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涉及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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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农药 登记卫生用杀虫剂的室内药效评价 驱避剂
标准号:GB/T 17322.10-1998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1998-04-03
实施日期:1998-10-01
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驱避剂的室内药效评价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驱避剂在农药登记时对蚊、蠓等刺叮骚扰性卫生害虫的驱避效果的药效评价。GB/T17322.10-1998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的室内药效评价驱避剂GB/T17322.10-1998
GB/T 17322.10—1998
为完善现有卫生用杀虫剂产品类型的药效评价而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一个独立的标准。本标准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天津市卫生防疫站、中国人民解军北京军区后勤部军事医学研究所、广东省卫生防疫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金桐、缪武阳、吴士雄、孙熹、张应阔、林立丰、姜辉。338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登记卫生用杀虫剂的
驱避剂
室内药效评价!
Laboratory efficacy criterions of public healthinsecticides for pesticide registration-Pepellent本标准规定了驱避剂的室内药效评价标准。GB/T17322.10-1998
本标准适用于驱避剂在农药登记时对蚊、螺、等刺叮骚扰性卫生害虫的驱避效果的药效评价。2技术指标
2.1测试方法
2.1.1供试昆虫
白纹伊蚊(Aedesalbopictus),羽化后4~5天未吸血的雌性成虫。2.1.2测试条件
温度,26℃±1℃,相对湿度,65%士5%。2.1.3测试步骤
2.1.3.1攻击力试验
人体试验必须进行,在长×宽×高为40cm×30cm×30cm的蚊笼内放入300只试虫,在手背暴露4cm×4cm皮肤,其余部分严密遮蔽。将手伸入敏笼中放置2min,前来停落的试虫多于30只者为攻击力合格,此人及此笼蚊虫可用于驱避试验。2.1.3.2驱避试验
在至少3名攻击力合格的人的双手背上各画出5cm×5cm的皮肤面积,其中一只手为空白对照,另一只手按1.5mg/cm2(滴剂)或1.5μuL/cm(液状驱避剂)的剂量均匀涂抹待测的驱避剂,暴露其中的4cm×4cm皮肤,严密遮蔽其余部分。涂抹驱避剂后2h,将手伸入放有攻击力合格蚊虫的笼中2min,观察有无蚊虫前来吸血,以后每小时测试一次,只要有1只蚊虫前来吸血即判作驱避剂失效。记录驱避剂的有效保护时间(h)。
2.2药效指标
驱避剂的室内药效根据有效保护时间(h)进行评价。药效结果分为A、B两级,低于B级不予登记(见表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04-03批准1998-10-01实施
保护对象
GB/T 17322. 10 - 1998
有效保护时间
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