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在标准《GB 14587-1993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中,详细列出了针对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的相关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虽然我无法提供该标准的具体条款内容,但以下是常见的一些检测项目和涉及的产品,以及可能采用的一些检测方法的概述:

检测项目:

  • 放射性核素浓度检测:包括特定的放射性同位素如锶-90、钚-239/240、铯-137等。
  • 化学成分检测:常规化学成分如氯化物、重金属等。
  • 总放射性活度检测:通过γ射线或α射线计数器进行。
  • 水质理化指标检测:包括pH值、电导率、悬浮物等。

检测方法:

  • γ能谱测量法:用于检测γ放射性核素,通过高纯锗探测器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 液体闪烁计数法:适用于β放射性核素的检测,使用特殊的闪烁液体进行测量。
  • 电离室测量法:用于连续监测排放物的放射性水平。
  • 化学分析法:常用于化学成分和水质指标的检测,涉及滴定法、色谱法等。

涉及产品:

  • 放射性废水处理设备:包括储罐、泵、过滤器等。
  • 监测仪器:高纯锗探测器、液体闪烁计数器、电离室等。
  • 核电厂排放系统组件:管道、阀门、排放控制设施等。
标准要求在废水排放中,需要严格控制和检测各种放射性物质,以确保其浓度不超过环保和安全法规所规定的限值。具体的检测项目和方法取决于核电厂的设计、地理位置和环境法规。

GB 14587-1993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

标准号:GB 14587-1993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1993-08-14

实施日期:1994-04-01

标准状态:现行

GB 14587-1993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的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设计和运行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的排放系统,其他用途的轻水堆的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亦可参照执行。GB14587-1993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14587-1993

GB 14587-1993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的部分内容

UDC 621.039.58/.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458793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

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

Technical rules for discharge system of radioactivewaste water from LWR nuclear power plant1993-08-30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来蓝督局

1994-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

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

Technical rulesfordischargesystem of radioactivewastewaterfromLwRnuclearpowerplant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14587-93

本标准规定了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设计和运行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的排放系统,其他用途的轻水堆的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6249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3术语

3.1排放口

核电厂排水渠与环境受纳水体接口处,3.2废水排放系统

以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监测槽或监测点为起点,以核电厂排放口为终点的系统。4目标

4.1安全目标

4.1.1核电厂的放射性废水排放,应遵循“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4.1.2在正常运行工况和预计运行事件情况下向环境受纳水体排放的放射性废水,必须保证公众所受的剂量当量只是国家规定限值的一部分。4.2设计目标和运行目标

4.2.1营运单位必须根据本标准4.1.1条和GB6249中3.1、3.2条与表2的规定,确定每座轻水堆核电厂通过放射性废水每年向环境排放的总活度的设计限值,经主管部门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作为年排放量管理限值。

4.2.2对于核电厂不同来源的放射性废水,营运单位应根据废水的数量、所含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分别规定排放废水放射性浓度的设计限值,经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作为营运单位排放废水的放射性浓度的管理限值。

4.2.3应按季度控制年排放总量,连续三个月内的排放总量不应超过年排放量管理限值的二分之一。国豪技术监督局1993-08-14批准1994-04-01实施

5放射性废水的排放

GB14587-93

5.1放射性废水的排放,应尽量采用集中排放。5.2核电厂所有放射性废水在排入环境受纳水体之前,必须经该核电厂排水渠,与冷却水混合后由排放口排出。

5.3排入排水渠中废水的流量应当根据排水渠中冷却水的稀释能力来确定。5.4经过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处理后的废水,必须采用槽式排放,对于放射性浓度不超过排放管理限值不需处理的低、弱放废水,也应采用槽式排放。5.4.1采用槽式排放时,至少应设置两个相同容量的监测槽。每个监测槽的有效容积应大于混合中和、取样分析和排放过程结束时间内流人的废水量。5.4.2监测槽必须配置混合装置(例如循环混合泵),以便能从槽中取得代表性样品。5.4.3从取样开始到排放过程结束,不应有废水流入该监测槽。5.5对于非槽式排放的废水,排放前必须进行取样分析,所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5.6放射性浓度不超过排放管理限值的废水,必须由核电厂辐射防护人员或受权人签字认可后,才准排放。

5.7放射性浓度超过排放管理限值的废水,不得排放。一般不得采用稀释方法,将超过排放管理限值的废水排入核电厂排水渠。

5.8地面冲洗水、洗衣水和淋浴水等含悬浮固体的低、弱放废水,即使放射性浓度低于排放管理限值,也必须经过滤处理后才能排入核电厂排水渠。5.9排放废水的水质应符合排放要求。5.10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废水与冷却水在排水渠中混合均匀。5.11经处理后达到复用要求的废水,应尽量在本核电厂内复用,以减少排放量。6排放口

”6.1核电厂废水排放口,应避开集中取水口、经济鱼类产卵区、水生生物养殖场、盐场、海滨游泳场和娱乐场所等。

6.2排放口应根据核电厂位置的自然地理的特定环境、针对工程的具体要求,经过多方案论证后选定。确定的最终方案应该通过水工模型试验加以验证,并报主管部门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批准。6.2.1必须通过模拟扩散试验、分析和计算,找出排水在厂址周围大范围水体内的扩散稀释规律,确定受纳水体对排水的稀释能力。

6.2.2确定排放口时必须考虑受纳水体内放射性沉积物积累对环境造成的影响。6.2.3位于江河边的核电厂,排放口应位于集中取水区的下游。排放口下游第一取水点的水质应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6.3排放口应设有相应标志。

7监测和监测点

7.1对于核电厂不同来源的放射性废水,排放前必须进行取样,测量放射性浓度,根据需要分析核素组成。在排入核电厂排水渠的每根放射性排水管线上应设置连续监测装置,监测并记录放射性浓度、流量和累积水量。

7.2·连续监测装置应有报警功能。当排放废水的放射性浓度超过管理限值或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应在主控室或就地控制室发出声和光报警,排放应自动停止。7.3在核电厂排水渠尾部,应对废水的放射性浓度和核素组成进行测量和分析。,7.4连续监测装置应具有足够的灵敏度和准确性,并由计量检测单位定期校正,传递刻度应有详细记2

GB14587-93

核电厂应绘制排放废水监测点的分布图。7.5

8监测结果

8.1监测结果(排放废水量、放射性浓度、总活度、核素组成等)必须编制成文件,并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便于对放射性废水的排放进行评价8.2监测记录和文件应妥善保管,上交主管部门的报告要存档。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北京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良、高家宝。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解释。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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