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检测项目:
根据《QB/T 1176-1991》标准,家用缝纫机摇杆需进行以下检测项目:
二、相关检测方法:
标准中提到的检测通常包括以下常见的工业方法:
三、涉及产品:
该标准主要适用于以下产品:
以上内容对标准涉及的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及应用范围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帮助更好地理解《QB/T 1176-1991》的相关内容。
标准名:家用缝纫机摇杆技术条件
标准号:QB/T 1176-1991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发布日期:1991-07-03
实施日期:1992-01-01
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缝纫机摇杆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以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脚踏驱动型式的家用缝纫机摇杆,也适用于服务性行业用脚踏驱动型式缝纫机摇杆。QB/T1176-1991家用缝纫机摇杆技术条件QB/T1176-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家用缝纫机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摇杆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缝纫机摇杆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以及检验规则。QB/T1176—1991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脚踏驱动型式的家用缝纫机摇杆,也适用于服务性行业用脚踏驱动型式缝纫机摇杆。
2引用标准
GB/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ZBY 17004
缝纫机包装
3产品形状和尺寸
产品形状和尺寸见图1。
1—曲轴;2—轴承:3—下连杆;4—接头;5—摇杆球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07-03批准A—H
近轴两端处
1992-02-01实施
4技术要求
QB/T1176—1991
4.1$12.7mm对33°锥孔和锥体的公共轴线的圆跳动为0.30mm。4.2摇杆轴承部位必须转动灵活又无松动。4.3当曲柄两端锥体支撑后,曲轴旋转360%,摇杆球的摆差不超过1.5mm。4.4下连杆螺杆与摇杆球焊接应牢固。4.5锥销孔中心至曲轴肩端面距为13+43mm。4.6曲轴柄直径为12.7-8.018mm。4.7
曲轴的硬度为HV500以上。
4.8表面粗糙度曲轴柄为,曲轴圆锥头为,曲轴圆锥孔为4.9摇杆曲轴和轴承壳的不加工部位和下连杆螺杆外露表面的烘漆色泽应基本一致,不应有明显的脱漆、漏漆和大块的流漆。33°锥孔不应有残漆(不包括残留漆雾)。5试验方法
5.112.7mm对33°锥孔和锥体的公共轴线的圆跳动为0.30mm。用图2所示的专用量具,两项尖定位,用千分表测12.7mm外径左右两端部位的圆跳动量不应超过0.30mm。图2
5.2轴承部位转动灵活又不松动。手持下连杆,曲轴呈水平位置时曲轴不应由自重而转动,两手持曲轴两端转动,下连杆、接头等部件应能由其自重作用而保持下垂且不随曲轴转动。5.3摇杆球的摆差不超过1.5mm,其试验方法用图2所示的专用量具。清理曲轴和专用量具两对锥体上的油污杂物,然后扳动手柄,退出量具右面的顶尖,56
QB/T1176-1991
把曲轴的顶尖插人量具的左锥套,然后推人扳手把量具的顶尖顶人谢轴锥孔内;用手预先转动曲轴使两支撑配合可靠;用手转动曲轴360°,用专用量具的分压卡测量摇杆球接触点摆动偏差。5.4下连杆螺杆与摇杆球焊接应牢固,如图3所示。a.
爽住摇杆球;
在杆的另-端缓慢加力,使杆弯曲变形达到10°(100:17.6)目测焊接部位不应有裂缝,杆与球扭转时不允许有松动。10*
5.5锥销孔中心至曲轴肩端面距13+3mm,用专用厚薄环规测定。5.6曲轴柄直径12.7-8美用千分尺测量。5.7曲轴柄硬度HV500以上,用维氏硬度计在锥孔端面三点,取算术平均值。5.8表面粗糙度在光照度600±200lx下,距离工件300mm,用粗糙度样板目测对比。曲轴柄为/;曲轴圆锥头为,曲轴圆锥孔为
5.9摇杆的油漆加工部位的烘漆,在光照度600土2001x下,距离工件500mm用目测,色泽应基本致,不应有明显的脱漆、漏漆和大块的流漆。同时目测33°锥孔应无残漆(不包括残留漆雾)。6检验规则
6.1产品须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2收货方有权在订货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计数抽样检查方案对提交检查批进行验收检验。
6.3检验项自、检查水平、不合格分类、合格质量水平按表1的规定。表1
检验项目
12. 7mm 对锥孔、锥体轴线的圆跳动p12. 7-8.03amm
轴承转动灵活又无松动
播杆球的摆差不超过 1. 5mm
螺杆与摇杆球焊接牢固
销花与瓣面距13#样m
硬度为HV500以上
表面粗糙度
表面烘漆质遣
条文绩
技术要求
试验方送
检查水平
不合格分类
合格质量水平
QB/T11761991
6.4产品以组批方式交货,单位产品是每件摇杆。样本应从提交检查批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案类型为-次抽样方案。
6.5抽样方案的严格性按GB/T2828规定。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按表2。表2
批量范围
26~150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3201~10000
6.6产品合格批的判定:第一组以不合格品数计,第二组以不合格项数计。两组均合格为批合格。6.7被判为不合格的提交检查批应由制造厂进行全数检验,在剔除不合格品后重新组成批交验,提交检验时须附复验记录。如该批仍判为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得再申请验收。6.8在判为合格的检查批中,应把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用同类的合格品替换或整修为合格品。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产品应有制造厂商标标志。
7.2包装箱上应标明产品型号、名称、数量、制造厂名及厂址、生产日期、采用标准号及质量认证标志等。
包装、运输、贮存按ZBY17004规定。7.3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缝纫机工业标准化质量检测中心站归口。本标准由上海缝纫机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承庆、刘强田。58
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