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根据标准《GB/T 15641-1995 近红外电视摄像机总技术条件》,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以及涉及的产品类型。以下内容概述了这些方面:
  1. 检测项目
    • 摄影机的光谱响应特性
    • 摄像机的灵敏度
    • 信噪比
    • 分辨率
    • 灰度级
    • 工作环境条件适应性
    • 电气性能
    • 机械性能
    • 安全性能
  2. 检测方法

    对于上述每个检测项目,标准中提供了相应的检测方法。例如:

    • 光谱响应特性: 使用光谱响应测量仪器进行测试。
    • 灵敏度: 通过测量信号输出与输入光量之间的关系进行评测。
    • 信噪比: 测量信噪比时,采用标准测试信号源。
    • 分辨率: 采用分辨率测试图案进行视觉评定。
    • 灰度级: 借助灰阶测试卡进行测量。
  3. 涉及产品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近红外电视摄像机,包括但不限于:

    • 安防监控用摄像机
    • 工业检测用摄像机
    • 科学研究用近红外成像设备

总之,《GB/T 15641-1995》为近红外电视摄像机的性能评估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条件和检测规范,从而保证设备在不同应用场景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GB/T 15641-1995 近红外电视摄像机总技术条件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近红外电视摄像机总技术条件

标准号:GB/T 15641-1995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1995-07-24

实施日期:1996-03-01

标准状态:现行

GB/T 15641-1995 近红外电视摄像机总技术条件的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近红外电视摄像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仅适用于采用摄像管类的近红外电视摄像机。GB/T15641-1995近红外电视摄像机总技术条件GB/T15641-1995

GB/T 15641-1995 近红外电视摄像机总技术条件的部分内容

UDC621.397.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641—1995

近红外电视摄像机总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nearinfraredtelevisioncameras

1995-07-24发布

1996-03-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近红外电视摄像机总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nearinfrared television cameras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T15641—1995

本标准规定了近红外电视摄像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仅适用于采用摄像管类的近红外电视摄像机(以下简称摄像机)。2引用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423.5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Ea:冲击试验方法

试验Fc:振动(正弦)试验方法GB2423.10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GB4857.5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方法GB12322

通用型应用电视设备可靠性试验方法GB12338

GB14861

黑白通用型应用电视摄像机测量方法应用电视设备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GB/T15466应用电视术语

3术语

除本标准规定的术语外,其他术语符合GB/T15466规定。3.1近红外nearinfrared

波长在0.76~3μm的电磁波。

3.2红外滤光片infraredfilter

能够分离出红外光谱或红外波长的光学滤波元件称为红外滤光片。3.3连续工作时间continuousworktime指摄像机能满足性能指标的连续工作时间。4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

4.1外观、结构

4.1.1要求

摄像机外观应无明显机械损伤、涂覆层剥落、划伤、锈蚀现象,面板的标志、文字符号应清晰,塑料件应无起泡、开裂、变形以及灌注物无溢出现象。控制机构应灵活,紧固部位应无松动。4.1.2检查方法

用视查法和手感法检查,应符合第4.1.1条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24批准1996-03-01实施

4.2光电性能

4.2.1要求

GB/T15641—1995

摄像机的光电性能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基本参数

全电视信号幅度

清晰度(中心水平)

灰度级

扫描频率精度:

图像几何位置失真:

80%图像高度圆内

80%图像高度圆外

信杂比

4.2.2测量方法

a.消隐电平(基准电平):0,

b.峰值白电平:0.7士0.14,

c.同步脉冲电平:-0.3土&8

≥450

15625±156.25

按GB12338中的规定进行,测量时加0.851.8um的红外滤光片。4.3连续工作时间

4.3.1要求

摄像机的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4h。4.3.2试验方法

在GB12338中规定的标准测量条件下,摄像机摄取某景物,24h后立即测试,摄像机应能满足表1的规定。

4.4安全

摄像机的安全性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GB14861的规定。4.5环境适应性

4.5.1温度

4.5.1.1要求

摄像机的环境温度分为三组,见表2,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所选用的组别;a.

贮存温度

极限温度

工作温度

工作。

-40~60

-40~60

-10~60

-40~65

-25~60

-10~50

在工作温度范围内,摄像机的光、电性能应符合4.2.1条的规定,在极限温度时,应保证产品能GB/T15641—1995

产品能工作是指产品的图像清晰、真实、层次分明。注:①图像清晰是指图像清晰度不低于额定值的80%。②图像真实是指图像几何位置失真不大于额定值的140%。③图像层次分明是指图像灰度级不低于5级。4.5.1.2试验方法

依照选定的温度组别,按图1温度循环时序图(以下简称时序图)进行。上市限

后在下以

4.5.1.2.1基准工作条件温度试验1限好度运行

温度循环试验时序图

将受试产品按正常工作位置放入试验箱(室)内,在温度为20士2℃时,待热平衡后接通受试产品的供电电源,进行下列测试:

a.对4.2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测试,b。在供电电源的上、下限值上,对4.2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测试。4.5.1.2.2工作下限温度试验

受试产品的电源处于断开位置,按20℃/h的平均速率将试验箱(室)内的温度降至时序图中对应阶梯的温度值,2h后接通电源,检测受试产品应符合4.5.1.1b条的规定。4.5.1.2.3极限下限温度试验

受试产品电源处于断开位置,将试验箱(室)内的温度降至图1中对应阶梯的温度值,2h后接通电源,检测受试产品应符合4.5.1.1b条的规定。4.5.1.2.4贮存下限温度试验

受试产品电源处于断开位置,将试验箱(室)内的温度降至图1中对应阶梯的温度值,保持4h。4.5.1.2.5基准工作条件温度试验以20℃/h的平均速率将试验箱(室)内的温度升至基准温度,待热平衡2h后接通受试产品的电源,检测受试产品应符合4.5.1.1b条的规定。4.5.1.2.6工作上限温度试验

受试产品处于通电状态,将试验箱(室)内的温度升至图1中对应阶梯的温度值,2h后检测受试产品应符合4.5.1.1b条的规定。

4.5.1.2.7极限上限温度试验

GB/T15641—1995

受试产品处于通电状态,将试验箱(室)内的温度升至图1中对应阶梯的温度值,2h后检测受试产品应符合4.5.1.1b条的规定。

4.5.1.2.8购存上限温度试验

受试产品电源处于断开位置,将试验箱(室)内的温度升至图1中对应阶梯的温度值,保持4h。4.5.1.2.9工作上限温度运行试验受试产品电源处于断开位置,将试验箱(室)内的温度降至图1中对应阶梯的温度值,接通电源运行16h,在8h和16h时,进行测试应符合4.5.1.1b条的规定。4.5.1.2.10基准工作条件温度试验受试产品仍处于通电状态,将试验箱(室)内的温度降至基准温度,2h后对4.1.1和4.2.1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测。

4.5.2湿热

4.5.2.1要求

摄像机的环境湿热条件分为三组见表3,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所选用的组别;a.

工作湿热

贮存湿热

75%RH(30℃)

90%RH(40℃)

80%RH(40℃)

90%RH(50℃)

在工作湿热范围内,摄像机的光电性能应符合4.2.1条的规定。b.

4.5.2.2试验方法

依照所选定的湿热组别,按图2所示的湿热循环试验时序图进行。(

杂车配

21 c1)

湿热循环试验时序图

90%RH(50℃)

90%RH(60℃)

til chi

比准1.作系作

F-I间:ht

4.5.2.2.1基准工作条件湿热试验GB/T15641—1995

在温度20士5℃,相对湿度50%RH的条件下。给在试验箱(室)内按正常位置放置的受试产品通电,并进行如下测试:

a。对4.2条的内容进行测试;

b.在供电电源上、下限值上分别对4.2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测试。4.5.2.2.2工作湿热试验

受试产品仍处于通电状态,将试验箱(室)内的温度、湿度分别升至图2对应阶梯的数值,12h(24h)后对4.2.1条的内容进行测试。4.5.2.2.3贮存湿热试验

受试产品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但不供电工作。将试验箱(室)内的温度、湿度分别升至图2对应阶梯的数值,进行24h(48h)贮存后,立即对4.4条中规定的抗电强度及湿热条件下的绝缘电阻进行测试。

4.5.2.2.4基准条件湿热试验

受试产品处于通电状态,将试验箱(室)内的温度、湿度降至基准工作条件恢复2h后对4.1.1条、4.2.1条、抗电强度及湿热条件下的绝缘电阻等内容进行测试。4.5.3振动

4.5.3.1要求

无包装的受试产品应能承受振动幅度(峰值)0.15mm、扫频范围5~35~5Hz、扫频速率小于或等于1oct/min、持续5min的垂直方向振动。4.5.3.2试验方法

振动试验方法按GB2423.10中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束后,摄像机应符合第4.1.1条和4.2.1条的规定。

4.5.4垂直冲击跌落

4.5.4.1要求

带包装的受试产品应能承受跌落高度为800mm、跌落次数为规定的试验面各一次的垂直冲击跌落试验。跌落面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4.5.4.2试验方法

垂直冲击跌落试验方法按GB4857.5中第3.5.2.1条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束后,摄像机应符合4.1.1条和4.2.1条的规定。

4.5.5冲击

4.5.5.1要求

无包装的受试产品应能承受加速度150m/s2、在规定方向连续冲击三次、脉冲持续时间11ms、冲击脉冲波形为半正弦波的冲击试验。冲击方向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4.5.5.2试验方法

冲击试验方法按GB2423.5中规定的内容进行,试验结束后,摄像机应符合4.1.1条和4.2.1条的规定。

4.6可靠性

4.6.1要求

摄像机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的下限值(9)应不小于1000h。4.6.2试验方法

摄像机可靠性试验方法应按本标准及GB12322所规定的内容进行。4.6.2.1试验方案

试验方案按GB12322表1中“定时截尾试验方案4”进行,试验样本数按GB12322表4中的规定5

选取。

4.6.2.2试验条件及试验周期

GB/T15641—1995

试验条件及试验周期应符合GB12322中第6章的规定。热应力应在产品标准中具体规定。4.6.2.3失效判据

4.6.2.3.1致命故障

摄像机外壳带电;

摄像机有明火燃烧苗子。

4.6.2.3.2严重故障

摄像机无视频输出;

图像清晰度(中心水平)低于产品标准额定值的80%;图像几何位置失真大于产品标准额定值的140%灰度级劣于5级。

4.6.2.3.3轻度故障

视频输出幅度超过额定值的士40%;烧熔断器,指示灯不亮等。

5检验规则

5.1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为定型检验(设计定型检验、生产定型检验)、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5.2定型检验

5.2.1定型检验项目、要求和方法定型检验项目、要求和方法见表4。表4

外观、结构

光电性能

连续工作时间

环境适应性

可靠性

按4.4条的规定

按4.5条的规定

按4.6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

对于根据已设计定型产品派生出来的不同规格、不同造型和增加功能的产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进行设计、生产一次性定型,对应力不变的试验项目允许从简。5.2.2定型检验样本的抽取和数量定型检验的样本应从定型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定型检验各试验组的样本数见表5。6

5.2.3检验程序

GB/T15641—1995

外观、结构检查

光电性能参数测量

连续工作时间试验

安全试验

环境适应性试验

可靠性试验

定型检验的程序应按如下程序进行。a.

定型检验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外观、结构检查;

光电性能测量;

连续工作时间试验,

安全试验;

环境适应性试验;

可靠性试验。

5.2.4定型检验结果的判定

样品数(台)

应符合本标准4.6条的规定

设计定型检验时,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重新进行该项目及相关项目的检验,直至合格。

生产定型检验时,出现不合格项目,则应重新提交检验。若仍出现不合格项目,则判该生产定型不合格。

交收检验

交收检验由生产厂质量检验监督部门负责进行。订货方可派代表参加,其结果将作为确定产品能否出厂的依据。

5.3.1检验项目、要求和方法

5.3.1.1开箱检查

检查内容见表6。

5.3.1.2光电性能检查

包装检查

外观检查

检查内容

a.包装箱内短缺或错装其他型号产品;b.缺少合格证、说明书、装箱单或其他附件;C.产品上缺少制造厂名、产品型号、名称、商标、制造日期、编号、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d.产品严重开裂、变形;

e.涂覆层剥落、锈蚀、塑料件起泡,f.灌注物溢出;

g.面板标志不清;

h.紧固螺钉松动,控制机构活动不灵;1.产品有明显划痕、损伤。

GB/T15641—1995

光电性能检查内容见表1,测量方法见4.2.2条。5.3.1.3连续工作时间试验

连续工作时间试验按本标准4.3条规定进行。5.3.1.4安全试验

安全试验的内容和方法按GB14861的有关规定进行。5.3.2样本的抽取

交收检验一般均应全数检验。

5.3.3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为开箱检查、光电性能测量、连续工作时间试验和安全试验。5.3.4检验结果的判定

交收检验中各检验项目均应合格。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直至合格。5.4例行检验

例行检验应在合格的试验室中进行。5.4.1例行检验的项目、要求和方法例行检验的项目、要求和方法见表45.4.2样本的抽取

例行检验的样本应从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台(可靠性试验样本数按本标准4.6条的规定),首先按本标准5.3.1条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若发现有不合格品应以随机抽取的合格品替换。同时分析原因,写入例行检验报告,但不作为例行检验结果的判据。5.4.3检验程序

例行检验程序按本标准5.2.3条规定进行。5.4.4检验周期

孤立批生产的产品,每批均应进行例行检验。连续批生产的产品,每年进行一次例行检验,在设计、工艺、材料等方面有较大更改时,亦应进行例行检验。5.4.5检验结果的判定

例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例行检验合格。例行检验出现故障或不合格项目时,立即分析原因,排除故障,并对不合格项目台数加倍试验,合格后再做余下的项目,如在加倍试验中仍发现该项目不合格时,则应停止试验,判该批产品例行检验不合格。此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彻底消除不合格因素,直至通过例行检验,同时应对该批所有产品采取相应措施。5.4.6对样本的处理

经例行检验后的样本,不能作为合格品出厂。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标志

应有醒目、工整、防晒、防雨淋的产品标志和包装储运标志。6.1.1产品标志

制造厂名;

产品型号、名称、生产许可证号;b.

商标,

制造日期、编号(或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

包装标志

GB/T15641—199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小心轻放;

b.怕湿,

向上,

d质量,kg,

体积,cm。

6.2包装

产品应放在有防震软垫的包装箱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装箱清单及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配件等。

6.3运输

包装好的产品,应按包装箱所示正确位置放置在常用的交通工具上进行运输,但应避免机械碰撞和雨雪的直接淋袭。

6.4贮存

包装好的产品应贮存在环境温度为一10~40℃,相对湿度为50%~80%的库房内,库房内应通风且无含有酸性、碱性或其他腐蚀性的气体,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在此条件下,贮存期为一年(每半年至少对产品通电一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电子部南京第55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捍平、朱生良、席树存。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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