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根据标准《GB 13122-1991 面粉厂卫生规范》,以下是该标准中提到的所有相关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以及涉及的产品:

一、检测项目:

  • 环境卫生检测:厂区和生产厂房的清洁程度、通风状况。
  • 设备卫生检测:生产设备的表面洁净度、设备无污染物的残留。
  • 生产用水检测:水质是否符合《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人员卫生检测: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状况,如手部细菌、工作服洁净度。
  • 微生物限量检测:主要检测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等。
  • 有害物质检测:如黄曲霉毒素、重金属(铅、镉等)、农药残留超标情况。

二、检测方法:

检测方法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下为常见的检测方法:

  • 微生物检测:使用平板菌落计数法、大肠菌群检测法(多管发酵法或滤膜法)。
  • 重金属检测:采用原子吸收光谱法或ICP-M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 农药残留检测:气相色谱法(GC)或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
  • 霉菌毒素检测: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液相色谱法。
  • 水质检测:依据《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检测包括pH值、微生物指标等。
  • 表面洁净度检测:ATP荧光检测法,用于快速评估设备或环境表面的洁净度。

三、涉及产品:

  • 小麦面粉:包含普通面粉、高筋面粉、低筋面粉。
  • 专用粉类:如面包粉、饺子粉、蛋糕粉等。
  • 其他谷物加工制品:包括混合面粉、特制面粉。

总结:

《GB 13122-1991 面粉厂卫生规范》中详细规定了面粉厂生产环境、设备、生产水源、从业人员和产品的卫生要求。涵盖了具体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以及面粉厂生产的主要相关产品。这些规范和要求确保了面粉生产过程的公共卫生和产品安全性。

GB 13122-1991 面粉厂卫生规范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面粉厂卫生规范

标准号:GB 13122-1991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1991-06-07

实施日期:1992-03-01

标准状态:现行

GB 13122-1991 面粉厂卫生规范的简介

本规范规定了对面粉厂的原料、设计与设施、管理、操作人员、加工工艺、成品贮藏与运输的卫生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以小麦或杂粮为原料,加工小麦粉或杂粮粉的工厂。GB13122-1991面粉厂卫生规范GB13122-1991

GB 13122-1991 面粉厂卫生规范的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面粉厂卫生规范

Hygienic specifications of flour milling factory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13122—91

本规范规定了对面粉厂的原料、设计与设施、管理、操作人员、加工工艺、成品贮藏与运输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小麦或杂粮为原料,加工小麦粉或杂粮粉的工厂。2术语

2.1杂粮粉:用玉米、高粱、豆类等原粮加工而成的食用粉。2.2回机物:指加工过程中的掉料、拔出物等不合格品。3原料采购、运输、贮藏的卫生

3.1采购

采购的原粮应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3.2运输

3.2.1用于包装、盛放原粮的包装袋、容器必须无毒、干燥、洁净。3.2.2运输工具应干燥、洁净;不得将有毒、有害、被污染的物品与原粮混装、混运,防止原粮被污染3.3贮藏

3.3.1原粮应贮藏在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雀设施的仓库内。3.3.2原粮露天存放时,场地必须干燥、高于地面,并应有防雨和防止原粮霉变的措施。4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

4.1选址

面粉厂必须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有害气体、烟雾、灰沙及其他污染源的地区。4.2厂区和道路

厂区应绿化。厂区主要道路和进入厂区的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路面应平坦、无积水。厂内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4.3厂房与设施

4.3.1广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环保和食品卫生要求合理布局,4.3.2厂房与设施必须结构合理、坚固、完善,经常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状态。4.3.3厂房内必须设有防蝇、防鼠、防灰尘设施。4.3.4锅炉房应设在全年主风向下侧,必须有消烟除尘设施。排放的烟气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储煤场地应远离生产车间。

4.4厂内应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淋浴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1-06-07批准340

199203-01实施

GB 1312291

4.5厂区厕所应远离生产车间,必须有防止蚊蝇及其他害虫擎生的措施;厂区内不得设置露天式厕所。4.6制粉车间

4.6.1地面:应平整、光洁,具有防潮性能。4.6.2内墙及天花板:应采用无毒、不易脱落的浅色涂料粉刷。4.6.3门窗:应紧密,并具有防蝇、防鼠措施。4.6.4通风:车间内必须通风、散热良好。4.6.5厕所:平房式生产车间内不得设置厕所;楼层式生产车间内的厕所便池应为水冲式。厕所内必须有洗手设施。

4.6.6更衣室

4.6.6.1更衣室应靠近生产车间,从更衣室进入生产操作间不得经过任何污染源。4.6.6.2更衣室内应按操作工人的人数,配备更衣柜(箱)。5 工厂的卫生管理

5.1措施

5.1.1工厂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卫生实施细则。5.1.2工厂必须设置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按规定的权限和责任负责监督全体职工执行本规范。

5.2维护保养

厂房、设备、工器具、排水系统及其他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状态。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5.3生产车间卫生

5.3.1车间地面和设备表面必须保持清洁。5.3.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润滑油、水不得滴漏于车间地面上。5.3.3应定期清理机械设备和其他设备中的滞留物料,防止霉变。5.3.4设备和管道必须严密,防止粉尘外扬。5.3.5采用湿法清理工艺时,应有直通沉淀池的污水排放管道,并保持畅通,废水不得外溢。5.4生产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5.5厂区内的垃圾应集中存放在适当地点,定期清理出厂。垃圾存放处应随时消毒,不得擎生害虫。6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6.1卫生教育

工厂应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定期对全厂职工进行食品卫生法及本规范的宣传教育,做到教育有计划,考核有标准,实现卫生培训制度化、规范化。6.2健康检查

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生产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工作。工厂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6.3健康要求

凡患有痫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制粉工作。6.4个人卫生

6.4.1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6.4.2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杂物、饰物带入生产车间;进车间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

GE13122-91

6.4.3严禁一切人员在厂区,车间内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杂物。6.5非生产人员经获准进入生产车间时,必须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7加工工艺的卫生

7.1原粮满理

7.1.1入磨原料必须经过筛,打、磁选、风选,去石等清理过程。7.1.2风网系统的设备、除器、风机、管道应合理组合,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以保证清理除尘、吸风效果良好。

7.2制粉

7.2.1制粉车间必须配备粉尘过滤设备,防止车间内粉尘超标。7.2.2制粉车间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mg/m*,排出室外的空气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50mg/m。7.2.3小麦粉和杂粮粉输入成品打包工序之前,必须经过磁选。磁性金属物含量不得超过GB1355《小麦粉》中磁性金属物的限量。

7.3包装

7.3.1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包装物(布袋、塑料袋、容器)包装成品或盛装回机物料。7.3.2打包间的落地粉不得直接包装出厂7.3.3凡出厂产品必须附有工厂签发的合格证。合格证应使用无毒材质制成。7.4物料国机

7.4.1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小麦粉或杂粮粉应回机。7.4.2未被污染的落地粉、半成品物料可以回机。7.4.3待回机物应与成品或污染源隔离存放,并应有明显标志,要善保算。7.4.4回机物应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回机。7.4.5制粉车间、打包间或戏品库内清扫的土面不得回机。7.4.6凡含有在生产过程中不能有效清除的污染物的成品、半成品、再制品或复制品不得回机。8成品储蒙、运输的卫生

8.1成品必领存放在专用戒品库内。地面须设铺垫物。面垛离墙3cm。储存时间较长时,面垛不得超过15层。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不合格产品禁止入戒品库。8.2运输用的车辆、工具、铺垫物、遮盖物必须清洁,不得将戒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

9卫生与质量检验管理

9.1工广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9.2检验机构应设有化验室。化验室应具备化验工作所要的仪器、设备。9.3化验室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化验。9.4各项检验原始记录保存三年,备查。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规范由郑州市粮油工业公司、山东省粮食局、郑州面粉厂、潍坊面粉厂负责起草。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安吉、骨立淮、王家亮、齐延亭、魏其升。342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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