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标准《QB/T 1981-1994 露酒》中提到的所有相关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以及涉及的产品列表:
酒精度测定:采用蒸馏法或密度法,根据样品蒸馏后测定酒精浓度。
总酸含量测定:使用滴定法,以标准碱液滴定样品,并用指示剂判断终点。
总糖含量测定:通过路易斯方法(或可使用比色法)来进行定量分析。
干浸出物测定:通过蒸发测量样品在干燥后留下的残留物量。
甲醇含量测定:使用气相色谱法(GC)进行精确的测定。
重金属检测:采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AAS)进行定量分析。
菌落总数检测:采用传统平板培养法测定微生物的数量。
各种露酒,包括果露酒、药材露酒以及其他含有植物提取物的酒类产品。
以酒精为基础,含有天然或人工香料调配成的露酒饮品。
以上内容依据标准《QB/T 1981-1994 露酒》中提到的检测项目、方法及适用范围整理,具有参考意义。
标准名:露酒
标准号:QB/T 1981-1994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发布日期:1994-07-13
实施日期:1995-03-01
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露酒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QB/T1981-1994露酒QB/T1981-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T1981—94
本标准规定了露酒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2引用标准
GB 2757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2758
GB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5009.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QB/T1326.2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感官评定方法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3术语
3.1露酒
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GB10343)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星味、呈色物质,按定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3.2浸泡
以蒸馏酒、发酵酒、食用酒精(GB10343)或水浸溃呈香、呈味、呈色物质的过程称为漫泡。3.3复蒸馏
在蒸馏酒或食用酒精(GB10343)中,加人呈香、呈味的物质,进行再次蒸馏的过程称为复蒸馏。4产品分类
4.1按生产工艺分为两类:直接浸泡、复蒸馏。4.2按香源物质分为三类:植物、动物、动植物混合。5技术要求
5.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07-13批准1995-03-D1实施
澄清度
具有相应的植物香
和酒香,诸香和谐纯
QB/T 1981 -~ 94
接漫泡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动植物混合
澄清透明,无沉淀及悬浮物
具有相应的动物脂
香和酒香,诸香和谐
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
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
注:12个月以上的瓶装产品酒允许出现少量的沉淀。5.2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酒精度 20℃,%(V/V)
滴定酸(以乙酸计),g/L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注:允许差表示,在指标要求的范围内所允许的误差。5.3卫生要求
具有动植物香和酒
香,诸香和谐
复蒸馏类
无色或微黄
具有本类型酒应有的
香气,诸香和谐纯正
充允许差
按GB2757规定执行。酒精度(V/V)≤20%的产品,须增加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要求,按GB2758规定执行。
6试验方法
6.1感官试验方法
按QB/T1326.2规定的方法检验。6.2理化要求试验方法
酒精度、滴定酸、总糖按GB/T15038规定的方法执行。6.3卫生要求试验方法
卫生要求的甲醇、杂醇油、铅、锰按GB5009.48执行。菌落总数按GB4789.2执行,大肠菌群按GB4789.3执行。检验规则
7.1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卫生指标、感官指标、标签标志。B类不合格:理化指标、净容量偏差。7.2组批
生产厂每次勾兑、调配、包装出厂质量相同的产品即为一批。310
7.3抽样
QB/T 1981—94
7.3.1按表3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表3抽样方案
<1500箱
≤375mL/瓶
≥500mL/瓶
7.3.2抽样方式
≥1500箱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抽取的样品一半作该批产品的样本进行检测,另一半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留做复核、仲裁用。7.4交收(出厂)检验
7.4.1交收检验是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检验。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交收检验后,应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
7.4.2交收检验项目
感官、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7.4.3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超过一项B类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7.5型式检验
7.5.1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7.5.2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a.
更改原料;
更改关键工艺;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c.
7.5.3型式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的全部指标、净容量偏差、标签标志。7.5.4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同交收检验判定规则。7.6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8.1.1标签标志
按GB10344的规定执行。
8.1.2外包装标志
瓦楞纸板箱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瓶数、日期,并标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GB191的规定执行。8.2包装
8.2.1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311
QB/T1981—94
8.2.2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包装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8.2.3包装容量:20℃时20瓶的平均净容量允许偏差:>500mL/瓶时为土2%:500mL/瓶以下(含500mL/瓶)、125mL/瓶以上时为士3%,<125mL/瓶时为士5%。8.3运输、贮存
8.3.1成品酒,适宜在5~35℃温度条件下运输、贮存8.3.2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物品,严禁与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8.3.3在上述条件下运输和贮存的瓶装产品酒,其保质期不得低于12个月。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技术归口。本标准由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哈尔滨中国酿酒厂、湖北园林青酒厂、广东阳春县酒厂、四川省白酒协会、河南开封市第二酒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琪、康健、徐晓曦、朱眠,参加起草人王秋芳、白镇江、周怡庭、袁建成、严明、黄书声。
二、原辅材料标准
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