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QB 1979-1994 人工矿泉水器》是关于人工矿泉水器的行业标准,其中涵盖了多个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以及涉及的产品类别。以下是相关的内容:

检测项目:

  • 水质成分检测:包括矿物质含量、微量元素等。
  • 物理性能检测:如水器的耐压性能、密封性。
  • 化学性能检测:材料的化学稳定性和耐腐蚀性能。
  • 卫生指标检测:涉及细菌总数、病原微生物是否符合标准。
  • 使用寿命及耐久性检测。

检测方法:

  • 化学分析法:用于检测水中矿物质及微量元素的浓度。
  • 物理测试法:如压力测试、密封测试,使用专业设备进行检测。
  • 微生物检测:通过培养基检测水中的细菌及其他微生物指标。
  • 材料耐久性试验:对使用材料进行老化测试,以判断其使用寿命。

涉及产品:

  • 家用矿泉水器:包括家庭使用的小型矿泉水设备。
  • 商用矿泉水机:用于商业和公共场所的大型矿泉水设备。
  • 便携式矿泉水器:小型便携设备,适用于旅行或户外的使用情境。

以上信息可以帮助了解标准《QB 1979-1994》和其中所包含的各项重要内容。这些项目和方法确保了人工矿泉水器设备的安全性和质量。

QB 1979-1994 人工矿泉水器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人工矿泉水器

标准号:QB 1979-1994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发布日期:1994-07-13

实施日期:1995-03-01

标准状态:现行

QB 1979-1994 人工矿泉水器的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人工矿泉水器的材质要求和出水水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为原水,通过矿化、净化获得可供人直接饮用的矿化净化水的人工矿泉水器。QB1979-1994人工矿泉水器QB1979-1994

QB 1979-1994 人工矿泉水器的部分内容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人工矿泉水器

QB1979-94

本标准规定了人工矿泉水器的材质要求和出水水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为原水,通过矿化、净化获得可供人直接饮用的矿化净化水的人工矿泉水器。

引用标准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4806.1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玻璃在98℃耐水性的颗粒试验方法和分级GB6582

GB8538.1~8538.63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1

GB9684

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9687

GB9688

GB9689

GB11333

GB13121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食品包装用聚苯艺烯成型品卫生标准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ZBY22003人工吹制玻璃杯

3术语

3.1原水,指待经过人工矿泉水器处理的水。3.2人工矿泉水指原水通过人工矿泉水器,至少有一项元素或组分达到本标准中规定的界限指标的水。

4技术要求

4.1人工矿泉水器材质要求

4.1.1玻璃人工矿泉水器所采用的玻璃材质必须符合ZBY22003和GB6582的有关规定。

塑料人工矿泉水器所采用的塑料材质必须符合GB9681、GB9687、GB9688和4.1.2

GB9689的有关规定。

4.1.3橡胶人工矿泉水器所采用的橡胶材质必须符合GB4806.1的有关规定。4.1.4:硅橡胶人工矿泉水器所采用的硅橡胶材质参照GB4806.1的有关规定。4.1.5陶瓷人工矿泉水器所采用的陶瓷材质必须符合GB13121的有关规定。4.1.6金属人工矿泉水器所采用的金属材质必须符合GB9684和GB11333的有关规定。4.1.7人工矿泉水器所采用的矿料和其他材质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安全要求及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人工矿泉水器原水水质要求

原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的有关规定。人工矿泉水器出水水质要求

感官要求

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4.3.1.2

浑度不超过5度

不得有异臭、异味。

臭和味

直接饮用的水中不得含有异物。器具底部允许有极少量颗粒活性肉眼可见物

炭和矿物盐沉淀。

理化要求

偏硅酸

铬(VI)*

某些元素和组分的界限指标见表1。表1

某些元素的限量指标见表2。

氟化物(以F计)mg/L|

*铬(VI)为六价。

污染物限量指标见表3。

硝酸盐(以NO3-计)

亚硝酸盐(以NO2-计)

氰化物(以CN-计)

酚类化合物(以苯酚计)

总β活性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试验方法

cfu/mL

M.P.N/100mL

试验用原水必须按GB5750进行检验。45

≤100

人工矿泉水器出水水质按GB8538.1~8538.63进行检验。检验规则

同一批号的产品为一批,

同一型号、

按表4随机抽取样本。

不合格项目分类

(只)1

样本数 (只)

A类不合格项目银、汞、砷、铅、镉、铬(VI)、铜、镭、氟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氰化物、酚类化合物、总β活性、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器具材质要求。B类不合格项目锂、锶、硒、锌、碘、偏硅酸、色、浑浊度、臭和味。6.4交收检验

6.4.1每一批产品出厂前,应按表4要求随机抽取样本,并由生产厂的质检部门按本标准对产品进行逐项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4.2交收检验项目人工矿泉水器出水水质感官要求、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6.5型式检验

6.5.1一般情况下,企业至少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更改主要原辅料及配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除了交收检验的项目外,还有银、汞、砷、铅、镉、铬(VI)、铜、镭、氟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氰化物、酚类化合物、总β活性、锂、锶、硒、锌、碘、偏硅酸、人工矿泉水器材质要求。6.5.3型式检验时,除了作人工矿泉水器初出水水质检验外,还应按其器具说明书规定的有效水量对末尾出水进行检验。6.6判定规则

6.6.1检验

将抽取的样本,留一只作备查。其他按其器具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然后对人工矿泉水器的材质要求和出水水质的感官、理化要求进行分析,以本标准进行判定。6.6.2判定

a.水质分析报告中当有一个A类不合格项的指标超过标准中规定的限量范围则判该水为不合格即人工矿泉水器也不合格。如果水质分析报告中,亚硝酸盐的指标超过0.05mg/l时,必须同时检测原水的亚硝酸盐含量。若该项指标超过原水中的亚硝酸盐含量,则判该水为不合格,即人工矿泉水器也不合格。

b.水质分析报告中,如果有一个B类不合格项的指标不符合4.3.1.1~4.3.1.3技术要求或超过表1中界限值的上限值时,则判该水为不合格,即人工矿泉水器也不合格。水质分析报告中,如果锂、锶、硒、锌、碘、偏硅酸这六项均未达到表1中规定的下限值时,也判该水为不合格,即人工矿泉水器也不合格。6.7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或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进行分析和判定。

6.8出口产品按合同执行。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每只产品必须附有:产品名称、注册商标、生产厂名称、厂址、规格、处理有效水量(吨)、执行标准的编号。7.2每只产品必须附有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7.3储运图示的标志必须符合GB191的有关规定。7.4运输过程中要防雨、防晒、防撞击、防挤压。7.5人工矿泉水器不得与化学物品及有毒、有害、易挥发、有腐蚀性物品混装、混运、混贮。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北京市百龙绿色科技所、天津市天磁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永璞孙寅贵林永宁何彤俊宋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07-13批准1995-03-01实施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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