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根据标准《JB/T 4328.2-1999 电工专用设备 铸造碳钢件通用技术条件》,以下是相关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涉及的产品。请注意具体细节需要参照标准文本中的具体条款。

检测项目:

  • 化学成分分析
  • 机械性能测试
  • 硬度测试
  • 无损检测(如超声波检测、射线检测)
  • 外观和尺寸检测
  • 金相分析

检测方法:

  • 化学成分可以通过光谱分析或湿法分析进行测定。
  • 机械性能常用拉伸试验机进行拉伸测试。
  • 硬度测试可使用布氏、洛氏或维氏硬度计。
  • 超声波检测和射线检测为常见的无损探伤手段。
  • 外观和尺寸检测通常采用目测和量具进行。
  • 金相分析通过显微镜对试样进行观察。

涉及产品:

  • 电站设备中的铸件
  • 电气设备制造中的结构件
  • 其他需要铸造碳钢件的电工设备

请参考标准原文以获取更为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JB/T 4328.2-1999 电工专用设备 铸造碳钢件通用技术条件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电工专用设备 铸造碳钢件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号:JB/T 4328.2-1999

标准类别:机械行业标准(JB)

发布日期:1999-08-06

实施日期:2000-01-01

标准状态:现行

JB/T 4328.2-1999 电工专用设备 铸造碳钢件通用技术条件的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电工专用设备铸造碳钢件的要求、热处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电工专用设备铸造碳钢件(以下简称“铸钢件”)。JB/T4328.2-1999电工专用设备铸造碳钢件通用技术条件JB/T4328.2-1999

JB/T 4328.2-1999 电工专用设备 铸造碳钢件通用技术条件的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4328.2-1999

电工专用设备

铸造碳钢件通用技术条件

1999-08-06发布

国家机械工业局

2000-01-01实施

JB/T4328.2-1999

本标准是对JB4328.2—86《电工专用设备铸造碳钢件通用技术条件》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JB4328.2一86。本标准由沈阳电工专用设备研究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沈阳电工专用设备研究所、沈阳电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俊发、陈佳善。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1986年12月1日,本标准第一次进行修订。本标准委托沈阳电工专用设备研究所负责解释。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电工专用设备

铸造碳钢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4328.2-1999

代替JB4328.2-1986

本标准规定了电工专用设备铸造碳钢件的要求、热处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电工专用设备铸造碳钢件(以下简称“铸钢件”)。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222—1984

GB/T223—1981

GB/T228—1987

GB/T229-1994

GB/T113521989

JB/T4328.1—1999

3要求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方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金属拉伸试验法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eqvISO148:1983)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eqvISO3755:1975)电工专用设备灰铸铁件通用技术条件铸钢件的牌号、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能应符合表1、表2的规定。表1化学成份

元紫最高含量

ZG200—400

ZG230—450

ZG270500

ZG310—570

ZG340—640

1对上限减少0.01%的碳。允许增加0.04%的锰。对ZG200400的锰最高至1.00%.其余四个牌号锰最高至1.20%。

2残余元素总量不超过1.00%,如需方无要求,残余元素可不进行分析。3当使用酸性炉生产铸件时、S、P含量由供需双方商定。国家机械工业局1999-08-06批准2000-01-01实施

ZG200—400

ZG230—450

ZG270—500

ZG310—570

ZG340—640

屈服强度

g或q2

抗拉强度

JB/T4328.2-1999

最小值

伸长率

1表中A,V-冲击吸收功(V型);&—冲击韧性(U型),收缩率

根据合同选择

冲击韧性

2表中所列的各牌号性能,适应厚度100mm以下的铸件。当铸件厚度超过100mm时,表中规定的αaz屈服强度仅供设计使用。

3.2机械性能用试块应在浇注铸钢件中单独铸出或本体附铸。如需方无指定要求,试块铸造方式由制造厂决定。单铸试块的形状尺寸和试样的切取位置应符合GB/T11352的规定。3.3铸钢件的化学成分中,磷和硫的含量应分别在0.04%以下,其它化学成分应符合GB/11352的规定。

3.4铸钢件的尺寸公差应符合JB/T4328.1一1999附录A表A1的规定。3.4.1尺寸大于25mm的铸钢件尺寸公差湿砂型选用CT13~CT15级,自硬砂型选用CT12~CT14级。3.4.2

铸钢件基本尺寸小于10mm时,湿砂型尺寸公差选用CT10~CT12级。自硬砂型选用CT9-CT11铸钢件基本尺寸大于10,不大于16mm时,尺寸公差湿砂型选用CT11~CT13级,自硬砂型选用CT10~CT12级。

3.4.4铸钢件基本尺寸大于16mm不大于25mm时的尺寸公差,湿砂型选用CT12~CT14级,自硬砂型选用CT11~CT13级。

3.4.5铸钢件的壁厚尺寸公差允许比基本尺寸铸件尺寸公差降低一级选用。3.5铸钢件的表面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2

型砂、芯砂、芯骨、氧化铁皮

拉、割筋

浇、冒口颈

JB/T4328.2-1999

不允许存在

外表面:不允许存在

残留范围

内表面:使用中可能脱落的,齿轮箱内表面气、液流通道处必须清除外表面:清理至尺寸公差范围之内内表面:在不影响使用性能时允许保留去除至符合图样要求

不允许存在

铲除、磨平,不超过铸件尺寸公差的规定铸钢件的错箱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公差等级CT

错箱值(max)

3.7在不影响铸钢件使用寿命与机械性能的情况下,铸钢件非加工表面上允许存在的缺陷应符合表5的规定。

铸钢件

结疤等

冷隔、皱

A(重要铸钢件及铸钢件重要部位)缺陷大小

缺陷深度

≤17所

在壁厚

凸出≤

残存孔洞

深≤17

所在壁原

缺陷个数

在Φ50mm

圆内不多于

在Φ50mm

圆内不多于

在Φ100mm

圆内不多于

缺陷间距

B(次要铸钢件及铸钢件次要部位)缺陷大小

缺陷深度

≤1/3所

在壁厚

残存孔洞

深≤17

所在壁厚

经修整后。壁厚应在尺寸偏差范围内。同一铸钢件上,有两种不同重要部位,其存在缺陷应按总数叠加考核。2同一铸钢件上,出现不同种类缺陷,分别计算。缺陷个数

在Φ50mm

圆内不多于

在Φ50mm

圆内不多于

在Φ50mm

圆内不多于

在Φ100mm

圆内不多于

在Φ100mm

圆内不多于

缺陷间距

JB/T 4328.2 -1999

3.8:在不影响铸钠件使用寿命与使用性能的情况下,加工后表面存在的缺陷应符合表6的规定。凡加工时能去掉的缺陷,一般允许存在。表6

缺陷情况

铸钢件种类

缺陷大小

≤齿沟底宽

气孔、缩孔、

、砂眼、渣孔

缺陷深度

≤1/7所在

≤1/5齿厚

≤1/10齿圈厚

缺陷个数

不允许存在

在Φ50mm圆

内不多于3个

在Φ50mm圆

内不多于2个

同一齿面不多

于1个

同一齿沟上不

多于1个

缺陷间隙

≥20mm

有缺陷的齿数<1/13

总齿数且不允许出现

在相连的三个齿面或

两个齿沟上

应用场合举例

液(气)压件、链

齿、密封面、磨擦

面、重要螺孔等

-般配合表面及结

合表面

非配合的加工面,

如轮缘、轮毅端

面、箱体底面等

重要的加工表面、非加工表面上的同一壁的同一截面两侧的对称位置上不允许同时出现缺陷。3.10

铸钢件缺陷修补做如下的规定。3.10.1·铸钢件非加工表面或经机械加工后表面仍存在的缺陷若不符合3.7、3.8的规定,但不超过表7的规定,且修补后仍不影响铸件使用寿命和性能时,允许修补。对规定不允许存在的缺陷的铸钢件,则不得修补。

3.10.2机械加工后,尚需调质、率火等热处理的零件,出现缺陷不允许修补。3.10.3

焊补前,须将缺陷处清铲至呈现良好金属为止,并距坡口边沿30mm范围内清理干净。3.10.4重要部件、部位焊接后,焊补区应进行退火或回火处理。3.10.5

焊补后,焊补区修理加工符合铸钢件表面质量要求。有气密性要求的铸钢件,焊补后应进行渗漏试验,有硬度要求的铸钢件,焊补后的硬度与母体3.10.6

的硬度差应在布氏硬度值±20范围内。4热处理

铸钢件出厂前必须进行退火、正火或正火加回火热处理。4.1

4.2铸钢件热处理必须待其冷却到相变温度以下,方可进行。5试验方法

5.1化学分析

5.1.1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取样方法按GB/T222的规定执行。5.1.2化学分析按GB/T223的规定执行。5.2机械性能试验

5.2.1试块

按3.2条的规定执行。

5.2.2拉力试验

按GB/T228的规定执行。

5.2.3冲击试验

按GB/T229的规定执行。

JB/T4328.2-1999

缺陷情况

气孔、缩孔、砂眼、渣孔

铸钢件种类

非箱体件

箱体件

6检验规则

缺陷总面积占所

在面积的百分数

孔眼在周向长度

≤1/5轮毂周长,

在径向宽度≤1/3

轮毅壁厚

缺陷深度

≤1/3所在

≤1/15轮

≤1/2

整件上缺陷

的处数

裂纹长度与所在

面沿裂纹长度方

向长度之比

≤1/3

≤1/4

裂纹深度

≤1/2所在

不允许存在,不许修补

整件上裂纹

的处数

3~5根轮幅时。裂纹不多于1处。6根以上轮幅时,裂纹不多于2处,且有裂纹的轮幅不许相邻不允许存在,不许修补

铸钢件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按图样、有关技术文件和本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非加工面上涂上6.1

底漆后方可入库,需方有权复验。6.2钢的化学成分应按熔炼炉次,逐炉进行检验。6.3机械性能用试块要随其所代表的铸钢件一起热处理。6.4同牌号,不同熔炼次的一批铸钢件,同炉热处理时,应按熔炼炉次进行检验。6.5同一熔炼炉次的一批铸钢件,在固定的热处理工艺和稳定的热处理质量条件下,分炉处理同时,允许抽检。

6.6·机械性能检验,每批量取一个拉力试样,三个冲击试样。6.6.1拉力试验结果、冲击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且三个测定值中任何一个,都不得低于规定值的2/3。

6.6.2当拉力试验或冲击试验结果低于6.6.1的规定时,应对该试验项目进行复试。6.6.3未经需方同意,重新热处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二次。6.6.4当备用试样不足时,允许从铸件上取样,取样部位由供方决定,其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商定。5

JB/T4328.2-1999

铸钢件表面质量、尺寸和几何形状应逐件检查,批量生产、工艺稳定的铸钢件抽查数量为本批6.6.5

次的20%,但不少于3件,抽检中发现不合格时,则该批铸钢件逐件检验。>

标志与证明书

经检验合格的铸钢件,应附有供方质量检验部门的标志。7.2

铸钢件出厂应附有合格证明书,其中须注明:a)制造厂名;

b)零件名称、图样代号及数量;c)牌号、熔炼炉号及炉次;

d)机械性能、化学成分、检验结果;e)制造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量号。中华人民共和

机械行业标准

电工专用设备

铸造碳钢件通用技术条件

JB/T 4328.2 - 1999

机械科学研究院出版发行

机械科学研究院印刷

(北京首体南路2号

开本880×1230

19XX年XX月第X版

印数1-xXX

邮编100044)

印张X/X

字数XXX,XXX

19XX年XX月第X印刷

定价XXX.XX元

XX-XXX

机械工业标准服务网:http://www.JB.ac.cn661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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