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根据标准《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是相关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涉及的产品:

检测项目:

  • 化学需氧量 (COD)
  • 悬浮物 (SS)
  • pH值
  • 酚类
  • 氨氮
  • 总磷
  • 氰化物
  • 氟化物
  • 硫化物
  • 总铬、六价铬
  • 铜、锌、镍、铅、镉等重金属

检测方法:

  • 化学分析法,如滴定法检测化学需氧量和氯化物等。
  • 仪器分析法,包括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等,检测油和酚类等。
  • 分光光度法,常用于检测氨氮、总磷、氰化物等。
  • 电化学方法,多用于pH值的测定及重金属的检测。

涉及产品:

  • 钢铁冶炼产品,包括各类钢板、钢管、钢丝等。
  • 加工和轧制钢材,如热轧和冷轧产品。
  • 与钢铁生产相关的附属产品和副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工业技术的进步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更新,相关标准和执行方法可能逐步发展。因此,建议在实施过程中查询最新版本的标准和指导文件。

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号:GB 13456-1992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1992-05-18

实施日期:1992-07-01

标准状态:现行

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简介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

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iron and steel industry

GB 13456-92

代替GB4911-85度水部分及

GB897888钢铁工业部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3097

GB3838

GB4918

GB4919

GB6920

GB7467

GB7472

GB7475

GB7478

GB7479

GB7481

GB7487

GB7490

GB7491

GB8978

GB11901

海水水质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水质

锌的测定双硫腺分光光度法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铵的测定

氰化物的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挥发酚的测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914

3技术内容

3.1工艺分类

蒸馏后溴化容量法

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国家环境保护周1992-05-18批准1992-07-01实施

GB13456—92

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并结合生产产品分以下8类15种:a.

选矿:重选和磁选(不包括浮选厂);烧结:烧结和球团;

焦化:包括化工产品在内的焦化厂;炼铁:炼铁厂(指普铁);

炼钢: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

连铸:连铸厂(车间);

轧钢:钢坏、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钢铁联合企业: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的基本平衡的钢铁企业。3.2标准分级

本标准分三级。

3.2.1排入GB3838中IⅡ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级标准。3.2.2排入GB3838中IWV、V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3.2.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3.2.4排人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3.2.1和3.2.2的规定。3.2.5GB3838中、I类水域和Ⅲ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3.3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钢铁工业废水最低允许循环利用率、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3.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表1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行业类别

冶金系统

钢铁、铁合金、

钢铁联合企业

(不包括选矿厂)1

最低允许水

循环利用率

大、中(75%)

小(60%)

缺水区3(85%)

丰水区*(60%)

悬浮物挥发酚

注:1)包括以单独工艺生产并设有自已单独外排口的企业。1.0

氰化物

化学需

(CODc)

2)丰水区:水源取白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油类

缺水区: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六价铬

总硝苯

化合物

3.3.2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月及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

行业类别

冶金系统

钢铁各工艺、铁合

金、钢铁联合企业

(不包括选矿厂)1

最低允许

水循环利用率

缺水区\(90%)

丰水区\(80%)

GB13456—92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化学需

悬浮物挥发酚鼠化物氧

(COD)

注:1)包括以单独工艺生产并设有自已单独外排口的企业。2)焦化的氮指标1994年1月1日执行。0.5

3)丰水区: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油类

六价络

缺水区: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钢铁工业建设项目及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3.3.3

排水量1

重、磁选

焦化*

(m\/t产品)2)

悬浮物

(mg/L)

挥发酚

(mg/L)

鼠化物

化学需

(CODcr)

(mg/L)

六价铬

(mg/L)

(mg/L)

(mg/L)

(mg/L)

钢铁联

合企业

排水量1)

(m/t产品)2)

GB13456—92

续表3

悬浮物

(mg/L)

挥发酚

(mg/L)

氰化物

(ng/L)

化学需

(COD&)

(mg/L)

注:1)由于农业灌溉需要,允许多排放的水量,不计算在执法的指标之内。油类

(mg/L)

六价铬

(mg/L)

(mg/L)

2)选矿为原矿、烧结为烧结矿、焦化为焦碳、炼铁为生铁、炼钢为粗钢、连铸为钢坏、轧钢为钢材、钢铁联合企业

GB13456—92

3)丰水区:水源取自长江、黄河、珠江、湘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为丰水区;缺水区:水源取自水库、地下水及国家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缺水的地区为缺水区。4)使用地下水作冷却介质,排水指标均为7m/t产品(不采用冷冻水)。焦化的氮氮指标1994年1月1日执行(表格空白栏没有数值)。

4监测

4.1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企业废水排放口(六价铬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出口采样),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永久性标志。

4.2采样频率

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废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4.3排水量

排水量应包括生产排水基和间接冷却水量。吨产品废水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4.4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4.5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4执行。表4

挥发酚

氟化物

化学需氧量

六价铬

氨氮(NHs-N)

悬浮物

总硝基化合物

5标准实施监督

测定方法

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

光度法

蒸馏后用溴化容量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重铬酸盐法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蒸馏和滴定法

纳氏试剂比色法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玻璃电极法

重量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腺分光光度法

分光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GB7490

GB7491

GB7487

GR11914

GB7467

GB7478

GB7479

GB7481

GB6920

GB11901

GB7475

GB7472

GB4918

GB1919

方法标准号

附加说明:

GB13456—92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重庆钢铁设计研究院、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宏明、张宏、宋伟民、藤静、孙同九、张勤、曾正平、傅铁铭、韩应健、张风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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