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根据《WS 196-2001 结核病分类》标准,相关的检测项目及方法主要围绕结核病的诊断和鉴别。以下是标准中可能涉及的检测项目和方法的概述:

检测项目:

  • 结核分枝杆菌培养: 这是诊断结核病的“金标准”,通过培养结核分枝杆菌来确定感染。
  • 结核菌素皮肤试验(TST): 检测个体对结核菌素的过敏反应,用于筛查潜伏结核感染。
  • 干扰素释放试验(IGRA): 这是一种血液检测,可以检测受试者是否感染了结核菌。
  • 胸部X线检查: 通过X光片评估肺部病变,以辅助结核病诊断。
  • 痰涂片检查: 通过显微镜检查痰样品中是否存在抗酸杆菌,以便快速诊断结核病。
  • 核酸扩增检测试验(NAATs): 这是用于检测结核分枝杆菌基因的分子方法。

检测方法:

  • 培养法
  • 皮肤试验
  •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 放射影像学检查
  • 显微镜检查
  • PCR检测法及其他分子生物学方法

涉及产品:

  • 结核菌素注射液
  • IGRA试剂盒
  • 显微镜和酸性染色试剂
  • 结核菌培养基
  • 胸部X光机
  • 核酸检测试剂盒

这些检测项目、方法和产品对于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中识别、管理以及控制结核病至关重要。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独特的应用场景和适用性,都对结核病的管理起到不同的支持作用。

WS 196-2001 结核病分类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结核病分类

标准号:WS 196-2001

标准类别:卫生行业标准(WS)

发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2-01-01

标准状态:现行

WS 196-2001 结核病分类的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结核病的分类。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机构对结核病的诊断、治疗、预防。WS196-2001结核病分类WS196-2001

WS 196-2001 结核病分类的部分内容

WS196--2001

本标准参考了国际结核病分类的新观点和概念,紧密结合我国结核病临床与防治的实践,根据我国结核病控制的需要而制定。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卫生部疾病控制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本标雄主要起草人:端木宏谨、屠德华、王忠仁、李拯民、宋文虎。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351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结核病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tuberculosis本标准规定了结核病的分类。

wS 196—2001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卫生防疫、医疗保健机构对结核病的诊断、治疗、预防。2结核病分类

2.1原发性肺结核

原发性肺结核为原发结核感染所致的临床病症。包括原发综合征及胸内淋巴结结核。2.2血行播散性肺结核

包括急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急性粟粒型肺结核)及亚急性、慢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2.3继发性肺结核

继发性肺结核是肺结核中的一个主要类型,包括浸润性、纤维空洞及干酪性肺炎等。2.4结核性胸膜炎

临床上已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胸膜炎。包括结核性干性胸膜炎、结核性渗出性胸膜炎、结核性脓胸。2.5其他肺外结核

其他肺外结核按部位及脏器命名,如:骨关节结核、结核性脑膜炎、肾结核、肠结核等。3病变部位、范围

肺结核病变部位按左、右侧、双侧,范按上、中、下记录。4痰菌检查

痰菌检查是确定传染和诊断、治疗的主要依据。痰菌检查阳性以(十)表示,阴性以(一)表示。需注明痰检方法,如涂片(涂)、培养(培)等,以涂(十),涂(一),培(十),培(一)表示。当病人无痰或未查痰时,则注明(无痰)或(未查)。

5化疗史

分为初治与复治。

初治:凡既往未用过抗结核药物治疗或用药时间少于一个月的新发病例。复治:凡既往应用抗结核药物一个月以上的新发病例、复发病例、初治治疗失败病例等。6病历记录格式

6.1按结核病分类、病变部位、范围,痰菌情况、化疗史程序书写。如:原发性肺结核 右中涂(一),初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1-07-20批准352

2002-01-01 实施

继发性肺结核

涂(十),复治

原发性肺结核

(无痰),初治

继发性肺结核右土(未查),初治WS196—2001

结核性胸膜炎,左侧涂(一),培(一),初治2血行播散性肺结核可注明(急性)或(慢性);继发性肺结核可注明(浸润性)、(纤维空洞)或(干酪性6.2

肺炎)等。并发症(如自发性气胸、肺不张等),并存病(如矽肺、糖尿病等),手术(如肺切除术后、胸廓成形术后等)可在化疗史后按并发症,并存病,手术等顺序书写。353

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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