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在标准《QB/T 1897-1993 钟表防水手表》中,主要涉及的检测项目和方法,以及涉及的产品如下:

检测项目:

  • 防水性能测试: 评估手表在不同水压条件下的防水能力。
  • 耐湿性测试: 测试手表在潮湿环境中的耐久性能。
  • 耐化学腐蚀性测试: 评估手表在某些化学物质中的耐腐蚀能力。
  • 密封性测试: 测定手表在标准条件下的密封性能。

检测方法:

  • 气压测试法: 应用空气压力测试防水性,以检查手表在设定压力下的密封性。
  • 水压测试法: 使用水压测试仪,在规定的水压条件下测试手表的防水性能。
  • 蒸汽测试法: 在高湿环境中,通过温度和湿度的变化测试耐湿性能。
  • 化学浸入法: 将手表浸入特定化学溶剂中一段时间,以评估耐化学性。

涉及产品:

  • 各种类型的防水手表,包括机械和电子防水表。
  • 设计用于潜水、游泳等水下活动的专业潜水手表。
  • 其他需要进行防水或耐湿性认证的钟表产品。

标准详细规定了这些检测项目的方法和条件,以确保钟表产品符合防水性能的要求,并在实际应用中保持其性能和质量。

QB/T 1897-1993 钟表防水手表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钟表防水手表

标准号:QB/T 1897-1993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发布日期:1994-01-06

实施日期:1994-08-01

标准状态:现行

QB/T 1897-1993 钟表防水手表的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防水手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记。本标准适用于标明“防水”、无论有无附加超压标记的手表。本标准不适用于潜水表。QB/T1897-1993钟表防水手表QB/T1897-1993

QB/T 1897-1993 钟表防水手表的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钟表防水手表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推ISO2281钟表防水手表》(1990年版),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水手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记。本标准适用于标明“防水”无论有无附如超压标记的手表。本标准不适用于潜水表。

2引用标准

GB/T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QB/T 1897--1993

GB/T2829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3意义

凡标明“防水”的手表,无论有无附加超压标记,除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防水性能外,也能在短时间内戴着游泳时以及在水压和水温变化的条件下具有防水性能,但是,无论有无附加超压标记,它们都不能用于潜水。

4技术要求

标明“防水\的手表,必须符合4.1条与4.3条或者4.2条与4.3条的要求。4.1耐气压性能

按照5.2.1条的规定试验时,空气漏流率不得超过50μg/min。4.2耐水压性能

在做5.2.3条至5.2.6条规定的水中试验前后都应按5.2.2条的规定进行冷凝试验。冷凝试验之后,表玻璃内表面不得出现凝雾。4.3耐水温变化和耐机械压力性能在做5.2.3条至5.2.5条规定的试验前后都应按照5.2.2条的规定进行冷凝试验。冷凝试验之后,表玻璃内表面不得出现凝雾。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5.1.1试验之前,应使操作件进行操作并恢复到原来工作位置。5.1.2整个试验期间,环境温度应为18~25℃,除做5.2.5条试验外,水温应与环境温度相同。5.2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可以任选,但玲凝试验应放在做5.2.3条试验之前和各项试验的末尾。即冷凝试验必须安排在各项试验之间。

5.2. 1耐气压性能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01-06批准1994-08-01实施

QB/T 1897—1993

将手表置于气压比正常大气压高2×105Pa(2bar)的空气中,测定进人表壳的空气漏流率。允许用惰性气体进行此项试验。

凡空气漏流率超过50ug/min的手表,不符合4.1条的要求,则不应再继续进行试验。5.2.2冷凝试验

将手表置于温度为40~50℃的加热板上,直到手表的温度与加热板的温度相同,其加热时间随手表型式而定,一般加热10~20min。然后,用温度为18~~25C的水滴滴到表玻璃上,约1min后用于抹布擦拭表玻璃。若在表玻璃内表面出现凝雾,则不符合4.2条要求。如果表壳是在湿度饱和的条件下装配的,水中试验之前的冷凝试验的结果可能会产生一种雾气,这种雾气不是由于表壳不密封而引起的,若出现这种现象,应烘干手表再重新进行冷凝试验。5.2.3浸水深度为10 cm的防水性能试验将手表浸人深度为10士2cm的水中,并保持1h。5.2.4操作件的耐机械压力性能试验将手表浸入深度为10士2cm的水中,在与柄头或按钮的轴向相垂直的方向加力5N(见下图),并保持5min。

柄其酸按帜

5.2.5耐水温变化性能试验

将手表顺次浸人深度为10cm的不同温度的水中:置于40℃的水中5min;

置于20℃的水中5min;

置于 40℃的水中5min。

手表从水中取出重新浸人另-一水温中的时间不得超过1min。5.2.6耐水压性能试验

将手表浸入盛水的容器中,在1min之内施加一个与超压标记值相同的压强值(见7.2条),若无超压标记的手表加压值为2×10°Pa(2bar),并保持10min,然后,应在1min之内将压强降至周围环境压强。

6抽样

本标准采用逐个检查或抽样检查,抽样检查时应按GB/T2828或GB/T2829中的规定进行,5.2.3、5.2.4和5.2.5条规定的试验,应从检查批中抽取样本,样本至少为1只。7标记

7.1术语

凡符合第4章规定的技术要求的手表,可以用下列文种标记:“防水”

\water-resistant\

“etanche”

“BOHOHenpOHHaeMhle”

\wasserdicht\

中文;

英文;

法文;

俄文,

德文;

“日常生活用防水”

日文。

对于以上语种必须用上述的术语表示,其他语种允许用同义的术语表达,但每个语种仅允许用一种260

术语表示。

7.2附加标记

QB/T 1897—1993

手表除了用术语防水\标记外,还可以用压强(单位为Pa)作为超压标记(至少2×10'Pa),或者用水的深度表示(至少20m),用深度标记时,不应当看作潜水深度,但它等效于深度所对应的压强值。此时,应按照附加标记值进行耐水压性能试验。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钟表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钟表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推主要起草人马葵林。

本标准第一次修改。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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