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测项目:
标准中提到的检测项目通常包括对甘蔗压榨机性能、结构、安全和外观等方面的检验,具体包括:
二、检测方法:
标准中规定了一系列用于检测甘蔗压榨机的检测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三、涉及的产品:
本标准适用于甘蔗压榨机设备,广泛涉及到各类与甘蔗加工相关的设备,包括:
综上所述,该标准提供了甘蔗压榨机在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条件,对提升其性能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名:甘蔗压榨机技术条件
标准号:QB/T 1168-1991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发布日期:1991-06-04
实施日期:1992-01-01
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甘蔗压榨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中甘蔗压榨提汁用的压榨机(以下简称“产品”)。QB/T1168-1991甘蔗压榨机技术条件QB/T1168-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甘蔗压榨机技术条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T 1168—1991
本标准规定了甘蔗压榨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中甘蔗压摊提汁用的压榨机(以下简称“产品”)。2 引用标准
GB/T699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GB/T 1031
表面粗糙度参数及其数值
GB/T1176铸造铜合金
GB/T1184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GB/T1800公差与配合总论标准公差与基本偏差GB/T 1804
GB/T 9439
GB/T 11352
JB/T 7
公差与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灰铁铸件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自由角度公差
JB/T8产品标牌
JB/T1470出口机床涂漆技术条件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JB/T 2759
JB/GQ2002附录A(补充件)锻压机械产品清洁度检查条件JB/Z144配制配合
QB/T 842
轻工机械衡器通用技术条件
Q/ZB60
优质碳素钢
3技术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3.1.2图样上未注尺寸公差按GB/T1804的规定,其机械加工件为IT14级精度,非机械加工件为IT16级精度。
3.1.3零件的材料应符合图样中所规定的材料牌号,其材质应符合相应的现行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否则,制造厂必须对材料进行检验,合格的方能采用。外购件和外协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严禁使用牌号不明,未经检验部门验收的各种材料。3.2主要零件的材料
3.2.1压榨辊轴可采用轧制、锻制材料,其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应符合Q/ZB60或GB/T699规定的45号钢,钢需经热处理,以消除内应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06-04批准88
1992-01-01实施
QB/T1168-1991
3.2.2压榨辊套的材料应采用符合图样要求的榨辊铸铁。3.2.3机架、顶盖、侧盖、底梳架、油缸体及顶辊轴承壳、低辊轴承壳的材料应不低于GB/T11352规定的ZG270-500,并应进行退火处理。3.2.4轴瓦的材料应符合GB/T1176规定的ZQS,10-1或按图样规定。3.2.5底座材料应不低于GB/T9439规定的HT150,并应进行时效处理,以消除内应力。3.2.6三星齿轮的材料应不低于GB/T11352规定的ZG310-570号钢或Q/ZB60规定的45号钢。3.2.7油缸活塞的材料应符合Q/ZB60或GB/T699规定的45号钢。3.3制造与装配
3.3.1辊轴应经超声波及磁粉探伤,辊轴的各过渡圆角及与辊套配合的边缘前后20mm范围内,不允许有裂纹、折叠、锻伤、夹渣等缺陷。除上述范围外的其余部位存在的深度不大于3mm、长度不大于30mm的缺陷,允许修补,并应符合以下规定:修整宽度应为修整深度的3~~5倍;a.
修整总处数不超过四处;
修整区的总面积不大于400mm,
修整时若局部受热,则修整后应进行消除应力处理。d.
3.3.2铸件的型砂、砂芯和粘砂必须清理干净,浇口、雷口、结疤、夹口、锋角应铲除或磨掉。在工作表面和主要受力面上不得有裂纹、疏松、夹渣、缩孔、气孔、砂孔、偏析和其它降低强度的缺陷,其余部位容许对上述缺陷补焊填平。
3.3.3全部铸件均须进行退火或时效处理,机架粗加工后应进行二次退火,其缺陷修补应在二次退火前完成。顶辊或底辊轴承壳填补砂孔后也应进行二次退火。3.3.4机架与顶盘、侧盖相配合的键槽或圆销孔应作探伤检查,不允许有裂纹等缺陷存在,亦不允许修补。键槽或圆销孔应进行刮研,其受力侧面的接触面积为全长的70%以上。3.3.5三星齿轮齿面应符合GB/T1031规定的表面粗糙度参数R.的大允许值12.5μm,并须作齿面淬火处理,其硬度为HRC38~~42,硬度层应不小于1.5mm。三星齿轮啮合接触斑点,沿齿长应不少于50%,沿齿高应不少于40%。3.3.6压榨辊套及蔗梳的\V”形齿纹应以其长度的中心截面为基准,向左右对称布置制造,并用“V”形齿纹样板检测各齿顶对其长度的中心截面位置度应符合图样要求,齿顶直径公差按GB/T1800规定的 IT 12,齿形角按JB/T7规定的二级精度。3.3.7轴瓦和轴颈表面应符合GB/T1031规定的表面粗糙度参数R。的最大允许值,分别为3.2μm和 1.6 μm。轴瓦和轴颈圆柱度应不低于GB/T 1184规定的8级。3.3.8辑轴与辊套配合处应符合GB/T1031规定的表面粗糙度参数R。的最大允许值3.2um,柱度应不低于GB/T1184规定的8级。辊轴两端与轴承配合的轴径中心对辊轴中心线的同轴度应不低于GB/T1184规定的8级(按配合直径D选择)。3.3.9辊轴与辊套应采用过盈配合,其过盈量为(0.0008~0.001)D(D为配合处的公称直径),亦允许按JB/Z144的规定选择配合,配合后辊套不应有破裂现象。3.3.10凡属配合表面不允许有碰伤、裂痕及其他影响质量的缺陷。3.3.11装配前应检查所有零件必须有合格印记或合格证,不得将因保管或运输等原因而造成变形、碰伤的零件进行装配。
3.3.12轴死和配合的轴承壳须经着色刮研,其接触面积应不少于60%,接触点均勾,轴承壳的冷却水道应畅通。
3.3.13轴瓦与压榨辊轴须着色刮研,接触角应在90°~120°范围内,其接触斑点在25mm×25mm面89
QB/T 1168-1991
积上不得少于4点。装配后,辊轴必须能自由地转动,其轴向与径向活动间隙,必须保证在图样规定的范围内。
3.3.14活塞和凸头滑板球面接触面需经着色刮研,其接触面积应不少于60%,总装后在顶辊未上升时的间隙为0.25~1.0mm,允许少量刨刮凸头滑板底面或修整活塞肩部来保证。凸头滑板底面与顶辊轴承的承接面的中部及四周应贴合,接触应均匀。3.3.15项顶辊轴承壳与机架的导板间隙应为0.3~~0.5mm,两侧导板接触面需经着色刮研,其接触面积应不少于60%。
3.3.16左右两机架中心距误差为中心距的0.5%o,左右两机架相对标高之差应不大于0.2mm(以机架前后轴承滑道平面测量)。
3.3.17机架垂直度误差应不大于机架高度的0.5%。3.3.18顶辊及底辊水平度误差应不大于辊套宽度的0.2%。3.3.19产品润滑应良好,滑动轴承温升不超过35℃,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滚动轴承温升不超过40℃,最高温度不得超过80℃。
3.3.20油缸清洁度应小于3000mg/m2。压榨机工作时,油缸不得泄漏。3.4外观质量
3.4.1主要零件的外露加工面应没有磕伤、划伤和锈蚀。3.4.2未加工表面不应有飞边、毛刺,并应打底喷漆,油漆质量应符合QB/T842的规定,出口产品应符合JB/T1470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压榨辊上的齿纹与蔗梳上的齿纹用同一样板检测,并应符合3.3.6条的规定。样板所具有的齿数Z,须满足式(1)要求:
Zi >Zd+2
式中:Zd切齿时所用的排刀数(采用单刀切制时Zd=1)。(1)
4.2油缸顶盖装配后必须进行油压试验,试验压力为油缸工作压力的1.25倍,压力应缓慢上升,达到规定的试验压力后持压不少于10min,然后降至工作压力,在工作压力下持压不少于30min,其压降不得超过 0.5 MPa,油缸体外不得有渗漏现象。4.3各轴承的循环冷却水道,必须通水检查,要求水流畅通。并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0.15MPa,持压时间不少于10 min,不得有泄漏现象。4.4压榨机在制造厂预装配后,须进行空载运转试验(空载运转试验允许在用户现场进行),空载试验连续运转时间不得少于2h,并应满足下列条件:a。运转平稳,各梳与配合的榨辊齿纹应吻合良好(在跑合其间应经常淋洒适量冷水作润滑),松紧合适,无碰擦、杂音等现象,所有零件无松动变形;b.各轴承润滑正常;
C各轴承冷却水道畅通,且无泄漏;各调节机构灵活可靠,无卡阻和自发性移动,d.
防护装置安全可靠;
f.空运转结束时,在轴承壳外测量,轴承温升应符合3.3.19条的规定。4.5试运转前,应先清理安装现场的杂物,检查各紧固件无松动现象后,再开启冷却水及润滑系统,检查管路应无阻塞现象,人工加油部位需充分加足润滑油。4.6油缸清洁度按JB/GQ2002附录A(补充件)的方法进行测定,其清洁度按式(2)计算:90
式中:X-
清洁度,mg/m2;
滤纸及杂质质量,mg;
原滤纸质量,mg,
S-清洗零件有效总面积,m2。
QB/T1168—1991
4.7技术要求中的其他项目按常规方法进行检验。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1.1出厂检验项目按3.4、4.4条的规定逐台进行。5.1.2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即判为本产品合格。5.2型式检验
5.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b.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响产品性能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用户对产品质量提出重大意见时。5.2.2型式检验项目按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5.2.3生产批量大于五台者,抽样两台;批量小于等于五台者,抽样-一台。(2)
5.2.4型式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即为本产品合格,如有不合格项时应加倍抽验,仍不合格者,则该批量产品判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产品应在明显部位固定金属标牌,标牌内容应符合JB/T8的规定,其内容包括:6.1
产品型号及名称;
公称生产能力;
油缸工作压力;
外形尺寸;
产品质量;
出广编号;
出厂日期;
制造厂名称。
6.2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JB/T2759的规定。产品出厂应随机附有下列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
装箱清单。
6.3运输
产品整体运输或分件包装运输,应符合陆路或水路运输与装载的要求。91
QB/T1168—1991
产品应放在通风、干燥、防雨的场所,严禁与有侵蚀性物质放在一起,存放期满6个月时应开箱检查,必要时应重新油漆包装。
在用户避守产品的安装和使用要求的条件下,产品自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或用户自安装之日起12个月内,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不正常的,制造厂应负责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件。附加说明:
本标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制糖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广州轻工机械设计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应钊、林克仁。92
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