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涉及产品:
《QB/T 2027-1994 猕猴桃酒》主要涉及的产品为以猕猴桃为主要原料发酵制成的饮品,这类产品通常被称为猕猴桃酒。
以上内容汇总了标准《QB/T 2027-1994》中提到的检测项目、方法和涉及的产品。请注意,详细的检测细节和操作步骤通常在标准中有详细描述,可参考具体的标准文本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标准名:猕猴桃酒
标准号:QB/T 2027-1994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发布日期:1994-10-26
实施日期:1995-06-01
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称猴桃酒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试脸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抽、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称狠桃鲜果为原料,经精选、破碎、发醉(或部分发醉)眼制而成的饮料栖。QB/T2027-1994猕猴桃酒QB/T2027-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猕猴桃酒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QB/T 2027--94
本标准规定了猕猴桃酒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贴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殊猴桃鲜果为原料,经精选、破碎、发醇(或部分发酵)酸制面成的饮料酒。2引用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4789.2食品卫生徽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3分类
3.1猕猴桃干酒
3.2瓣猴桃半干酒
3.3淼猴桃半甜酒
3.4猕猴桃甜酒
3.5猕猴桃汽酒
4技术要求
干、半干酒
半甜、甜酒
澄清,进明,无悬浮物,无沉淀微黄或浅黄色
浅黄或金黄色
浅黄或金费色
具有癌猴桃清新的果香和醇厚、清雅、谐调的酒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10-26批准格
具有瘀获桃果香和纯正的酒香,无异香
1995-06-01实施
干、半干酒
半甜、甜酒
感官要求见表1。
4.2理化要求见表2。
酒精度
20℃,%(V/V)
(以葡萄糖计)
干浸出物·g/L
滴定酸(以酒石酸计)·g/L
挥发酸(以乙酸计),g/L
维生素C
总二氧化硫,mg/L
游离二氧化硫,mg/L
二氧化碳20℃,MPa
干、半干酒
半甜、甜酒
QB/T 2027--94
续表1
具有纯净新鲜爽怡口感,酒体纯正,完整,谐调适口
具有纯净新鲜爽怡口感,酒体醇厚,酸甜协调
酒体醇和爽口,无异味
酒体醇和爽口,酸甜协调,无异味分别具有干、半干、半甜、甜酒的滋味,还应有二氧化碳气特有的杀口力注入洁净杯中,应有洁白泡沫升起表2
4. 1~12. 0
12.1~50.0
≥150
≤250
注:猴猴桃汽酒的总糖、维生素 C、干漫出物含量分别以猴猴桃干、半干、半甜、甜酒所规定的指标计4.3卫生要求
铅、细菌指标按GB2758的规定执行。试验方法
感官和理化要求的检验按GB/T15038执行。卫生要求的检验按GB4789.3和GB5009.1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
6.1组批
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并一次调配所生产的,同一厂名、产品名称、规格、商标,同一包装线,并具有146
同一质量合格证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
按表3抽取样品。
抽取样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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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单位包装数
注:①“样本”指产品的最大包装(箱)。②“单位包装数”指从大包装中任意抽取的最小包装单位(瓶)。6.3交收检验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6.3.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检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6.3.2交收检验项目包括:包装、标志、净容量、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6.3.3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卫生要求、感官要求、干浸出物、挥发酸、总二氧化硫、二氧化碳。B类不合格,酒精度、总糖、滴定酸、维生素C、游离二氧化硫。6.3.4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6.3.4.1按表3抽取样本,进行包装、标志和净容量的检查。达到不合格判定数者,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3.4.2按表3抽取样本,将样品分作两份,份封存备查,另一份做感官和理化分析。按表1和表2中规定的指标进行检测。如有某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重新自两倍量包装中抽取样品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两项B类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型式检验
一般情况下,企业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a.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及配料;
更改关键工艺,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进行型式检验。c.
6.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除交收检验项目外,还有卫生要求。6.4.3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按6.3.3进行。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或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进行分析和判定。6.6出口产品按合同执行。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标签标志必须符合GB10344的有关规定。7.1.2销售产品的外包装(瓦楞纸箱、木箱)上要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商标、净重、毛重、规格。
7.1.3储运图示的标志必须符合GB191的有关规定。7.2包装
7.2.1包装材料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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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外包装用瓦拐纸箱或木箱,箱内应衬有“防囊”“防撞”的间隔材料。7.2.3内包装用玻璃瓶,要求瓶体端正整齐,瓶外清洁、净亮、瓶口封闭严密,不得有谦气、漏酒现象。7.2.4瓶装酒的容量允许偏差:20℃时,20瓶酒的平均容量允许偏差,大于或等于500mL/瓶为土2%,小于500mL/瓶为士3%。
7.3运输
7. 3. 1 瓶装酒应在 5~~35 ℃ 下运输和贮存。7.3.2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雨、需、日晒、高温、受潮和人为损坏。7.3.3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车厢或其他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荡。7.3.4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混装混运。7.4存
7.4.1贮存仓库要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防澜湿.不得露天堆放。7.4.2仓库要定期进行检查:不得和具有腐蚀、有毒物品堆放一起,纸箱垒高不超过6层。7.4.3保质期:瓶装酒的保质期不低于6个月。瓶装酒在保质期内不应发生混浊、酸败等现象。7.4. 4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醇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永。
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