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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标准号:GB 15562.1-1995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1995-11-20
实施日期:1997-07-01
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及其功能。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的监督管理。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
UDC628-4:00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raphical sig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dischargeoutlet(source)
1995-11-20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07-01实施
为贯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条例》,加强对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raphical sig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discharge outlet (source)
GB15562.1—1995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及其功能。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排散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的监督管理。2引用标准
GB2893—82安全色
GB2894—88
安全标志
3术语
3.1图形符号
以特定图形或图象为主要特征的符号。3.2标志
给人以行为指示的符号和(或)说明性文字。3.3.提示图形符号
本标准所指提示图形符号是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的符号。3.4警告图形符号
本标准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污染物排放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4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图形标志4.1图形符号类型
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誉告图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及说明见表1。
国豪环境保护局1995-11-20批准1996-07-01实施
提示图形符号
4.2标志的形状及颤色
标志的形状及额色见表2。
警告标志
提示标志
标志牌的使用与维护
GB15562-1—1995
警告图形符号
三角形边框
正方形边框
5.1标志牌的设置
标志牌应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5.2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标志牌制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背景颌色
排放口
排放口
排放源
表示污水向
水体排放
表示废气向
大气环境提放
表示噪声向
外环境排故
图形颜色
5.3检查与维修
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2
GB15562-1—1995
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附加说明: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景行江明章新林韩红娟贺世群
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