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根据标准《GB 13457-19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肉类加工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进行规定。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内容:

检测项目:

  • 化学需氧量(COD)
  • 生化需氧量(BOD₅)
  • 悬浮物(SS)
  • 氨氮(NH₃-N)
  • 总氮(TN)
  • 动植物油类
  • 总磷

检测方法:

标准中详细规定了各个污染物的检测方法,通常涉及化学分析与仪器分析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 Chemical Oxygen Demand (COD): 重铬酸钾法
  • 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 (BOD₅): 稀释与接种法
  • Suspended Solids (SS): 过滤重量法
  • Ammonia Nitrogen (NH₃-N): 蒸馏-滴定法
  • Total Nitrogen (TN):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NaOH还原法
  • Oils: 石油醚提取法
  • Total Phosphorus: 钼蓝比色法

涉及产品:

该标准适用于各种肉类加工产品及其副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 猪肉加工
  • 牛肉加工
  • 禽类产品加工
  • 其他肉类及其副产品加工

这些规定旨在控制肉类加工工业排放的水污染物,以保护环境和公共健康。

GB 13457-19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号:GB 13457-1992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1992-05-18

实施日期:1992-07-01

标准状态:现行

GB 13457-19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简介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GB13457-19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

GB 13457-19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standardofwaterpollutantsfor meat packing industry

GB13457—92

代替GB8978-88

肉类联合加工工业部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GB5749

GB5750

GB6920

GB7478

GB7479

GB7481

GB7488

GB8978

GB 1190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推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水质4

镂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影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

3术语

3.1活居重

重铬酸盐法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指被屠宰畜、禽的活重。

3.2原料肉

指作为加工肉制品原料的冻肉或鲜肉。4技术内容

4.1加工类别

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1992-07-01实施

畜类屠宰加工,

b.肉制品加工,

c.禽类屠宰加工。

4.2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GB13457-92

4.2.1排人GB3838中IⅡ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4.2.2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4.2.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4.2.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4.2.5GB3838中I、IⅡI类水域和ⅡⅢ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4.3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4.3.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表1

污染物

标准值

排放浓度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

(CODer)

(BOD,)

1002504006080300

动植物油

级级级级

1201605

500304

4010025

大肠菌群数

排水量

m*/t(活唇重)

m/t(原料肉)

4.3.2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表2

污染物

标准值

排放浓度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

(BOD,)

(COD)

动植物油

702004003060300|10012050020201001525pH值

级级级级

大肠茵群数

4.3.3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级

排水量

m/t(活屠重)

m\/t(原料肉)

GB1345792

废水回收率%

毛羽回收率%

物回收率,

肠肾肉

血液回收率%

油脂回收率%

0009*8~0

000598~0

00098~09

(3000)

类妻工

离屠加

畜屠加

加工类别

4.4其他规定

GB13457-92

4.4.1表1、表2和表3中所列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4.4.2污泥与固体废物应合理处置。4.4.3工艺参考指标为行业内部考核评价企业排放状况的主要参数。4.4.4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业,每加工1t原料肉,可增加排水量2m。4.4.5加工蛋品的企业,每加工1t蛋品,可增加排水量5m。4.4.6回用水应符合回用水水质标准。4.4.7在执行三级标准时,若二级污水处理厂运行条件允许,生化需氧量(BOD,)可放宽至600mg/L,化学氧量(CODc)可放宽至1000mg/L,但需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4.4.8非单一加工类别的企业,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限值,以一定时间内的各种原料加工量为权数,加权平均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A。4.4.9表1、表2中禽类屠宰加工的排水量参照表3执行。5监测

5.1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肉类加工企业的废水排放口,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设立永久性标志。5.2采样颊率

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

5.3排水量

排水量只计直接生产排水,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生活排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水,若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改建排放口;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5.4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和年报表为准。5.5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4执行。表4

悬浮物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化学需氧量(CODc)

动植物油

大肠菌群数

玻璃电极

重量法

稀与接种法

重铬酸钾法

重量法

蒸馏中滴定法

纳氏试剂比色法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发酵法

方法来源

GB6920

GB11901

GB7488

GB11914

GB7478

GB7479

GB7481

GB5750

注;1)暂时采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城多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1983)。待国家颁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后,执行国家标准。

6标准实施监督

GB13457--92

附录A

非单一加工企业污染物限值计算方法(补充件)

A1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式(A1)计算:C

A2排水量按式(A2)计算:

A3污染物排放量按式(A3)计算:T=

式中:C-

一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2QW

Q一排水量,m/t(活屠重)或m/t(原料肉);T一污染物排放量,kg/t(活屠重)或kg/t(原料肉);Q,一一某一加工类别加工单位重量原料允许排水量,m\/t(活屠重)或m\/t(原料肉);W,一某一加工类别一定时间内原料加工量,t(活屠重)或t(原料肉);一某一加工类别的某-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C

(Al)

(A3)

T,-—某--加工类别加工单位重量原料允许污染物排放量,kg/t(活屠重)或kg/t<原料肉)。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商业部《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牛景金、王嘉儒、周晓明、孟宪亭、邹首民、王守伟、许俊森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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