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标准《QB/T 1264-1991 毛皮成品的包装标志、贮藏和运输》,以下是相关的信息分类整理:
标准中提到的主要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标准中可能涉及的检测方法如下: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毛皮成品的包装、标志、贮藏和运输,包括但不限于:
以上内容概括了该标准针对毛皮成品相关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以及涉及的产品范围。
标准名:毛皮成品的包装标志、贮藏和运输
标准号:QB/T 1264-1991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发布日期:1991-10-17
实施日期:1992-06-01
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各种毛皮成品(不包括毛皮制品)的包装、标志、贮藏和运输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毛皮成品(不包括毛皮制品)的包装、标志、贮藏和运输。QB/T1264-1991毛皮成品的包装标志、贮藏和运输QB/T1264-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毛皮成品的包装、
标志、贮藏和运输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T1264-1991
本标准规定了各种毛皮成品(不包括毛皮制品)的包装、标志、贮藏和运输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毛皮成品(不包括毛皮制品)的包装、标志、贮藏和运输。2技术要求
2.1包装
2.1.1各种毛皮成品应按其品种、制方法和等级分别进行包装。2.1.2毛皮成品在包装前应以一定的数量,毛对毛、板对板逐张平顺码齐,用绳子捆扎(每捆最下面和最上面一张均应皮板朝外)。外包装用纸箱或麻布,内衬牛皮纸和防潮纸,再用结实的绳索捆牢。2.2标志
在每捆毛皮表面一张皮板的右下角用不易褪色的印色印上以下标志:a.
成品名称;
等级;
数量和面积;
商标或商标名称;
生产日期;
制造厂;
检验员代号。
凡成件包装,在包装内应有产品合格证。外包装上用不易褪色的涂料刷写以下标志:成品名称;
等级,
数量和面积;
商标或商标名称;
出广日期;
制造厂。
2.2.3在外包装上用大字标明“防止受潮”字样及防潮标志。2.3
2.3.1毛皮成品必须存放在库房内,妥善保管,以防风、雨、雪、日光照射,严禁露天堆放。2.3.2库房内应保持通风、干燥,避免太阳光直射和地下潮湿的影响,空气的相对湿度在 40%~65%范围内,库房温度为0~10℃。温度在30℃以上,相对湿度在65%以上,贮存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且每月必须至少倒垛-一次,并检查成品质量情况。2.3.3毛皮成品人库时除详细核对数量、尺寸、等级外,要注意检查是否受潮霉变或虫蛀。如有上述现象要立即晒干、去霉、杀虫。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10-17批准66
1992-06-01实施
QB/T 1264—1991
2.3.4毛皮成品人库后要按品种、路分、等级、制方法等分类堆放、在库房堆放应留下六距。a.
地距(垛底与地面之间的距离)30cm以上;顶距(垛顶与库房顶之间的距离)100cm以上;墙距(垛与墙之间的距离)50cm以上;柱距(垛与库房柱子之间的距离)10cm以上;d.
垛距(垛与垛之间的距离)30cm以上;灯距(垛与照明灯间的距离100cm以上。f
水貂皮及黄狼皮等珍贵毛皮应按20~50张一串(从皮张鼻眼中用丝绳串起),然后悬空挂放。2.3.5库房内不得存放生皮及污染物、腐蚀物,经常保持整洁卫生。防虫使用的精萘等应装人小布袋或小纸袋里,再把袋子放人毛皮成品之间。易生蛀虫季节,每周应对库内环境喷洒杀虫剂一次。2.3.6毛皮成品在保管期间,应严格保证质量。根据气候变化及库内外温湿度情况随时进行通风、散热、排潮、杀虫、翻垛等工作。2.3.7库房内应设有专用记录表和保管卡片,记录所保管的毛皮成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库内温湿度、入库时间、翻垛时期。
2.3.8按上述规定存放的毛皮产品在不超过一年时间内发生变质现象,应由生产厂负责。2.4运输
2.4.1毛皮成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用苦布盖严,防止受潮、雪雨、风吹、日晒,并禁止与容易引起污染的物品接触,如油类、酸、碱或其他化工材料混放一起。2.4.2装卸应选择清洁干净地面进行,并应有防雨布遮盖。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晓春、崔文成、汤清莲、陈春堂。67
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