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QB 1124-1991 聚氯乙烯塑料鞋底》中通常包含以下检测项目:
针对上述检测项目,标准中涉及的检测方法包括以下内容:
《QB 1124-1991 标准》中涉及的产品为以聚氯乙烯(PVC)为主要原料制作的塑料鞋底,适用于以下产品:
以上为《QB 1124-1991 聚氯乙烯塑料鞋底》中提到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相关产品的总结,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标准名:聚氯乙烯塑料鞋底
标准号:QB 1124-1991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发布日期:1991-06-04
实施日期:1992-01-01
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塑料鞋底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加人适量的增塑剂、稳定剂等经热挤冷压或注塑成型的聚氯乙烯塑料绸用鞋底(以下简称鞋底)。本标准不适用于特殊用鞋的鞋底。QB1124-1991聚氯乙烯塑料鞋底QB1124-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聚氯乙烯塑料鞋底
1生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 1124—91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塑料鞋底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增塑剂、稳定剂等经热挤冷压或注塑成型的聚氯乙烯塑料绡用鞋底(以下简称鞋底)。本标准不适用于特殊用鞋的鞋底。2
引用标准
GB 1040
GB 2411
GB 2918
GB3293
GB 3904
GB 3905
塑料拉伸试验方法
塑料邵氏硬度试验方法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中国鞋号及鞋植系列
鞋类耐折试验方法
鞋类耐磨试验方法
塑料低温对折试验方法
HG 2—161
3产品分类
鞋底按用途分为单鞋底及夹棉鞋底两类,又按鞋底号范围分为4种(见表1),每种又分为有线槽和无线槽两种。鞋底长度、宽度应符合GB3293要求。表1
鞋底号范围
4技术要求
4.1外观
男鞋底
女鞋底
21.5~25.5
大童鞋底
17.5~21.5
4.1.1鞋底表面平整,无收缩变形现象。同双鞋底色泽致,花纹清晰。4.1.2鞋底表面无增塑剂、润滑剂、稳定剂析出。各部位修剪整齐。小童鞋底
4.1.3鞋底着地面不得有影响使用的凹陷、气泡,不得有明显有损外观的杂质、斑痕、污溃等缺陷。4.1.4鞋底着地面前掌及后跟着力处合料纹对折180°不得有裂口。4.2外型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06-04批准1992-01-01实施
QB 1124—91
极限偏差
4.2.1鞋底花纹深度不超过鞋底厚度的二分之-4.2.2鞋底线槽离边缘距离应均匀一致。4.3厚度应符合表3要求。
男鞋底
女鞋底
大童鞋底
小童鞋底
单鞋底厚度
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4的要求。指
邵氏硬度
拉伸强度、MPa
断裂伸长率,%
耐磨,磨痕长度,mm
耐折,预割口5mm,连续做10方次,裂口长度,mm加热损失率,%
耐寒性,℃
5试验方法
试样制备
单鞋底
≥300
同一号型互差
夹、棉鞋底厚度
夹、棉鞋底
≥380
.40不断
从抽取的样品中任取3双进行切片,分别切取厚度为(2土0.2)mm及厚度为0.5~1.0mm的试片,供表4中的1、2、3、6、7项测试用。5.2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按GB2918规定进行,试样在(23士2)℃下调节8h以上,并在此条件下进行试验。5.3外观
外观质量在正常光线下目测,记入全部检查结果。5.4外型尺寸
5.4.1长度、宽度用精度为0.5mm以上的量具,测量鞋底的最长和最宽部位,测量结果以最大偏差值表示。
QB 1124—-91
5.4.2厚度用精度为0.1mm以上的量具,测量鞋底前掌、中腰、后跟的中间部位,沿宽度方向各测3点,每只鞋底取算术平均值,测量结果以最大偏差值表示。5.5邵氏硬度
按GB2411进行。
5.6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
按GB1040进行,试样采用亚型,拉伸速度为(250士50)mm/min,5.7耐磨
按GB3905进行。
5.8耐折
按GB3904进行。
5.9加热损失率
5.9.1试样尺寸为长60mm、宽40mm。5.9.2试验步骤:试验前将试样放在氟化钙(或硅胶)的干燥器中,室温下干燥4h测其质量(精确到0.001g),然后将试样用棉线悬挂在已升到(100士2)℃的烘箱内的三分之二的高度处,试样与指示温度计水银球在一平面上,距离不大于100mm,试样间距不小于50mm,恒温放置6h(不鼓风),取出后再放在干燥器中1h后测其质量(精确到0.001g)。5.9.3试验结果的表示,加热损失率按式(1)计算,以三个试样的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取小数点后一位。
一加热损失率,%,
式中:n—
P,—加热前试样的质量,g
P。—加热后试样的质量,g。
5. 10 耐寒性
按HG 2161进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Pi= Pe× 100
同一配方同工艺条件下生产的鞋底为一交付批,每批不超过10万双,不足10万双按月产量为批。
6.2抽样
从每批鞋底中任意抽取15双,其中10双作为外观检查,再从10双中任取3双作规格尺寸检查,另外5双作物理机械性能测试用。
6.3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4.1,4.2,4.3条及4.4的1、2、3、6项。6.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部检验项目,一般情况下,一季度至少检验一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生产设备、工艺条件、材料有较大改变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交付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19
6.5判定规则
QB 1124—91
分别按6.3及6.4条规定的项目检验,结果符合第4章规定的,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应从该批中重新抽取双倍样,对该项目进行复测,测试结果全部合格,则该批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应有合格证,标明:
a.产品名称,
b,生产厂名;
c.产品类别;
d.号型,
e注册商标;
f.生产日期、班次,
g.检验员章。
7.1.2鞋底着地面的中腰处,应标明生产厂名、规格、注册商标。7.2包装
外埠应用麻袋或有塑料衬袋的塑料编织袋包装,也可供需商定。7.3运输
鞋底在运输时应避免污染、暴晒、雨淋、机械碰撞。7.4贮存
鞋底应保存在干燥、通风、阴凉、无污染的室内,距热源3m以外。鞋底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为一年半。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学华、周金田、王士芬、李凤霞、金华敏。本标准参照日本工业标准JISS5002--1986《布靴标准》。520
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