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中国制定的关于环境空气质量的国家标准。该标准主要涉及以下检测项目和方法:

检测项目:
  • 二氧化硫 (SO2)
  • 二氧化氮 (NO2)
  • 一氧化碳 (CO)
  • 臭氧 (O3)
  • 颗粒物(PM10 和 PM2.5)
  • 铅等重金属
  •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检测方法:

《GB 3095-1996》针对不同的污染物,规定了相应的检测方法。一般采用的检测技术包括:

  • 化学吸收法(如用于二氧化硫的测定)
  • 紫外光谱法(如用于臭氧的测定)
  • 电导率法(如用于一氧化碳的测定)
  • 光学检测法(如用于颗粒物的测定)
  • 色谱法(如用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涉及产品:

该标准主要用于指导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因此直接涉及产品较少。间接涉及的产品包括:

  • 空气质量监测设备
  • 采样器和过滤器
  • 实验室分析设备
  • 标准气体和化学试剂

这些产品被广泛用于政府和企业的环境监测活动,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保障公众健康。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标准号:GB 3095-1996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1996-01-18

实施日期:1996-10-01

标准状态:现行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别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部分内容

ICS 13. 040. 20

Z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1996-01-18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10-01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一82。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GB 3095-1996

代替 GB 3095—82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谁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2引用标准

GB/T 15262

GB8970

GB/T 15432

GB 6921

GB/T 15436

GB/T 15435

GB/T 15437

GB/T 15438

GB 9801

GB 8971

GB/T 15439

GB/T 15264

GB/T 15434

GB/T 15433

3定义

空气质量

空气质量

环境空气

空气质量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

空气质量

空气质量

环境空气

空气质量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 法二氧化氮的测定

臭氧的测定一

-Saltzman 法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苯并┌a]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苯并[a]芘的测定—一高效液相色谱法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氟化物的测定一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3.1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经≤100um的颗粒物。3.2可吸入颗粒物(PM1o):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经≤10μm的颗粒物。3.3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1-18批准1996-10-01实施

GB 3095—1996

3.4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3.5苯并[a]芪(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花。3.6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3.7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3.8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3.9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3.10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3.11小时平均:指任何小时的平均浓度,3.12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3.13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3.14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4.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5浓度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2

污染物名称

二氧化硫

总悬浮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

氮氧化物

二氧化氮

一氧化碳

苯并[a]芘

氟化物

取值时间

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年平均

目平均

年平均

日平均

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1小时平均

季平均

年平均

日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月平均

植物生长季平均

GB30951996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浓度限值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注:适用于城市地区;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柔区;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6监测

6.1采样

浓度单位

(标准状态)

/m3(标准状态)

μg/(dm2 . d)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6.2分析方法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2。

污染物名称

GB 3095--1996

表2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

(1)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二氧化硫

总悬浮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

氮氧化物

(以NO,计)

二氧化氮

一氧化碳

苯并[a]花

氟化物

(以F计)

」(2)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1(3)紫外荧光法の

重量法

重量法

(1)Saltzman 法

(2)化学发光法②

(1)Saltzman 法

(2)化学发光法②

(1)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2)紫外光度法

(3)化学发光法@

!非分散红外法

(1)乙酰化滤纸层析

1(2)高效液相色谱法

荧光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1)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①

1(2)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源

GB T 1E262--94

GB 8970-88

GB/T 15132--95

GB 6921—86

GB/T 15436—95

GB/T 15435—95

GB/T 15437—95

1 GB/T 15438—95

GB 9801--88

GB 9871--88

GB/T 15439—95

GB/T 15264—94

GB/T 15434—95

GB/T 15433—95

注:①②③分别暂用国际标准ISO/CD10498、ISO7996,ISO10313,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④用于日平均和1小时平均标准;③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长季平均标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见表3。4

污染物

SO. .NOr .NO.

TSP.PM1o,Pb

SO: .NOx . NO2 +CO

TSP.PM10,B(a)P,Pb

SO. .NO +NO2,CO,O

8标准的实施

GB 3095—1996

表3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取值时间

年平均

年平均

目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季平均

月平均

植物生长季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数据有效性规定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日均值每年至少有分布均的60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每日至少有18h的采样时间

每日至少有12h的采样时间

每小时至少有45min的采样时间

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5个日均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

每月至少采样15d以上

一个生长季至少有70%个月平均值每日至少有12h的采样时间

每小时至少有45min的采样时间

8.1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8.2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滋变限值.在标准实薄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

8.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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