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标准《QB/T 1998-1994》,栗(豆)羊羹的检测项目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检测项目:本标准主要涉及到以栗子或豆类作为主要原料制成的羊羹产品。这些产品通常含有天然成分和少量添加剂,旨在确保其口感和品质的一致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检测项目和方法可能会因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要求略有不同。此外,可能会有地方性的修改标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参照最新版行业标准或企业内控标准。
标准名:栗(豆)羊羹
标准号:QB/T 1998-1994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发布日期:1994-08-23
实施日期:1995-05-01
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栗(豆)羊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栗(豆)羊羹。QB/T1998-1994栗(豆)羊羹QB/T1998-1994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栗(豆)羊羹
QB/T1998—94
本标准规定了栗(豆)羊樊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栗(豆)羊粪。
引用标准
GB1975
GB2760
白砂糖
食品添加剂琼胶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5009.11
GB5749
GB7718
GB10461
GB10462
GB10475
GB10788
GB1504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方法
食品中总的测定方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罐头食品中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折光计法食品添加剂卡拉胶
ZBX31004
3术语
液体葡萄糖及试验方法
3.1栗(豆)羊羹:以栗子或/和豆类、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琼脂或卡拉胶,经熬制成型的胶冻食品。
4技术要求
4.1原料
4.1.1板栗
应符合GB10475的规定。
4.1.2豆类
小豆应符合GB10461的规定。
绿豆应符合GB10462的规定。
4.1.3白砂糖
应符合GB317.1的规定。
4.1.4琼脂
应符合GB1975的规定。
4.1.5卡拉胶
应符合GB15044的规定。
4.1.6液体葡萄糖
应符合ZBX31004中a类产品的有关规定。4.1.7生产用水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气味和滋味
组织形态
理化指标
色泽均匀,粪面晶莹光亮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香气味,无焦糊味和异味形态完整,表面光滑,组织紧密,有弹性,无蔗糖结晶块(封口表面除外)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可溶性固形物,%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
砷,mg/kg
食品添加剂
4.4净含量允许差
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60g以下的销售包装负公差不得超过3.0g;大于60g的销售包装负公差不得超过5%。每批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明量。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细菌总数,(个/g)
大肠菌群,(个/100g)
≤500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及致病性球菌)厂
不得检出
≤1000
不得检出
5试验方法
5.1感官检验
5.1.1色泽
将样品倒入白瓷盘内,在自然光下观察。5.1.2组织形态
将样品放入白瓷盘中,切片观察形态。5.1.3气味和滋味
直接品尝。
5.2理化试验
5.2.1可溶性固形物
按GB1078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还原糖
按GB5009.7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3净含量
用感量0.1g的天平分别称量5支样品,取其算术平均值。5.4微生物学检验
5.4.1细菌总数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4.2大肠菌群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4.3致病菌
按GB4789中有关部分检验。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产品需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1.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还原糖、微生物指标。6.2型式检验
6.2.1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改主要原料;
b.更改配方;
c.更改关键工艺;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3组批
同班次、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4抽样
按每批百分之五随机抽取样品,但最小抽样量不得少于0.5kg。6.5判定规则
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为合格品。6.5.2若检验结果中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指标,允许复验一次,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验。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销售包装标志:执行GB7718的规定。7.1.2外包装标志:在明显位置处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数量、出厂日期及防潮、轻放等标志。
7.2包装
接触食品内容物的包装材料应采用食品用包装材料。7.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污染、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运,运输中应防止挤压、碰撞、曝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7.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污染、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贮,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7.5保质期
符合上述贮存条件时,产品的最短保质期为六个月。生产企业可根据生产情况自行确定保质期,但不得低于最短保质期。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天津市长城食品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树发、崔万芬、袁锡贵、孙洪琴。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08—23批准1995—05—01实施
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