理制度,但必须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698
GB/T16598—1996
推荐的热处理制度
650~700℃,保温不少于1h.空冷650~700℃,保温不少于1h,空冷650~700℃,保温不少于1h,空冷650~700℃保温不少于1h.空冷
650~700℃,保温不少于1h,空冷650~700℃,保温不少于1h,空冷700~800℃,保温不少干1h,空冷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截面积
≤100
抗拉强度
室温力学性能,不小于
规定残余伸长应力
Gro.2+MPa
伸长率
断面收缩率中%
4.3.3表4所列规格以外的产品,需方要求测定室温力学性能时,指标应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4.3.4
需方要求测定TC4产品高温力学性能时,其试验温度及性能指标应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4.4超声检验
产品应进行两个端面(当环材壁厚小于40mm时或环材截面高度与壁厚之比不小于1时为外阅周面)的超声波探伤检验,并应符合GB5193的规定,其验收级别如表5所示。表5
产品截面高度或环材壁厚,mm
4.5低倍检验
验收级别
产品的低倍组织不应有裂纹、折叠、气孔、金属或非夹杂、影响使用的偏析及其他肉眼可见的治金缺陷。
4.6显微组织
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供方可检验TC4产品的显微组织。经表3规定的热处理后.T1产品的显微组织应是两相区加工产生的组织,无完整的原始β晶界。4.7表面质量
4.7.1产品表面应车光、倒角。两个端面的表面粗糙度R,值应不大于32m(以满足超品检验要求冷准),内、外侧面的表面粗糙度R应不大于12.5m(外圆周面需进行超声探伤时K.应不大于3.2um)倒角半径为5~15mm。
GB/T 16598-1996
4.7.2产品表面不应有裂纹、折叠、重皮等肉眼可见的缺陷。4.7.3表面局部缺陷允许用修磨的方法清除,清理深度应不超过其尺寸公差,并应保证其最小允许尺寸。清理深度与宽度之比在两端面应不大丁1:6,在内、外侧面应不人于1:10。外侧面修磨应顺轴向进行。
5试验方法
5.1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4698进行。5.2室温拉伸试验方法按GB228进行。室温拉伸试验试样应符合GB6397中的试样R7。5.3高温拉伸试验方法按GB4338进行。5.4超声波检验方法按GB5193进行。5.5低倍和显微组织的检验按GB5168进行。5.6尺寸检验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5.7表面质量用目视检验。表面粗糙度用标块对比法进行检验。6检验规则
6.1检查和验收
6.1.1产品应出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6.1.2需方对收到的产品可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6.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熔炼炉号、制造方法,规格和状态的产品组成。6.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超声波探伤、低倍、外形尺寸和表面质量的检验。6.4'取样位臂和取样数量
6.4.1化学成分的取样
每批产品在任意一件成品上取样进行氢含量的分析,其他成分供方以原铸锭的分析结果报出,需方复验均在产品上取样。
6.4.2外形尺寸和表面质量的检查产品应逐个进行尺寸测量和表面质量的检查。6.4.3力学性能的取样
6.4.3.1每批产品任取一件部成两半或在任一件上截取并解剖试样环,供方在其中一半之内每个测试项目各取2个弦向试样,另一半交需方做复验用,并计入交货重量。6.4.3.2当用同-一铸锭采用相近工艺同时生产几种规格相近的产品时,可以用最大规格产品的检验结果(包括力学性能和组织)代表其他几种规格。6.4.3.3供方或需方对取样另有要求时,应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或产品图样上注明。6.4.4超声检验
产品应逐件进行超声波探伤检验。6.4.5低倍和显微组织的取样
将6.4.3的试件通过圆心沿轴询剂开,低倍和显微组织各取一个试样检验其剖面。6.5重复试验
在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的备项试验中,如果有·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则从原试验件上再取双倍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若复验结果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允许供方700
GB/T16598
对产品进行一次重新处理,重新检验合格后交货。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产品标志
在已检验的每件产品上应作如下标志:a.牌号;
熔炼炉号。
7.2包装、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产品的包装、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8180的规定。7.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a.
供方名称、地址;
产品名称;
产品牌号、规格和状态;
熔炼炉号、批号、批重和件数;所规定的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技术监督部门印记;本标推编号;
包装日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提出。本标雅由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广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庆林、宋晋、张延生、杨丽婿。701
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