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测项目:
该标准主要从物理性能角度规范毛皮成品的测试操作,涉及到以下检测项目:
二、检测方法:
标准中描述了多种检测方法,具体包括:
三、涉及产品:
该标准适用于以下毛皮成品及相关制品:
重要说明:
本标准的核心目的是确保毛皮成品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物理性能稳定性,有助于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质量监管。
标准名:毛皮成品--物理性能测试用试片的空气调节
标准号:QB/T 1266-1991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发布日期:1991-10-17
实施日期:1992-06-01
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成品物理性能检测试片在进行检测以前应进行的空气调节,以达到平衡。本标准适用于需进行物理性能测试的各类毛皮成品。QB/T1266-1991毛皮成品--物理性能测试用试片的空气调节QB/T1266-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毛皮成品
物理性能测试用试片的空气调节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2419:1972《皮革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T 1266---1991
物理性能测试用试片的空气调节》。本标准规定了毛皮成品物理性能检测试片在进行检测以前应进行的空气调节,以达到平衡。本标准适用于需进行物理性能测试的各类毛皮成品。2调节方法
2.1进行物理性能测试的试片在测试前48h 内应在温度为(20土2)℃,相对湿度为(65士2)%的标准空气中进行空气调节,以达到平衡。其放置应留有使空气能自由接触其表面的空隙,一般需放置24h。2.2如无恒温恒湿设备,可用下述化学试剂和方法来达到所需的温度湿度。2.2.1试剂:硝酸铵(化学纯)或亚硝酸钠(化学纯)的过饱和溶液或36%硫酸溶液。2.2.2使用方法:将上述任何一种溶液放在干燥器中,再将干燥器放入温度为(20士2)C的恒温箱中,这样干燥器内就能达到上述的标准温度、湿度。空气调节24h后,将试样取出称重,然后每隔1h称样一次,直到连续两次所得重量差不大于样品重的0.1%,即认为已达平衡。
注:经空气调节的试样,如不在标准空气中进行测试,可将试样从标准空气中逐一取出检测。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晓春、汤清莲。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10-17批准下减造罗
1992-06-01实施
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