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在标准《GB 3107.8-1991 船用橙色烟雾信号》中,通常会包括以下内容,以确保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性能可靠、安全有效。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检测项目和方法,以及涉及的产品:

检测项目包括:

  • 点火性能测试: 评估烟雾信号的点火可靠性。
  • 烟雾量和颜色测试: 测试产生烟雾的浓度和视觉效果,确保其为橙色。
  • 燃烧时间检测: 确定烟雾信号的燃烧持续时间,以确保其在需要时能被持续注意到。
  • 环境适应性测试: 包括耐潮湿试验、高温和低温环境下的稳定性测试。
  • 包装及标识检查: 确保产品包装的安全性和标识的可读性。

检测方法通常包括:

  • 实验室条件下的性能测试,使用特定设备激发烟雾信号。
  • 目视检测和计时工具测量燃烧时间和烟雾量。
  • 通过模拟恶劣环境条件来测试产品的稳定性。

涉及的产品:

该标准主要涉及各类船用安全信号产品,尤其是紧急情况下用于定位和通信的橙色烟雾信号设备。通常包含用于娱乐船只、商业船舶及其它海洋环境中的安全设备。

以上检测项目、方法及涉及产品具体细节,建议查看该标准的文本以获取全面的信息。

GB 3107.8-1991 船用橙色烟雾信号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船用橙色烟雾信号

标准号:GB 3107.8-1991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1991-05-22

实施日期:1992-03-01

标准状态:现行

GB 3107.8-1991 船用橙色烟雾信号的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拉发式船用橙色烟雾信号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国际、国内航行时遇险的船舶、救生艇和救生筏或海上救生站及救助机构引导遇险者登陆时使用的橙色烟雾信号。它满足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的规定。GB3107.8-1991船用橙色烟雾信号GB3107.8-1991

GB 3107.8-1991 船用橙色烟雾信号的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船用橙色烟雾信号

Orange smoke signal for ships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3107.8—91

代替GB3107.8—82

本标准规定了拉发式船用橙色烟雾信号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国际、国内航行时遇险的船舶、救生艇和救生筱或海上救生站及救助机构引导遇险者登陆时使用的橙色烟雾信号。它满足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的规定。

2引用标准

GB3107.1船用烟火信号通用技术条件3产品分类

3.1型式和尺寸

3.1.1船用橙色烟雾信号为拉发引燃的漂浮式烟雾型烟火信号。其主要构件包括:a.

橙色信号药柱;

引燃具;

点火药;

过渡药;

壳体;

连接件;

安全盖。

3.1.2信号药柱应由有机颜料、氧化剂、可燃剂等组成。3.1.3船用橙色烟雾信号的外形直径不大于100mm,总长度不大于200mm,总重量不大于800g。3.2标记示例

喷烟持续时间不少于3min,可见距离不小于2nmile。船用橙色烟雾信号(CCY)的标记为:CCY 3-2 GB 3107.8—91

4技术要求

4.1船用色烟雾信号的制造,应符合GB3107.1第4章各项技术要求。4.2本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本产品引燃后,投入水中漂浮在水面,应能均匀地连续喷出橙色烟雾;a

橙色烟雾的连续时间不少于3min,可见距离不小于2nmile;b.

引燃时不得产生带火焰喷射,不得爆炸;c.

烟雾颜色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图解,其色度的区域界限在下列折角坐标范围内(见表1):d.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5-22批准1992-03-01实施

GB3107.8—91

4.3本产品在一30~~十65C的环境温度下重复10个周期,然后应能有效地起作用。4.4本产品应能分别承受低温-30℃及高温+65℃,并在此环境温度下有效地起作用。4.5本产品应能在高温+65C及90%相对湿度的任何海况下有效地起作用。4.6本产品水平地浸人水下1m,历时24h左右,应能有效地起作用。0.645

4.7本产品发烟1min后,漫入水下延续10s,浮出水面应能继续发烟,总喷烟时间不少于3min。4.8本产品应能承受20%NaCI溶液的盐雾试验。4.9本产品施放在覆盖2mm庚烷层的水中,烟雾信号应能起作用而不致燃着庚烧或爆炸。4.10本产品从2m高处自由跌落后,仍处于安全状态,施放应有效地起作用。在点燃后和燃烧时,不应伤害操作人员和附近任何人员。4.11本产品的壳体材料为金属薄板或等效材料制成,金属薄板的壳体外表应经过防腐、防锈处理。4、12安全盖为塑料制成,在有效期内使用应易于拉拧,但不应自由松脱。5试验方法

本产品试验方法,应符合GB3107.1第5章的规定。6检验规则

6.1本产品的检验规则,应符合GB3107.1第6章的规定,6.2本产品初次生产未取得认可证时,每240支为-批;取得认可证后,每480支为批。6.3本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及抽样数量按表2的要求。表2

检验项目

外观、标志及包装

防水性能

技术要求

第7章

4、6条

检验数量

每批不少于3%,但不少于10支

每批不少于多支

每批不少于3支

6.3.1本产品外观、标志、包装、壳体,安全盖有一项不合格,以双倍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全批返修,重新报验。

6.3.2本产品性能若有一项不合格,以双倍复试复试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全批报废。、标志、包装、运输和购存

本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07.1第7章的规定。532

附加说明:

GB3107.8-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救生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雅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南江机械厂负贵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林丰、宁挂珍、刘慧茹、李居顺、邓森如。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于1990年9月修订。533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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