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GB 16397-1996 大骨节病防制效果判定》主要涉及对大骨节病这一地方病的防治效果进行评估。虽然标准本身需要具体内容查看,但是我们可以推断,相关的检测项目通常可能包括:
至于检测方法,通常会涉及:
涉及的产品可能包括防治和改善小骨节病的药物、营养补充剂,以及个人防护设备等。具体产品应依照相关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和市场上获得的批准产品。
具体的检测项目和方法需要查阅标准的详细内容以及地方卫生部门的实施细则以获得准确的信息。
标准名:大骨节病防制效果判定
标准号:GB 16397-1996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1996-05-23
实施日期:1996-01-02
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大骨节病(KBD)防制效果判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行政和业务部门对大骨节病各种防制措施效果的判定。GB16397-1996大骨节病防制效果判定GB16397-1996
GB16397-1996
大骨节病(KBD)病因尚未定论。至今仅根据三种主要病因假说,施行防制。但因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尚无正式的防制效果判定标准,因此,对各种措施效果不能科学比较。研究有效的防制措施,是病因研究的补充和验证,也是衡量防制措施效果的基本条件。为此,在总结既往防治效果判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大骨节病临床、X线及病区发生发展规律的研究成果,制定出本标准。本标准是新制定的行业大骨节病防制效果判定标准。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地方病第二防治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翟树生、韩景源、翟俊民、胡锐光、侯祥、张雪英、林福春、葛旭光、刘铁军。本标推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负责解释。4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骨节病防制效果判定
Judging criteria of preventiveeffect on Kashin-Beck disease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大骨节病(KBD)防制效果判定标准。GB16397-1996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行政和业务部门对大骨节病各种防制措施效果的判定。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6003—1995大骨节病诊断标准3观察人群条件及期限
3.1观察人群条件本地出生、长大的,吃本地产粮食的常住居民。3.2年龄7~12岁儿童。
3.3健康状况X线右手正位片无KBD改变的儿童。3.4观察期限每年一次,连续观察5年。4大骨节病防制效果判定标准
4.1显效在病区施行防制措施5年后应具备以下二条。4.1.1原健康人群临床上无新发病例(见GB160034.1)。4.1.2原健康人群,无X线干端和骨端新发病例(见GB160034.1)。4.2有效在病区施行防制措施5年后应具备以下二条。4.2.1原健康人群临床新发率≤2%。4.2.2原健康人群X线阳性率≤10%和/或骨端阳性率≤3%。4.3无效观察期间原健康人群临床早期和I°以上(见GB160034.1)发病率>2%或X线阳性率>10%或骨端阳性率>3%。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5-23批准480
1996-12-01实施
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