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标准《GB 4284-19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涉及到污泥中若干污染物的检测项目。这些检测项目主要包括:

  1. 重金属:如铅、镉、铜、锌、铬、汞、镍等。
  2. 有机污染物:可能包括多环芳烃等。
  3. 其他有害物质:如氟化物、氰化物等。

关于检测方法,虽然《GB 4284-1984》本身可能不详细列出具体的检测方法,但通常适用的标准检测方法包括: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用于重金属的测定。
  • 气相色谱法或液相色谱法,用于有机污染物分析。
  • 其他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用于特定污染物的检测。

该标准涉及的产品主要是指用于农业的污泥,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这些污泥在施用前需要检测其污染物含量,以确保其在农业用地上应用的安全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检测项目和方法可能随着时间和技术进步有所变化,建议参考最新的标准文件及其修订版以获得更准确的信息。

GB 4284-19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标准号:GB 4284-1984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1984-05-10

实施日期:1985-03-01

标准状态:现行

GB 4284-19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的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在农田中施用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下水沉淀池的污泥、某些有机物生产厂的下水污泥以及江、河、湖、库、塘、沟、渠的沉淀底泥。GB4284-19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1984

GB 4284-19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的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Control standards for pollutants in sludgesfrom agricultural use

UDC 628. 191

GB4284—84

为贯彻执行《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农用污泥对士壤,农作物、地面水、地下水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在农田中施用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下水沉淀池的污泥、某些有机物生产厂的下水污泥以及江、河、湖、库、塘、沟、渠的沉淀底泥。1标准值

1.1,农田施用污泥1污染物的最高容许含最应符合下表规定。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值

mg/kgf污泥

许含量

最高容

及其化合物(以Cd计)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

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

铬及其化合物(以Cr计)*

碑及其化合物(以As计)

硼及其化合物(以水溶性B计t)矿物油

苯并(a)芪

铜及其化合物(以Cuit)**

锌及其化合物(以Zn计)**

镍及其化合物(以Ni计)**

在酸性土壤上

在中性和碱性上壤上

*铬的控制标准适用于一般含六价铬极少的具有农用价值的各种污泥,不适用于含有大六价铬的1.业废渣或某些化1」的沉积物。

.*暂作参考标准。

2其他规定

2.1施用符合本标准污泥时,一般每年每亩用量不超过2000kg(以于污泥计)。污泥中任何一项无机化合物含量接近于本标准时,连续在同一块土壤上施用,不得超过20年。含无机化合物较少的石油化工污泥,连续施用可超过20年。在隔年施用时,矿物油和苯并(a)芘的标准可适当放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4-05-18发布1985-03-01实施

GB428484

2.2为了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在沙质土壤和地下水位较高的衣田上不宜施用污泥,在饮水水源保护地带不得施用污泥。

2.3生污泥须经高温堆腐或消化处理后才能施用于农田。污泥可在大田、园林和花卉地上施用,在蔬菜地和当年放牧的草地上不宜施用。2.4在酸性土壤上施用污泥除了必须遵循在酸性土填上污泥的控制标准外,还应该同时年年施用石灰以和上壤酸性。

2.5对于同时含有多种有害物质而含量都接近本标准值的污泥,施用时应酌情减少用量。2.6发现因施污泥而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发育或农产品超过卫生标准时,应该停止施用污泥和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例如施石灰、过磷酸钙、有机肥等物质控制农作物对有害物质的吸收,进行深翻或用客士法进行土壤改良等。3标准的监测

3.1农业和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对污泥和施用污泥的十壤作物进行长期定点监测。3.2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农用污泥监测分析方法》。附加说明:

本标准出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本标准由农牧渔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北京农业大学负责起草。本标准委托农牧渔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负责解释。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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